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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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二、删除第三条:“农村、牧区、林区、少数民族村屯居民需要养犬和专业狩猎场、有证狩猎户、养犬专业户养犬的,应填写养犬申请表,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三、删除第四条:“公安机关批准单位或个人养犬时应进行登记,发给《犬类准养证》,并按规定收费。”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牌。”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犬被宰杀或死亡,养犬单位或个人在按规定处理完毕后,应将犬牌缴还原发证单位。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犬牌。”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出售犬皮、犬肉的,应出示当地兽医单位的检疫证明。严禁在集市上进行活犬交易。”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养犬未实行拴养、圈养的,或未按规定为犬免疫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外,由公安或畜牧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犬主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转让犬牌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经营、出售活犬或出售无检疫证明的犬肉、犬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活犬、犬肉、犬皮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出售人和收购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阻挠捕犬工作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删除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省畜牧局、省卫生厅共同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及近郊区、县政府所在镇、工矿区、游览区、疗养区和港口、机场周围五公里之内区域禁止养犬。
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牌。
第四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犬被宰杀或死亡,养犬单位或个人在按规定处理完毕后,应将犬牌缴还原发证单位。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犬牌。
第五条凡无证无牌犬、未按规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应一律捕杀。
凡被捕杀的狂犬及被狂犬咬伤致死动物的尸体一律深埋至二米以下或焚毁,严禁剥皮、出售、食用。
第六条出售犬皮、犬肉的,应出示当地兽医单位的检疫证明。严禁在集市上进行活犬交易。
第七条捕犬工作,在城市由公安部门组织进行,畜牧、卫生、城建、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第八条各级卫生防疫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单位应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和管理及牲畜狂犬病的防治工作,监测畜间狂犬病疫情。
第九条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应为被犬咬伤的患者认真处理伤口,对确需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应开具诊断书,转指定的防疫单位处理,对确诊为狂犬病的患者应隔离、治疗。
第十条养犬未实行拴养、圈养的,或未按规定为犬免疫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外,由公安或畜牧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犬主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转让犬牌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经营、出售活犬或出售无检疫证明的犬肉、犬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活犬、犬肉、犬皮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出售人和收购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对倒卖狂犬病疫苗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疫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疫苗交卫生或畜牧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养犬咬伤人、畜的,由养犬单位或犬主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犬咬伤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阻挠捕犬工作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华
中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中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系根据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二条组成。
第一条 委员会的任务为实现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其内容如下:
(一)供给有关基本建设的典型设计;各种设备和机器的制造图和计算数据;生产工艺资料如说明,配方,生产顺序等;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内部参考资料如文献、规章、章程等和工农业产品的实物样品。
(二)通过谘询方式,在基本建设设计、地质、探矿、交通运输、实验、研究、实验和鉴定工作方面实施技术互相合作。
(三)派遣专家和技术工人交流基本建设和生产方面的技术经验。
(四)接受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企业内进行考察、研究和实习。
(五)其他的科学技术援助。
第二条
(一)委员会由中国组和保加利亚组组成,每组委员三人,其中一人为主席,由各方政府任免。每组设秘书一人(亦可由委员兼任)。各组人员有变动时,各组主席应相互通知。
(二)委员会会议时,由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参加,每组出席委员不得少于两名。经双方主席许可,其他人员得以顾问或专家身份参加会议。
第三条
(一)秘书的职责为执行主席交办的一切工作,准备委员会的会议,负责议题和预定议事日程的及时送出,并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
(二)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两组秘书应保持经常联系。
第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的召开应由两组主席商定,并由会议所在国的主席和秘书担任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委员会每次会议时,两组主席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应提出报告。
第五条
(一)两组至迟应于下次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将议题的详细内容相互以书面通知。
(二)会议期限和议事日程,应由两组秘书于开会前一周在会议所在国商定。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时,两组对议题获得一致意见后应制成议定书,由两组主席签字并分别送交各方政府。议定书经各方政府核准后开始生效,并由两组主席立即互相通知。
第七条 必要时,两组主席在休会期间可以商定有关事项并先执行,但商定结果应提交下届委员会会议追认。
经一组主席的提议,并经对方主席同意,可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会议议定书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保文和俄文书就,中文和保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涉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第九条 章程,议定书和同科学技术合作有关的一切资料和谈判内容,应视为机密。
第十条
(一)本双方友好互助的精神,接受援助的一方仅付出对方在履行义务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
(二)关于执行决议的费用,须按照两国关于执行科学技术合作决议的条件和规定,由接受援助一方支付。
(三)会议的筹备和开会期间的各种费用,由会议所在国负担。
(四)各组委员和其他参加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个人费用,由派遣国负担。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双方政府核准日起生效,其修改或补充应由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应经双方政府核准。
本章程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保文和俄文书就,中文和保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保 加 利 亚 组 主 席
刘瑞龙 留·外·卡扎科夫
(签 字) (签 字)
