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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53:41  浏览:8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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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农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内容、方法和程序,按照农财两部制订的《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

  联系电话:64192878 64192545 64193347(传真)

  电子信箱:cetushifei@agri.gov.cn

  附件: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农 业 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效果,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开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1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05]4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6]11号)以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了验收对象、验收组织、验收方法及验收程序,明确了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指标完成情况、组织管理、宣传培训、资金管理和使用、农户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满意程度以及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

第二章 验收方法及程序

  第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县自验、省级验收、国家抽查复验三个层次。项目县自验率和省级集中验收率达到100%,省级现场抽验率为20%,国家抽查复验率为5%。

  第五条 国家、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由行政管理人员和科研、教学、推广部门专家组成,每个验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听取情况介绍、现场察看、查阅资料、打分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组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填写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价表(附件1),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七条 项目自验由项目县(市、区、旗、团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验结束后,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八条 省级集中验收和现场抽验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完成后,将项目验收报告及各项目县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价表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

  第九条 抽查复验由农业部、财政部联合组织,并监督检查各省市区验收工作。

  第十条 省级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总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要责成项目县补充完善建设内容,并在3个月内申请复验。对复验和抽查复验不合格的,按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县自验应在项目合同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省级集中验收和现场抽查应在项目合同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国家抽查复验应在项目合同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十二条 合同指标完成情况

  (一)土壤采样。土壤采样覆盖面积达到合同规定的覆盖面积,采样点的分布、采样密度、样品数量和采集方法符合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土壤样品采集调查表和农户施肥情况调查表填写完整。

  (二)样品检验。土壤和植物分析化验符合《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要求,并达到合同规定的数量。

  (三)田间试验。各项目县“3414”田间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试验资料齐全,有试验方案、工作记录和汇总表格,完成试验报告。

  (四)校正试验。各项目县校正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试验资料齐全,有校正试验方案、工作记录和汇总表格,完成校正试验报告。

  (五)发放施肥建议卡。项目核心示范村配方施肥建议卡入户率达到100%,其他示范区达到90%以上,并有登记记录。

  (六)农民按配方施肥面积。项目区农民根据配方施肥建议卡自行购买肥料进行施肥的面积,与配方肥施用面积合计达到合同规定面积。

  (七)配方肥施用面积。项目县农户施用配方肥面积当年不少于20万亩。配方肥有生产配方、合作协议、厂家地址、经销点名录、农户购买和应用配方肥记录(台帐)。

  (八)化验室建设与质量控制。化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配置满足《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所规定的化验项目需求,配备专兼职化验人员。如参加过农业部组织的化验室检测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合格。

  (九)主要作物施肥指标体系。根据当地田间试验、农户调查和测试化验结果,初步形成当地主要农作物施肥指标体系。

  (十)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建设。按照农业部统一要求建立县级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数据库能够运转和对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规范、准确上传省和农业部。

  (十一)耕地地力评价。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在对有关图件和属性数据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县域耕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实施第二年,各项目县开展耕地地力状况评价工作,编写地力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

  (一)领导机构。项目县成立有政府分管领导或农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技术小组。项目县成立有县土肥技术部门技术骨干为主,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培训和指导。

  (三)宣传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明白纸、现场会、流动宣传车、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经常性的宣传。县土肥技术部门对项目实施区所在乡(镇)所有直接从事土肥技术推广的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培训1次,对项目实施区所在村技术骨干和科技示范户每年培训5000人次以上。

  (四)进度统计。项目县按照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2006]种植(耕肥)24号文件“关于启用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统计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按时填报、上传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进展季报、年报,数据真实可靠。

  (五)档案管理。项目实施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资金管理办法、配方肥生产企业招投标或认定管理办法、化验室质量控制办法、合同书、工作方案、宣传培训材料、试验方案和观测数据、施肥建议卡、现场图片(照片)、统一格式的数据库、成果图件、农户调查表、原始记录、进度报表、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等完整齐全,分类归档。

