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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办公自动化(OA)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14:01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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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办公自动化(OA)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办公自动化(OA)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办公自动化(OA)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办公自动化(OA)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国办发〔2001〕25号)、《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2005年度建设和应用任务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51 号)有关规定,为促进玉林市电子政务发展,加强对电子政务系统的管理,确保全市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林市办公自动化(OA)系统(http://oa.yulin.gov.cn,

以下简称系统)是我市电子政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实现公文流转、邮件管理、日程管理、行政事务、信息动态发布等模块的机关内部办公自动化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使用我市办公自动化(OA)系统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第二章 电子公文流转内容



第四条 在系统中流转的内容为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与信息等。

第五条 密级(秘密以上)文件不在系统中进行交换。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办公OA系统的规划、开发和推广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系统中单位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相关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二)制定电子公文与信息流转的具体工作规范及制度;

(三)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各使用单位在使用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的维护工作。

(一)组织各使用单位系统管理员和用户进行系统使用知识的培训等工作;

(二)提供系统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明确一位领导负责分管电子政务工作;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一)负责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的日常管理;

(二)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运行;

(三)负责就本系统运行与信息中心衔接。



第四章 使用单位



第十条 凡需要使用该系统的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

出书面申请。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单位成立的编办批文;企业及其他单位需经上级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我市电子政务系统身份密钥(下称密钥)和密码。

第十一条 因以下情况而需要在系统中变更使用单位有关资料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在系统中应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由该单位来函确定新使用单位的系统管理员及用户名单;

(二)使用单位被撤销的,在系统中应办理注销手续。即在交换系统中删除该单位名称,注销该单位电子印章和用户,并将系统中的相关文件按被撤销单位提出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使用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如果沿用合并前其中一个使用单位的名称,则该名称作为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在系统中保留,被合并的使用单位按本条第二款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如果使用新的单位名称,则按本办法第十条办理注册手续,合并前在系统中所使用的相关单位名称按本条第二款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照系统统一配置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保证提供交换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第五章 使用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本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了解电子政务的内容与程序,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尽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系统中各使用单位的系统管理员负责按规范向市信息中心申报开设、注销用户帐号、初始密码和使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系统中的所有使用人员要自觉遵守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权限,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六条 系统中的使用人员帐号应保证一人一密钥,密钥和密码由本人保管。用户取得密钥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若忘记密码应向本单位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恢复初始密码。

如果本单位没有系统管理员可以直接向市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为使用系统的短信通知功能,用户应在本人帐号的个人资料上登记自己的手机号码,供接收交换系统的短信提醒之用。如手机换号应及时向本单位系统管理员(或市信息中心)更换资料。

第十八条 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使用系统用户的密钥和密码登录系统。



第六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是在电子公文上盖章用的签名印章,对电子公文进行电子签名,在打印公文前,需要验证公文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通过验证并按规定方式打印而成的纸制公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需要制作、变更或销毁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送市政府办理报批审核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信息中心具体办理。

第二十二条 销毁电子印章时,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室、市信息中心和公章所属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同时在场。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必须由负责保密工作的科室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第二十四条 电子印章由于损坏、遗失等原因造成不能使用需要换领补发,或因单位名称变更、撤销、合并等原因而需要在系统中变更资料的,必须将旧电子印章交回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室处理,并按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5号文件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办法。



第七章 电子公文的发送



第二十六条 在系统中流转的电子公文,其文种、格式、内容等的审核把关由发文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文若带有不方便进行电子化处理的附件(如:书籍、图纸等),暂按纸质公文交换的方式进行交换。同时,将公文正文以电子公文形式进行交换。

第二十八条 电子公文的发送由电子公文制作、电子公文盖章、电子公文发送三个必要环节组成,可由一个或多个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九条 在发送电子公文时,必须选择公文的主送、抄送单位,并设置允许接收单位打印的份数。

第三十条 在系统中完成发送电子公文操作的时间为电子公文的发送时间。



第八章 电子公文的接收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时接收电子公文。

第三十二条 接收电子公文时,必须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打印或进入本单位内部系统公文流转,按常规收文进行登记,否则应予以退回。

第三十三条 打印后的电子公文相当于纸质公文复印件,参照纸质公文的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首次进行电子公文打印或从系统中读取电子公文进入收文单位办公系统的时间为电子公文的接收时间。

第三十五条 电子公文接收失败时,收文单位应及时向发文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请求重发或追加打印份数;如果是系统故障,要及时向市信息中心反馈。



