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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47:15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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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67号 2008年9月10日



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高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打造教育产业集聚城的决定》和市政府办《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是市政府为扶持市级全日制公、民办职业教育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市职业教育发展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会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等具体业务。
第二章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每年征收教育费附加的40%部分;
  (二)市财政每年安排以奖代投资金200万元;
  (三)市经济开发区每年安排资金150万元、市骆马湖示范区每年安排50万元;
  (四)市政府调控的市直预算外收入的20%部分。
  (五)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2.5%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0.5个百分点部分的50%部分;
  (六)争取省转移支付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
  (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用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三章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使用,要坚持效益和以奖代投的原则,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对市级职业学院(校)的创建和规模奖励。对成功创建成省三星级以上、国家级重点的各类职业教育学院(校),按等级给予20-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职业学历教育在校生数达2000人以上的各类职业学院(校)每年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
  (二)用于市级职业学院(校)技能鉴定奖励。对各类市级职业学院(校)当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超过1200人以上,给予学院(校)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三)用于创建职业教育示范专业。市职业教育学院(校)凡创建成省级以上示范专业的,当年补助示范专业每个20-40万元。
  (四)用于市级示范性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及师资培训等。

  (五)用于支持市级职业教育学院(校)更新、添置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等经费补助。
  (六)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公共实训职业培训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骨干性职业教育院校(专业)的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
  (七)其他需要扶持的职业教育发展项目。
第四章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六条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
  (一)项目申报。符合基金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每个年度末由项目学院(校)进行申报。
  (二)项目的审批。市教育、劳动、卫生等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实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财政局复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拨付。根据市政府批准后的项目金额,按照财政拨款的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中心实行直接支付。
  (四)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使用。奖励的资金,主要用于商品与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五)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结余。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设立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运行状况。
  第八条 市教育、劳动和卫生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筹集、使用和拨付的过程进行监督,每个年度对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每年年终基金使用单位要向市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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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5年3月23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铜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及新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及过境、滞留人员。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坚持市、区、街道及有关乡镇三级管理。
铜川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重点监察两区的工作。
区城建部门为区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是对上级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专业队伍管理和指导办事处做好群众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是市容环境卫生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主要是组织和发动群众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对所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居民住户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秩序、包门前容貌)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窗口地段的装饰改造、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市政、公用、供电、通讯、交通等各种专用、公用设施和标志,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与整洁。
第十一条 街巷下水道要经常保持畅通,下水道口要保持干净,窨井掏出的污泥必须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市区道路应始终保持平整、完美、洁净、畅通。如有破损,市政工程养护部门应及时补修;相关部门要按规定进行清扫,洒水压尘;道路积雪要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市区及新区临街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因地制宜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城市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规范、美观;各类车站候车棚、站牌等设施应美观大方、整洁卫生,无损坏锈蚀现象,要定期油饰刷新。
第十五条 任保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随意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市区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车辆出入工地时,不得将泥土带出污染市容;市区有车辆的单位及停车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临街工地须设置护栏、围墙或围布遮拦;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遮盖;竣工后,必须及时清除物料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市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电线杆上乱贴乱挂、乱写乱画。
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禁止在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经营农副产品,一律进入农贸市场,不得沿街乱摆。饮食摊点一律使用液化气。
机动车辆、自行车必须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停放。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一条 市区内,应根据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特定地区的需要,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场所、垃圾台、箱(桶)、站(点)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凡列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建设计划的公共厕所及垃圾台、箱(桶)、站(点),分别由两区专业清扫保洁机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按各自的区域负责管理,保洁与清运;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经过处理后进入污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第二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区道路的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主、次干道及连接道路,由两区环境卫生服务公司按各自的管理区域实行分片包干,全天保洁。
