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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达摩克斯之剑/蒋津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49:14  浏览:9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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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达摩克斯之剑
——从苏联模式的破产看社会主义国家清除封建主义残余

蒋津泉


克里姆林宫上空红旗的落下,标志着存在了数十年的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解体。苏联作为一个有着成熟运作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分崩离析的原因必定是多方面的。苏联模式自身长期以来积累的诸多弊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的遏制与和平演变策略、主要领导人戈尔巴乔夫错误的改革路线被认为是苏联解体的三大主要原因。其中,苏联模式本身弊病是内因,和平演变是外因。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事物的发展首先是事物本身的运动和变化,是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相互作用的表现和结果,而事物的矛盾运动又总是和事物外部的影响分不开的,这种影响是通过加强或削弱矛盾双方的某一方面而表现出来的。因此外部影响又是通过其内部矛盾起作用。所以,苏联模式本身积弊太深是其解体的首要原因。


苏联模式的弊端总括起来说,又分为三个方面[①]。其中本文着重论述的是封建主义思想残余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腐蚀。






一、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本身的不彻底性为封建主义思想的渗透提供了机会






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经典论述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后就对社会主义的世界进程改变了看法。他们认为科技、产业和生产力革命已先在西欧北美实现,所以社会主义将首先在西欧北美较发达的众多国家几乎同时实现,然后再带动、帮助东欧和亚、非、拉不发达国家逐步进入社会主义。这就是他们所设想的世界社会主义发展的模式,简而言之就是从资本主义社会通过彻底的革命发展到社会主义。


1846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立即’同时发生的行动才可能是经验的,而这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有关的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为前提的。”[②]1847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在回答第十九个问题即“这种革命能不能单独在某个国家内发生”的问题时说:“不能。……共产主义革命将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革命,而将在一切文明国家里,即至少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同时发生。”[③]


可以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主张在资本主义世界的核心地带对世界资本主义进行决定性打击,这样来扩展世界社会主义的胜利的。同时,这种胜利应当是一种“同时发生”的胜利,同时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






2、列宁对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理论的发展


列宁创造性地提出帝国主义时代无产阶级革命可以首先在一国或几国胜利的理论。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时代后,列宁在研究帝国主义理论时,突破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革命至少将在几个发达国家同时取得胜利的思想,论证了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这一帝国主义的绝对规律,得出了社会主义革命能够首先在一国或数国取得胜利的论断。1915年8月,列宁在著名的《论欧洲联邦口号》一文中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在一国单独取得胜利的问题:“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是资本主义的绝对规律。由此就应得出结论:社会主义可能首先在少数或者甚至在单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内获得胜利。这个国家内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既然剥夺了资本家并在本国组织了社会主义生产,就会起来反对其余的资本主义的世界,把其他国家的被压迫阶级吸引到自己方面来,在这些国家中掀起反对资本家的起义,必要时甚至用武力去反对剥削阶级及其国家”。[④]列宁还认为,由于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权力,无产阶级和千百万小农结成联盟,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已有保证等条件,社会主义能够在一国建成。