第九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要定期检查、维护接入电子政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发现问题要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要立即与市信息中心联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不得乱设、私设系统的用户名。使用人员必须对文件资料的保密性、正确性、完整性、发布范围负责,不得将涉密信息、带毒文档录入该系统。

第三十七条 使用该系统时,所有涉密信息不得在该系统内发布。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与保密规定。不得利用该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信息。



第十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当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电子公文与信息无法在系统进行正常交换时,应及时通知市信息中心。由市信息中心尽快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

第四十条 若24小时内仍未排除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由市信息中心提出解决办法,同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以纸质书面的方式通知各使用单位,保障公文与信息交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玉林市办公自动化(OA)系统使用单位注册申请表

(机关、事业单位用)

单位全称


单位简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注册申请单位填写除“审批单位意见”外的所有项;

2、“单位全称”直接作为在系统中的注册单位名;

3、办理注册申请需附上该单位成立的市编委办批文等相关材料;

4、使用单位注册申请应同时填写《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办理电子印章制

作申请手续;

5、注册审批手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使用人员密钥和密码回复申请单位。

附件2

玉林市办公自动化(OA)系统使用单位注册申请表

(企业、其他单位用)

编号NO:

单位全称


单位简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注册申请单位填写除“审批单位意见”,“主管单位意见”外的所有项;
   2、“单位全称”直接作为在系统中的注册单位名;
   3、使用单位注册申请应同时填写《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办理电子印章制

作申请手续;

4、注册审批手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使用人员密钥和密码回复申请单位。

附件3

玉林市办公自动化(OA)系统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

编号NO:

更名后单位全称


更名后单位简称


更名前单位全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更名申请单位填写除“审批单位意见”外的所有项;
  2、“更名后单位全称”作为在系统中更名后的注册单位名;
  3、使用单位更名申请应同时填写《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办理电子印章制

作申请手续;
  4、使用单位更名后,单位使用人员帐号不变。







附件4

玉林市办公自动化(OA)系统使用单位注销申请表

编号NO:

注销单位全称


注销后文件移交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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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口厅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我委制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九年二月三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一) 依法登记的执业许可证明;职能科室设置;服务项目和时间;

  (二) 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三) 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项目;

  (四) 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五) 监督方式和监督电话;

  (六)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的建议。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申请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其提供与自身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第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采取以下对外公开形式:

  (一) 在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

  (二) 编印、发放各类宣传材料;

  (三) 通过自有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开;

  (四) 设立电子触摸查询装置、查询电话;

  (五) 提供现场咨询;

  (六) 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的,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的内部制度,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

  第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 在申请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供水应急抢险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供水应急抢险预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4〕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城市供水应急抢险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南宁市城市供水应急抢险预案
  
  为确保南宁市在邕江遭遇突发性严重水质污染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城市饮用水水质安全,保证城市供水特别是保证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供水的安全,结合南宁市城市供水水源及供水实际状况,制定抢险预案。


  一、编制原则及依据
  按照“资源共享,合理调度,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用水水量及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国家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及国家生活饮用水用水量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本预案。


  二、供水应急状态
  南宁市目前供水量中的95%从邕江取水,5%靠城市周边水库和开采地下水。本预案所称供水应急状态是指在南宁上游邕江(含左、右江)河段因以下原因发生突发性严重水质污染事故,导致以邕江为水源的水厂全部不能从邕江取水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供水情况的应急供水。

  (一)应急预警状态:南宁上游邕江(含左、右江)河段因上述原因发生突发性严重水质污染事故,预测被污染的河水到达三津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规范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预警状态。

  (二)应急警戒状态:预测被污染的河水24小时后将到达三津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并且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规范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警戒状态。

  (三)应急供水状态:预测被污染的河水4小时后将到达三津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并且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规范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三、应急供水指挥机构
  
  (一)成立首府应急供水指挥部:
总指挥长:市长
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分管副秘书长
      市建委主任
成   员:市经委主任
      市市政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市安监局局长
      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
      南宁海事局局长
      南宁供电局局长
      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市建委分管副主任
      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
      各城区区长
      邕宁县县长
      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二)首府应急供水指挥部内设一个办公室和六个分指挥部。应急供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联动中心。
六个分指挥部为:
  1、警戒保卫分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医疗救护分指挥部,由市卫生局及红十字会牵头负责。
  3、重大污染处理分指挥部,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4、供水调度监测及管网抢修分指挥部,由市建委牵头负责。
  5、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分指挥部,由市建委、市政局负责。
  6、善后处理分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工会等部门负责。