(二)除上款以外的其它道路(含河堤路面、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布置和督促。
第二十五条 河道应经常保持干净、畅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开挖、占用。严禁向河道倾倒废渣、垃圾、排放污水、废水、采挖砂石。
河道疏通、河堤净化由两区城建部门按地段划定责任区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商场、医院、影剧院、俱乐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 和公园、风景旅游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所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居民住户均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的门前“三包”要求,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从业者或指定人员负责清洁、保洁。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
第三十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单位产生的废弃物,不能同生活垃圾混合,必须自行设置专用封闭式垃圾容器,单独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排放到指定的场地。
第三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饲养科研用犬、警犬,必须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并定期实施检疫和免疫。
第三十三条 改建和新建工程,应当考虑足够的环卫设施,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施工、修建房屋审批手续时,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证。建筑垃圾必须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倾倒。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罚款0.5-1元。
(二)在街道或建筑物上乱放、乱挂、乱贴、乱画、乱倒污水、粪便等污物,乱扔动物尸体,焚烧废物的罚款2-20元。
(三)在街道、人行道、公共场所、河道、河堤、山坡倾倒垃圾(污水)的,罚款5-20元。
(四)在街巷、人行道及公共场地乱放物料、任意作业,不按规定及时清除废渣、废土、污泥、工程废料、剪弃树枝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昼夜罚款1元,对单位并处直接责任者5-20元罚款。
(五)对不按当地街道办事处统一布置开展市容卫生活动,违反“三包”卫生责任制的,对单位罚款10-100元,并处直接责任者5-15元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20元罚款。
(七)公厕、垃圾台(站)不清洁,造成粪便外溢,垃圾堆积的,处责任单位20-200元罚款,并处直接责任者5-20元罚款。
(八)对非法饲养家畜家禽的,罚款5-20元,并没收其家畜家禽。
(九)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医疗、放射性等垃圾、乱倒生产、经营性垃圾或基建工程废土的,对单位处200-4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20-50元罚款。
(十)占用、破坏、偷窃、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任意改变其位置,形态和使用性质的,处责任单位50-200元罚款,处直接责任者20-5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一)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20-100元罚款。
(二)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卫生的,对单位或个人处工程建设造价3%-1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迁,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除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外,对个人罚款金额一次最高不得超过50元;对单位罚款金额,一次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5元以下(含5元)的由执法人员当场处罚;6元以上50元以下(含50元)的罚款由街道办事处裁决;50元以上的罚款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裁决。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罚款必须实行统一票据。罚没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区及街道办事处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罚没款要上交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上交市财政,使用时,由市财政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使用计划拨付。
第四十一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我市普通高考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一、建立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保密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荆门供电公司、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职能:协调解决普通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考试中的突发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局际联席会议制定的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会议精神;加强与县(市、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并掌握高考的各方面情况;及时报告局际联席会议工作情况;初步确定应急等级并启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在高考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及重大事件,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必须迅速报告当地高考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普通高考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高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我市高考工作的实施办法;督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落实国家和省各项高考政策和规定;及时解决高考工作中的业务问题;调查处理各类违纪舞弊事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高考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加强对普通高考宣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为高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制定我市高考宣传纪律和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凡涉及高考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教育局审核,未经审核的稿件一律不得播发;对擅自发布或制造虚假高考信息的媒体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市公安局
  维护和整治高考考点及考生食宿地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高考期间的考生运送及试卷运送的道路畅通;配合教育考试机构做好试卷押运和保管工作;考前组织开展对高考考点、保密室及考生食宿地的安全检查,并做好高考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盗窃、传播、出售试卷和考前以出售试卷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监察局
  开展对考试管理工作中的纪律监督与检查,对高考管理人员和参加高考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舞弊行为及事实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市信息产业局
  确保考试期间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高考期间安排专人对涉及高考的网络等通讯工具实施24小时监控;在试卷保密期,对互联网上出现高考试题、答案和试卷时,要及时予以删除,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
  (六)市保密局
  加强保密法规宣传教育,组织试卷保密人员学习保密知识,开展保密业务培训;参与试卷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安全督促检查;配合招生考试部门对试卷保密室进行检查;确保各级试卷保密室合格达标并颁发试卷存放许可证。
  (七)市环保局
  考前一段时间内对可能影响考生休息学习的噪音环境进行专项整治;查处考区、特别是考点周边建筑工地的噪音和空气污染。
  (八)市建委
  加强考点周边的摊点、商铺经营秩序的管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行和司乘人员文明、优质服务。
  (九)市交通局
  加强对服务高考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考生正常赴考足够的车辆运力;确保道路畅通。
  (十)市卫生局
  对考生就餐食堂及住地和考点周边的餐饮业开展饮食卫生大检查;组织医院做好急救预防准备,如中毒、中暑等突发性病情的救治工作。
  (十一)荆门供电公司
  对高考考点、试卷保密室、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等重点部位的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和维护,并确保24小时正常供电;制定并落实供电应急预案。
  (十二)市武警支队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考试卷安全保卫和考试安全保卫执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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