关于编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编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2〕65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编报工作,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编报质量,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和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编报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报送频率
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报送频率由每半年报送一次调整为每财务年度报送一次。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各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同时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方式向保监会报送上年度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和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其中纸质文本为一式两份,以公司正式发文形式报送,电子文本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actuary_general@circ.gov.cn。
三、格式要求
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格式要求》(详见附件),对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封面、封脊、扉页、声明书、目录、正文、封底、装订、电子文本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请按照上述格式要求报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格式要求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由封面、封脊、扉页、声明书、目录、正文和封底依次组成,其格式要求如下:
一、封面、封脊和封底的格式要求
(一)封面的格式要求
准备金评估报告封面上应载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或“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字样、保险公司法定中英文名称、报告年度。其格式如下:
1.“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或“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字体为宋体初号(42磅),该行文字的顶部距页面顶端为5.5厘米、居中。
2.保险公司中文名称字体为黑体一号(26磅),该行文字的顶部距页面顶端为10厘米、居中。如果公司名称按此要求在一行内排版有困难,可以分为两行或调整字号。
3.保险公司英文名称字体为Times New Roman三号(16磅),该行文字的顶部距页面顶端为11.5厘米、居中。如果公司英文名称按此要求在一行内排版有困难,可以分为两行或调整字号。
4.报告期年度中“年”采用文字书写,字体为宋体一号(26磅)。报告年度用数字书写,字体为Times New Roman一号(26磅)加粗。该行文字的顶部距页面顶端为16.5厘米、居中。
5.封面不编制页码。
6.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封面应采用规定颜色印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的封面应采用浅绿色(色号为C35、M0、Y30、K0),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封面应采用浅灰色(色号为C0、M0、Y0、K35),封面有浅色底纹,明暗值为16。
7.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封面应采用幅面为209×285毫米、质地优良的250克铜板纸彩色印刷。
(二)封底的格式要求
1.封底的颜色与封面要求相同。
2.封底的纸质要求与封面要求相同。
(三)封脊的格式要求
封脊自上而下采用竖排方式依次注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或“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报告年度和保险公司中文名称,其格式如下:
1.“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或“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字体为黑体,距上边界4.68厘米,段落格式为居中、段前0行、段后0行、行距为固定值24磅。
2.报告年度以括号表示,其中,报告年度用数字书写,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加粗;“年”应采用文字书写,字体为宋体。报告年度位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或“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字样下方,相距2厘米,段落格式为居中、段前0行、段后0行,行距为固定值18磅。括号字体为黑体。
3.保险公司中文名称为黑体,位于报告年度下方,相距2厘米,段落格式为居中、段前0行、段后0行、行距为固定值20磅。
4.封脊字号可根据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厚度进行调整。
二、扉页的格式要求
准备金评估报告的扉页应当载明公司简介和报告联系人。其中,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开业时间、经营范围,准备金评估报告联系人包括:联系人姓名、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
扉页内容的格式要求如下:
(一)“公司简介和报告联系人”字样为宋体四号字,位置为页面上端、段前一行、段后一行、居中,加粗,字间距为加宽0.3磅。
(二)各填列项目按以下顺序自上而下依次排列:公司中文名称,公司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开业时间,经营范围,报告联系人姓名,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
上述各项内容采用双栏竖排方式,其中左栏宽度为16个汉字。上述各项名称为左栏,各项填写内容为右栏;左栏每行前空两个汉字,左、右栏均为左对齐;各行间距为1.5倍行距,其中经营范围和报告联系人之间空一行。
上述各项内容文字为宋体小四号字;字间距为加宽0.3磅。
(三)扉页不编制页码。
(四)准备金评估报告的扉页应采用幅面为209×285毫米、质地优良的纸张单面打印。
三、声明书的格式要求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和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声明书应包括精算责任人声明书和数据真实性声明书,具体格式要求参照《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58号)中附件1和附件2。
(一)“精算责任人声明书”和“数据真实性声明书”标题采用宋体二号字、加粗、居中。
(二)声明书正文采用采用左对齐方式,首行缩进2字符,各行间距为1.5倍行距,字体采用宋体三号字。
(三)声明书不编制页码。
(四)声明书应采用幅面为209×285毫米、质地优良的纸张单面打印。
四、目录的格式要求
目录应列示准备金评估报告各部分内容的首页页码。其格式要求如下:
(一)目录依次为报告的目的及评估范围、准备金评估结果汇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其他背景资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详细说明、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详细说明、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准备金评估监管报表等七个部分。
(二)“目录”字样为宋体小三号字,两字间空两个中文字符,位置居中,段前一行、段后一行,加粗。
(三)目录内容的文字为宋体小四号字,字间距为加宽0.3磅,位置为左对齐;页码位置为右对齐,页码前导符用“……”。
(四)目录内容各行间距为1.5倍行距。
(五)目录不编制页码。
(六)目录应采用幅面为209×285毫米、质地优良的纸张单面打印。
五、正文的格式要求
准备金评估报告正文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一)页面设置
准备金评估报告正文每部分的标题(一级标题)放置于页面左上角,一部分完结后应另起一页编报下一部分内容。
(二)字体和字号
一级标题为宋体小二号字,段前一行,段后一行,加粗,字间距为加宽0.3磅;二级标题和三级标题为宋体小四号字,段前一行,段后零行,加粗,字间距同上;四级标题为宋体五号字,字间距同上,段前一行,段后零行,加粗,字间距同上;四级以下标题为宋体五号字,字间距同上,段前一行,段后零行,不加粗,字间距同上。
正文为宋体五号字,字间距同上,其中英文和数字为Times New Roman五号字。
(三)段落设置
除以上有特殊说明的部分以外,正文内容的段间距为段前零行、段后零行,行距为1.5倍行距,段落采用左对齐方式,首行缩进2字符。
(四)报表格式
准备金评估报告中的监管报表应当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的报表格式编制。
(五)页码编制
从正文部分起插入页码,页码位于页面底端、外侧,采用阿拉伯数字1、2、3……的顺序编号。
(六)纸张要求
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纸质文本应采用幅面为209×285毫米、质地优良的纸张正反双面打印。
六、装订要求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厚度选择以下装订方式:
1.平装无线胶订方式,白胶装订;
2.骑马订装订方式。
七、电子文本的要求
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电子文本应当采用Word或PDF格式,其中监管报表应当采用Excel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