  四、应急供水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力量,在应急状态下指挥实施抢险预案,确保应急供水目标的实现。
  (一)组织协调各分指挥部按照抢险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四)如发现事故可能导致重大溢出或产生环境污染危害,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可承担任务的机构进行检测调查。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五)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五、各分指挥部职责
  在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一)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全市应急供水状态时的指挥、协调,为市领导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水环境监测站、国家城市供水水质南宁监测站等单位的领导担(兼)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政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二)警戒保卫分指挥部,主要负责指挥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

  (三)医疗救护分指挥部,主要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四)重大污染处理分指挥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

  (五)供水调度监测及管网抢修分指挥部由市建委负责,下设供水调度小组、水质监测小组、管网抢修小组。其中供水调度小组负责应急供水状态时,对全市的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小组长由市自来水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市自来水公司有关人员组成;水质监测小组负责在应急状态时严密监测邕江水质状况,联络沿江水质监测部门,了解水情,为应急供水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小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国家城市供水水质南宁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管网抢修小组负责在应急状态时对全市的应急供水管网进行维护和爆漏抢修。小组长由市自来水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市自来水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六)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分指挥部由市建委及市政局负责,下设应急送水小组、供水监察小组。应急送水小组负责在进入应急供水状态时,合理调配洒水车等车辆为偏远地区或其他需送水区域送水,其中每个城区确保有四辆以上的洒水车用于送水,消防车作为机动备用。小组正、副组长由南宁市建委一名副主任和市政管理局一名副局长、市消防支队一名副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环卫处、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洗车公司、市绿化队有关人员组成。供水监察小组负责对应急状态下限制用水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防止出现与居民生活用水抢水的现象。组长由市政局副局长担任。

  (七)善后处理分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通过媒体向市民公告应急状态及采取的各种措施,加大在应急状态下节约用水的教育宣传。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人员组成。


  六、邕江水源被污染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市应急联动中心电话:110、119、120、122
市委值班室电话:2805641、2804159、2621385(传真)
市政府值班室电话:5535868、5533393、5530598(传真)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局)值班电话:5530735(传真)
市监察局电话:2803322
市建设委员会电话:5649871、5646122、13978863361、5624201(传真)
市经委电话:5530158、5530666(传真)
市公安局电话:5878110(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891000(传真)
市质监局电话:2804844(传真)
市卫生局电话:2622242、2614884(传真)
市市政局电话:5530290、5531247(传真)
市环保局电话:5309013
南宁海事局电话:4800055
市民政局电话:2804054(传真)
兴宁区人民政府:2622774
永新区人民政府:2810747、2837053(传真)
新城区人民政府:5871130、5870861(传真)
城北区人民政府:3134011、3118941(传真)
江南区人民政府:4819163、4826077(传真)
高新技术开发区:3836393、3836225、3827201(传真)
经济技术开发区:4516022、4516162(传真)
邕宁县人民政府:4712287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430765
市卫生监督所:2412547
市公安消防支队:2800032
市总工会电话:2810260、2817591、2804112(传真)
南宁供电局电话:4992901、4992902、4992911、4914425(传真)
市自来水公司电话:4816850、4835371、4820992(传真)、4856824(传真)
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

  (二)事故报告
  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供水监测、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必须做到:
  1、立即将水源污染的情况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同时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建委、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分别迅速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政府值班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2)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造成水源污染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造成水源污染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造成水源污染的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应急联动中心在接到造成水源污染事故报警后,要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和通知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自来水公司。在抢险救灾指挥部发出指令前,市应急联动中心按应急预案行使应急指挥权限,进行应急处理;市政府值班室接报后立即通知值班秘书长,由值班秘书长报告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同时,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立即通知市环保局、市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迅速派人赶赴水污染现场。市建委负责指挥紧急状态下的供水调度,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水污染区域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保护事故现场;市卫生局负责救治受伤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报后,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协助市领导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必要时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南宁支队,请求给予事故抢险支援。

