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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0:32:11  浏览:8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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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在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努力下,除少数城市外,目前全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总体进展情况良好。为尽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绝大多数省(区)及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要求,扎实推进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38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经济特区城市已全部编制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41个地级城市中有189个城市已编制完成商业网点规划或规划初稿。浙江、江苏、内蒙古、辽宁、河南、新疆、海南等7个省(区)及所辖城市商务主管部门领导重视、有专人负责、经费有保障、措施得力,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展较好,在2005年底前全部完成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规划初稿编制工作。

  二、部分省(区)的少数城市如山西省晋中市,山东省菏泽市,湖北省黄冈市、鄂州市,广东省阳江市,广西自治区河池市、贵港市、玉林市、贺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南充市、广元市、雅安市、达州市,甘肃省天水市、张掖市等,由于机构改革、有关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经费未落实等原因,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展缓慢,有的甚至还未开展。这些城市应加强工作责任感,克服困难,尽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订工作。

  三、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与有关项目审批工作相结合。凡是未编制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城市,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在其市区内设立涉及商业网点布局的外商投资商业项目的申请,不审批在其市区内设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改造等涉及商业网点布局的项目申请。

  四、各省(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列入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业绩考查指标;凡是编制经费尚未解决的,要主动协调有关城市的市政府落实编制经费,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定期跟踪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加强督导检查。

  五、尚未编制完成商业网点规划初稿的城市,应认真总结以往的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进度计划和措施,并于4月30日前将上述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报送所在省(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本省(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写成书面报告连同各市的书面报告一同于5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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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综合性并且偏向于指导审判实践的成功庭审标准

崔文茂


庭审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程序和法律实践,综合性并且偏向于指导审判实践的成功庭审标准可以分为五个方面:即程序合法、事实应当查清、法官要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要有法官综述、法官要树立公正形象。
1、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指法官在庭审中要做到按法律规定的步骤指挥、控制各项庭审活动的进行,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完整的庭审活动应当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在庭审各个阶段应当注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事实应当查清
事实应当查清指法庭应当在诉讼双方争议的基础上开展法庭调查,通过庭审质证和认证,查清案件事实。
3、法官要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
庭审法官必须具备后文叙述的三方面十大类庭审能力,尤其要注重指挥、控制庭审能力的发挥,保证诉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和重点展开调查辩论,同时,限制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进入庭审范围,并制止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出现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
4、要有法官综述
为了使庭审更加规范,有序的进行,也为了提高庭审质证、认证的质量增强公开审判的效果,应当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加上法官综述。所谓法官综述,指法官在庭审中应不失时机地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述,对诉讼双方的辩论观点进行归纳,以指导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有序、高效进行。法官综述的内容一般包括两方面:一要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述,二要对双方当事人辩论观点进行归纳。
5、法官要树立公正形象
所谓公正形象,指法官在庭审中要树立起公正、权威、文明公平的司法形象。公正形象包括三方面内容:(1)法官在庭审中要公平、公正,不偏袒、倾向于一方,不代替一方行使职权。(2)法官庭审语言既要通俗易懂、规范流畅,又要庄重严肃、法言法语。(3)法官着装要符合规定,形象严肃公正。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查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查问题的答复

1989年3月28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免予起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手段。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严肃地、正确地实施“免予起诉”这一法律手段。为此,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对免予起诉的正确实施从工作要求和工作制度上作出了规定。一些地方对被告人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的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答复如下:
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申诉,要切实承担起审查处理的责任。在具体工作中,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1、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和复查处理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原决定正确的,应当坚决维护;如确属不当的,有权予以变更、撤销或指令纠正。

2、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后,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申诉材料交原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复查后,作出决定;复查处理结果,必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3、上级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派员与下级院一起共同复查不服免予起诉的申诉案件,并作出处理。
二、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本院所作免予起诉决定的直接申诉,应当受理,并由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按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和高检控发字(1988)第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复查,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备案。复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上反映。复查处理结果必须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撤销原免予起诉决定后,需要重新逮捕、起诉的案件,应根据建立健全检察机关自我制约机制的要求,分别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部门办理。
四、在复查不服免予起诉的申诉案件时,既要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作用,又要建立健全下级院自我制约机制,以切实保证免予起诉案件的质量。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复查申诉案件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以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处理公民申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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