  (六)企业参与。按照各省制定的配方肥生产企业招投标或认定管理办法,认定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企业供肥能力基本满足项目需要。

  项目实施期内认定企业无配方肥质量投诉事件。

  (七)农民满意程度。项目县自验中需完成农民满意程度调查,至少填写30户农民满意程度调查表(附件2),并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01号文),项目资金有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有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无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现象。

  (二)仪器购置。化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标采购,有相关文件、合同等。所购仪器设备必须有合格证、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地址,并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编号、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并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价表。
     2.项目区农民对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满意程度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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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隧维修机具装备规则

铁道部


桥隧维修机具装备规则
1991年7月10日,铁道部

为提高桥隧维修质量,改善维修作业条件,实现桥隧维修主要作业项目机械化,根据多年实践经验,特制订本规则。
一、桥隧维修机械化作业的劳动组织
1、桥隧维修机械化作业的劳动组织,以桥隧机械化工队为主要形式。根据管辖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机械化工队以钢桥为主、或以圬工桥隧为主、或以钢桥、圬工桥隧相结合的综合工队。采取哪种形式,应根据所管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
2、钢梁总长超过500米的特大桥及多线并行总长超过500米的钢梁桥,可建立特大桥机械化工区。
3、为充分发挥机械的使用效能,原则上每个工务段设置一个桥隧机械化工队;机械作业工作量较大的工务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几个桥隧机械化工队;机械作业工作量较小的工务段也可不设桥隧机械化工队。工队隶属于工务段或桥隧领工区,有关业务工作由工务段桥梁室安排。
4、桥隧机械化工队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全段或领工区范围内的桥隧机械作业项目和段办大修工程。
二、桥隧维修机具的装备标准
桥隧维修机具装备总的原则是:满足生产需要;较充分发挥机械的作用;经济合理、实用;型号、规格、标准统一,便于修理和配件的储备。
1、桥隧机械化工队机具装备标准参照附件一。
2、特大桥机械化工区机具装备标准参照附件一,但原则上不配汽车和活动房屋。
3、不设桥隧机械化工队的工务段,桥隧维修工区机具装备标准参照附件二。
4、设置桥隧机械化工队的工务段,桥隧维修工区需配备运输机具、通讯器具、小型电焊机、切割机具、起顶机具、烘炉、鼓风机及零星电动机具等,其数量可参照附件二执行。
由于工务段所管设备差异较大,机具的装备种类和数量可结合本段的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三、机具的管理与检修
为保持机具状态的完好,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和检修制度。各工务段要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局系统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则》(铁物函〔1990〕508号),参照有关养路机械、工程机械管理与检修的规定,不断地完善桥隧维修机具的使用管理方法。当前,要健全机具履历薄、机械运转记录及随机技术资料等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机具的管理水平。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
司法部



第一条 为证明律师身份,便利律师进行业务活动,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
依照司法部规定被聘用的从事律师业务的离退休人员,应当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特邀)工作证。
律师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不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
第三条 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第四条 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每年由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注册一次,未经注册一律无效。
注册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第五条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理注册时,应进行综合考查,持照(证)人上一年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完成业务工作的,予以注册;不称职或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可暂缓注册;严重不称职的,可报经司法部批准,取消其律师资格。
第六条 被取消律师资格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律师工作执照。
第七条 律师人员调往其他律师事务所,已注册的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继续有效,至下一年度注册截止日止。调往律师职业以外部门的,应将其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收回。
第八条 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是律师人员进行业务活动的专用证件,禁止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第九条 律师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查验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持照(证)人不得拒绝。查验时律师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发现伪造、未经注册、涂改或持他人照(证)进行律师业务活动的,可以扣留照(证),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分别情况
处理。
第十条 专职律师工作执照的封面为红色,兼职律师工作执照的封面为墨绿色。律师(特邀)工作证的封面为棕色。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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