  (四)特别重大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首府应急供水指挥部或其下设的办公室批准。


  七、事故处理的抢险措施
  (一)应急状态下的用水量标准和水质标准
  在应急状态下,生活饮用水用量仅按不低于105升/人·日的标准供给(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用水量标准设计规范低限的70%计算),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同时,保证重要公共场所、自治区及南宁市党、政、军、警重要机关(部门)用水。
  1、当出现预警状态时,加强对造纸、化工、制药、印染等行业的监管,确保所有企业排污稳定达标,必要时采取截流导污等应急措施;当出现应急状态时,部分造纸、化工、制药、印染等行业应采取限制生产、限制排水,直至停产停排。同时,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按照设计能力满负荷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2、当出现应急状态时,而在短期又未能解除应急状态,可根据现状实行限量、定时的供水办法,将人均生活用水量降低为105升/人·日。同时,按不同阶段分别削减20%、40%的工业用水量,确保重点单位、重点企业及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用水。
  3、在应急抢险期间禁止农业取水,确保城市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
水质标准不能低于国家卫生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
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在流经市区的邕江上设有三津、陈村、西郊、中尧、河南五个取水口,从邕江取水能力为114万立方米/日;以地下水为水源的邕宁县自来水公司和大沙田供水公司的取水能力为10万立方米/日。
城市周边以水库为水源的水厂主要有峙村河、老虎岭两个自来水厂,总供水能力为3万立方米/日,均向城市边缘地带供水。
  以泉水为水源的大沙田供水公司供水能力为5万立方米/日,从深井泵取水后加氯消毒加压向沿海开发区和大沙田一带供水;邕宁供水公司在蒲庙清水泉设取水泵房取水经消毒加压向蒲庙及仙葫开发区供水,2006年经扩建完工后供水能力为5万立方米/日。
市区已建成虎邱、琅东加压站,并正在筹建南站西路加压站,总供水能力为28万立方米/日(一期工程能力为8万立方米/日,清水池贮水容量为12万立方米),另外,南宁市区二次加压供水站(含近百幢高层建筑加压泵站)在300座以上,贮水能力约为12万立方米。

  (二)进入应急预警状态时采取的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判明事故性质、污染程度以及污染物到达我市水厂取水口的时间,以最快时间将分析报告递交指挥部。
  2、应急供水指挥机构相关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指挥部和上级指示。
  3、水质监测小组动态跟踪监测污染带的流动情况,加强对邕江上游水质的检测。
  4、市自来水公司各水厂满负荷运行以最大能力供给自来水供用户储水。
  5、将南宁市五个水厂的清水池、加压站清水池升至满水位运行。

  (三)进入应急警戒状态时采取的措施
  1、由指挥部发布命令,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2、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应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利用自备的高位水池、集水池自备容器等设备储水。
  3、限制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削减市区、蒲庙、大沙田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工业用水。

  (四)进入应急供水状态时采取的措施
  1、由指挥部发布命令,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供水状态;各应急小分队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2、在污染物到达市水厂取水口前4小时,关闭水厂河边取水泵房。
  3、全市取用井水单位的自备水源单位开足设备,保证供水,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国家城市供水监测网南宁监测站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4、停止供应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关闭相关给水阀门;限制工业用水。
  5、对南宁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考虑从柳州、桂林等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
  6、各媒体加强宣传节约用水。
  7、应急期第一天各水厂尽量减少供水,保持清水池水位;居民可使用自备容器的储水。
  8、根据街道给水管网布置情况,市区内实行分时段分片或分街道供水。
  9、局部地区用消防车运水,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

  (五)专业抢险车辆、设备、机具保障措施
  1、市自来水公司配备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器材,经应急供水指挥部领导批准,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在抢险完毕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2、市自来水公司在企业内成立供水抢险工作队,下设若干个抢修分队,各抢修队的队员均应配备相应的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确保抢险过程中人员的安全。抢险过程中必须的管线图、抢险通讯录及其他抢险机具等必须配备齐全,保证完好有效,机具必须经常维修,并存放在抢险工程车上。
  3、市自来水公司在每年“中国-东盟博览会”之前须对重要场所及宾馆饭店沿线进行供水状况排查,并对排查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彻底清除供水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供水安全。

  (六)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的措施
  1、污染水流通过我市后,城市供水监测网通过源水监测确认,经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市自来水公司立即组织人员以最快速度恢复取水。
  2、市自来水公司各水厂尽快恢复净水生产,加强水质监测,合格后恢复对外供水。
  3、市自来水公司组织管网所对城市主要管道的巡视,保障安全恢复供水,并关闭市区管网与周边应急水源管网之间的阀门,逐步实现正常供水。


  八、其它工作要求
  (一)为了实现应急供水期间的水资源共享,统一供水,拟将市政供水管网与峙村河水厂、老虎岭水厂和大沙田水厂的管网连通,修建从龙潭水库农灌渠至三津水厂提升池的引水工程,以确保应急供水水量和水质。在正常供水时,连通阀门关闭,若发生应急供水状态,可立即打开管网阀门,实现管网连网供水

  (二)南宁市目前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年取水量约为1457467万立方米,其中地表水4255万立方米,邕江地表水1321308万立方米,地下水23304万立方米。在应急供水期间,为保证全市的有效供水,所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用户也须对外供水。由市水利局提供所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用户供水能力方面的相关材料,以便在应急供水状态下在全市范围内对供水进行统一调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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