3、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受到封建主义腐蚀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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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强对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管理,促进本市经济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国外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包括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下同)、施工,以及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或者与国内设计、施工单位合作承接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委托国外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须由工程筹建单位(或由工程筹建单位委托的中方代理单位,下同)向中方区、县、局一级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对外经贸委),同时抄报上海
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
市对外经贸委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在三十天内会同市建委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工程筹建单位或中方代理单位;申请报告批准后,工程筹建单位方可与国外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签订后,工程筹建单位应以报送申请报告同样的程序,报市对外经贸委和有关部门,报送的合同,必须附有市建委对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核发的该项工程的设计、施工许可证。市对外经贸委应在二十天内对委托合同进行审批;委托合同经市对外经贸委批准后,即正式生效。
第四条 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或者与国内设计、施工单位合作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件;
(二)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三)承包过的工程,包括名称、地点、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和工程质量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名单和简历;
(五)公证机构对有关证件的公证材料。
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并发给该项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后,国外设计、施工单位还须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该项工程设计、施工登记手续。
上述申请、登记手续,国外设计、施工单位也可以委托工程筹建单位或者国内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条 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遵守我国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定,采用我国颁发的技术规范,接受本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如在技术质量上需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技术规范,应事先与工程筹建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单位商定,并经本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批准。
第六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或者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必须聘请本市可以承接该项建设工程设计的持证设计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参加合作设计或者担任设计顾问,并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设计顾问的业务和职责如下:
(一)向国外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包括我国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范等。
(二)协助国外设计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国外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政策、法规和设计规范;
2.是否符合本市城市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规定;
3.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
4.因特殊情况不能采用我国设计技术规范而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设计技术规范是否合适。
复核事项,必须委托设计顾问担任。
(四)设计内容是否符合委托设计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是否满足施工单位要求。
(五)国外设计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和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勘察工作,应由本市持证勘察单位或者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省市勘察单位承担,不得委托国外设计单位(包括勘察单位)承担。
第九条 接受国外设计单位聘请参加合作设计或者担任设计顾问以及进行勘察工作,应与国外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条 国外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是由本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其设计图纸应满足本市施工单位的施工要求,文字译成中文,设备、材料和施工图纸应采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如这些图纸需要本市设计、施工单位协助绘制,本市设计、施工单位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一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不得自行招用施工人员;如需招用,须通过工程筹建单位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申请,并按劳务工资总额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本市或其他省市的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接受国外施工单位的劳务事宜。
第十二条 国外施工单位可以将自己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转包或分包给本市(包括外省市)的施工单位,但须通过工程筹建单位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申请,本市(包括外省市)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接受国外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的施工任
务。
国外施工单位如将自己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施工单位,须先提出申请,其申请和审批手续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第十三条 凡国外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给本市施工单位的单位工程,其所需建筑材料、设备、卫生器具、建筑半成品和成品、五金装潢材料等是从国外或港澳地区引进的,一律按上海口岸交货单价结算,外汇折价按提货当天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所需施工管理费(包括法定利润、技
术装备费等)以工程直接费为依据计算。
第十四条 国外施工单位在本市组织施工的,应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第十五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供应,可以通过工程筹建单位委托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代供。工程项目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平板玻璃、生铁和其它必需进口的物资,由建设单位拨给一定数量的外汇额度,委托本市建筑工程材料
供应单位通过外贸单位自行组织进口;或将工程项目所需物资交由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组织配套供应。
第十六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国务院各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材料供应,可以通过工程筹建单位委托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代供。工程筹建单位应将钢材、木材、水泥、平板玻璃和生铁等物资交由代供单位组织配套供应,也可以由工程筹建单位自行组织供应。
第十七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由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下达的指令性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供应,应由本市物资分配部门参照设计概算的材料数量,并根据施工进度,分配给工程筹建单位或有关物资供应承包单位,由工程筹建单位或其指定的物资供应承包单位组织供应。
第十八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上述各项工程所需砖瓦、砂、石、灰等地方建筑材料,均应由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采购供应。
第十九条 本市设计、施工单位承接我国向国外贷款、国际上无息贷款、外国友人或港澳同胞捐赠设备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其收费标准一律参照国内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各部和外省市在本市建设的自行引进工程项目,凡直接发包给本市施工单位承建的国内建筑材料、设备和管理费一律按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费用的计算办法和有关具体规定,由市建委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委托港、澳地区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以及港、澳地区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11月25日

荆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47 号)



《荆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荆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房屋的白蚁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家庭装饰装修房屋自愿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五条 荆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委托的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市城区白蚁防治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和对各县(市)白蚁防治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国土、物价、监察、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白蚁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业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持有关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项目设计方案,并将白蚁预防费列入工程概预算内。
第九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白蚁防治合同中应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保证期限、定期回访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

第十条 正在施工或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未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的,白蚁防治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签订白蚁预防补充合同,并进行白蚁预防补救处理。
第十一条 已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投入使用的单位房屋建筑,在白蚁预防合同有效期限内进行装饰、装修或修缮时,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对装饰、装修或修缮部分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后,应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白蚁预防处理报告。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工程验收时,应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查验白蚁防治预防处理报告;建设单位应将有关白蚁防治资料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白蚁预防处理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确保防治效果。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发现房屋发生蚁害的,应当及时向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并委托、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合格的白蚁防治药物。药物要有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药物进出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健全施工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防治工程都要进行定期回访复查,并登记造册,建档备查。
第十九 条白蚁防治实行有偿服务。白蚁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应严格按
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白蚁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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