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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49:23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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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修订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
第四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第五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部门)使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国家文物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七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保护、安全消防;
二、国家重点博物馆和国家重点文物库房维修、安全消防;
三、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重要考古发掘项目的发掘及资料整理;
四、国家征集和收购三级以上(含三级)珍贵文物;
五、经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消防;
六、出土重要文物和馆藏二级品以上(含二级品)文物的技术保护;
七、经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内容包括:
一、维修、保护及安全、消防费:主要包括材料费、设备购置费、调研勘测设计费、人工费、管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等。
二、考古发掘及资料整理费:主要包括人工费、设备购置费、占地补偿费、标本测试费、文物修复费、安全保卫费、资料(包括整理出版)费等。
三、文物技术保护费:主要包括前期试验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聘请专家费等。
四、用于经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条 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省级文物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文物部门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时,均须逐级上报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一条 在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前,省级文物部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博物馆和重点文物库房抢救、维修、保护、安全消防工程实施方案及预算,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二、制定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消防工程实施方案及预算,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三、提出本地区重要考古发掘项目的考古项目申请,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四、制定出土文物、馆藏一、二级文物技术保护方案及预算,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凡跨年度且申请补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体、单项维修保护工程,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重大维修项目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方案及预算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的预算和工程进度情况,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表》(格式附后)的要求,提出年度申请补助的全部项目和补助金额意见,并附配套经费落实情况证明,申请文物征集补助的还应附征集文物清单,报送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必须及时进行文物抢险维修,抢救性考古发掘和珍贵文物征集等特殊情况时,可由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提出专项补助申请。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根据文物保护规划、方案及预算审批结果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对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共同确定补助经费数额,联署具文通知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负责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拨款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文物部门。省级文物部门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用款单位,并将补助通知抄送用款单位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一至二年内仍未动工的,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或由财政部收回。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级文物部门应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
一、没有按照国家文物局批准的方案施工;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
三、重大施工项目组织领导工作未能落实;
四、地方应拨的经费没有到位;
五、施工单位和主要技术问题没有解决;
六、其它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如数上交省级文物部门,用于下年度本地区文物维修保护项目。
第二十一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计划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省级文物部门提出报告,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突破。如遇特殊情况调整项目和项目内容,确需追加预算时,须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文物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年度财务决算,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财务收支表》(格式附后)分别报送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财务决算和工程总结报告,经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维修工程竣工后,由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及财务人员等进行验收,或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写出正式验收报告。大型维修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所购固定资产应登记入帐,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大型设备或成批(套)施工设备以及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主要维修材料,由省级文物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并有权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必要时国家文物局可在全国范围内调剂。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将分别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虚报补助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
三、挪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
四、擅自动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购置固定资产;
五、擅自处理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期报送有关报表和决算;
八、经费不能及时到位。
对于上述行为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和考古研究所等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1993年11月15日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93)财文字第736号)同时废止。
附:
表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维修经费申请表(略)
表二:考古发掘经费申请表(略)
表三:重点博物馆、文物库房维修经费申请表(略)
表四:安全消防设施经费申请表(略)
表五:文物征集经费申请表(略)
表六:重要出土文物、馆藏一、二级品文物技术保护经
费申请表(略)
表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收支情况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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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韶关市城市管理局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筑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等有关资料向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当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六条 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接受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
需要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登记,由韶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统一安排。
第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韶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发给准运证,方可从事经营。
运输渣土车辆(船舶)应当有防撒落、飘扬、滴漏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当有专用车辆(船舶)运输。
第八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持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核发的处置证向经审核批准经营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检查。
处置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九条 车辆运输应当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十条 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设置渣土消纳场的单位,应当经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批准。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建设。
渣土运输处置作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我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应当通过招标确定运输处置单位,不得转包。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三十日内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经韶关市城市管理局验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五)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案析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力问题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玉鹏,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
福建漳平市国税局局长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0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鹏犯受贿罪,
于200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1994年9月至2001年6月,被告人王玉鹏在任漳平市国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便,
于1998年7月收受漳平市国税局干部集资楼开发商黄石潭送给的人民币30000元。被告
人王玉鹏案发后提供一份黄石潭书写的四万元收条加以证实受贿款已退还黄石潭,但检
察机关对此提供了黄石潭的证词进行反驳,证人黄石潭的证词证实了1998年7月的一天
晚上,其为了让被告人王玉鹏同意让其与兄弟黄石彪开发漳平市国税局干部集资楼,携
带三万元款送给被告人王玉鹏,被告人王玉鹏收到钱后,就让其兄弟开发漳平市国税局
干部集资楼,事后王玉鹏怕收受贿赂事发,就委托陈必道叫其开具收条,假称有收回王
玉鹏的退款,并在收据上写明收回四万元,而实际三万元贿赂款至今未收回的事实。
[审判]
一、被告人王玉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随案移送受贿赃款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

本案在审理期间,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玉鹏不构成犯罪,
其退赃事实成立,证人黄石潭的证词不足推翻被告人王某提供的物证,从证据优势角度
来看,物证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词,退赃事实成立,所以被告人黄某不构成受贿罪;第
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受贿罪,退赃事实不成立,理由是受贿款三万元,而被
告人黄某提供的收据体现的是四万元,被告人对此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证据上存在瑕
疵,再者证人黄石潭的证词虽不足推翻物证,但也对物证构成冲击,使得被告人提供的
物证不具有完全证明力,退款事实不能成立。因此被告人王某构成受贿罪。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关健问题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刑事诉讼证
据的证明力要求,在本案中对受收款项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而对退赃又是哪一方负
有证明责任?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要求上又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呢?这是本案的难点问
题。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没有象民商事一样规定那么具体,但法理
是一样的,应当还是建立在一种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上,从本案来看检察院已经对
被告人受收他人钱款进行了举证,并得到了被告人王某的承认,其举证责任应当说已经
完成,而被告人王某对退赃上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本案王某也对此进行了举证加以证实,

其也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虽然检察机关对此提供了证人证词进行反驳,但从证据优
胜上来看是足推翻被告人提供的物证。从这一角度来看第一种意见似乎是很有道理,然
而我们别忘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举证证明上是有差别的,民商事案件要求证据的证
明力比较低,只要有优势就足以下判,但在刑事诉讼则不行,她要求证据的证明力要有
完成性,疑罪从无原则。因此对被告人王某提供的物证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呢?笔者
认为,在这点上也正是被告人的软肋之处,他提供的物证从形式上就存在瑕疵,受收贿
款是三万元,而收据上是体现四万元,被告人又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存在
一些让人合理怀疑之处,有可能被告人受收贿款不止三万元,或者就是虚假的行为;其
次,证人黄石潭的证词虽然不足推翻被告人提供的物证,但已经对被告人提供的物证产
生巨大冲击,使得被告人提供的物证证明力下降,加上该物证形式上又存在瑕疵,造成
被告人所提供的物证只优胜之地位,但不具有完全性和充分性。因此可以合理怀疑被告
人王某退赃这一事实。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玉鹏的行为是构成受贿罪,第二种意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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