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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衢州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1:36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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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衢州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衢州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2]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科技局制订的《衢州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衢州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市科技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1〕13号)文件精神,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研发中心)的组建、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市级研发中心旨在强化高新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形成和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企业和行业的技术进步,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和优化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市级研发中心是企业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开发实体或组织,可建立在企业,也可建在所依托高校院所及其所在的大中城市。
  第四条 市级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开发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
  (二)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行业、领域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五条 由企业提出组建或认定市级研发中心申请。企业原有的研究开发机构,符合验收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对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先组建,后验收认定。
  (一)申请组建条件。
  1、申请组建市级研发中心的单位原则上应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具有国内一流的产品,且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3、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源综合优势;
  4、市级研发中心的建设有明确的中长期研究目标和发展规划,对市级研发中心机构设置、仪器设备添置和人才队伍建设有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
  (二)验收认定条件。
  1、省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2、具有能承担市级研发中心任务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队伍。市级研发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比例和结构,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市级研发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市级研发中心总人数的40%以上,直接从事工程技术研究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
  3、市级研发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4、市级研发中心所依托企业每年的科研开发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额的3%以上,研究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
  (三)批准组建和认定程序。
  1、市级研发中心的审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科技局负责,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2、申请单位应当填写《衢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市级单位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
  3、市科技局对申报组建或认定的市级研发中心进行必要论证、综合评选后,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并列入市级研发中心建设计划。
  4、组建完成后或企业中已有符合市级研发中心条件的,由企业填写《衢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科技局申请认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市级研发中心专职及兼职科技人员名单、学历资格证书复印件,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依托单位的有关情况;
  (2)上一年度所依托企业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和提取技术开发费明细表;
  (3)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其他科技成果证明文件,以及市级研发中心近期拟进行的科研项目申报书;
  (4)市级研发中心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5、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研发中心予以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将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支持市级研发中心的发展:
  (一)批准组建认定后,授予"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
  (二)组建中给予一定的经费。
  (三)在有关科研计划立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四)对建在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市级研发中心,条件成熟时,推荐申报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七条 市级研发中心应在每年12月份向市科技局和所在县(市、区)科技局上报工作总结。
  市科技局将不定期对市级研发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名不符实或确实不能适应任务要求的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一年整改。未见成效的,将撤消其市级研发中心的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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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鼓励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的通知

农业部 人事部


农业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鼓励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的通知
农业部 人事部
农企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局、人事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乡镇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适应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保证实现乡镇企业“十五”发展目标,国家鼓励各类人才向乡镇企业合理流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促进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的重要意义。发展乡镇企业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是党和国家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的战略抉择,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条成功之路。但是,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人才缺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镇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注重人才培养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壮大乡镇企业的人才队伍,提高乡镇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以支撑乡镇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任职。上述人员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其档案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手续。
三、鼓励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业。乡镇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人才交流机构代为办理计划申报、发接收函等有关手续。凡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可免除见习期,工资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自定。
四、非城镇户口、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与到国有单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可申请由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农转非等手续。乡镇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并负责提供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等待遇。
五、乡镇企业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招聘、兼职等形式引进。对于应聘人员的子女入学等生活问题,当地有关部门要予以妥善解决。乡镇企业急需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非本地人才,应聘后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辞职、辞退人员到乡镇企业重新就业的,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实行政策支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培养人才与引进人才相结合,迅速壮大乡镇企业的人才队伍,以满足乡镇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地方各级政府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的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共同努力为乡镇企业创造一个有利于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保护人才的环境和机制,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001年5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更换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版式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更换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版式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有关登记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式营业执照的种类。
(一)此次调整的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的版面进行调整。
(二)新式营业执照右上角标明营业执照编号,在“登记机关”栏目中隐印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字样的荧光防伪标识。
(三)新式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四)1995年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自2001年1月1日起停止颁发。
二、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登记事项进行调整。新版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事项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号、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新版式《营业执照》所记载的事项是: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成立日期、
注册号、登记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在注册资本栏目中标明“实收资本”。企业类型和注册号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登记机关栏目不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并加盖局长名章,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具体进行登记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局章。
三、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时,使用新版式的《营业执照》。
四、换发新版式营业执照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理方式不变,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登记申请以及不按
照规定程序进行的登记申请,不得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于未按照有关授权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的行为和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五、换发新式营业执照应注意的问题: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一律颁发新式营业执照。
(二)已经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应结合企业年度检验或变更登记,换发新式执照。
(三)换发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起,6月30日结束。旧版式营业执照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作废。
(四)在换发营业执照时,进行变更登记的应按照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没有变更登记时,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五)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调整计算机打印营业执照的程序。原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制程序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配发新程序。
(六)新式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管理办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领取时应持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如确有原因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发函,并写明
详细地址。
(七)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换发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清理企业档案工作一并进行。有关前置审批所需提交的文件,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编写的《企业登记管理前置审批适用法规》(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执行。
(八)自2001年1月1日起,未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旧版式营业执照不再使用。各被授权登记管理机关应指派专人登记封存,妥善保管。
(九)各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应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结合学习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认真作好换发营业执照的工作。
在执行上述通知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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