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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5:48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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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工作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工作的意见
  我国现有14岁至28岁的青年3亿多。加强青年工作,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开创的伟大事业千秋万代地传下去,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当前加强青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教育

  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是党和政府赋予共青团的光荣任务。共青团要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青年,继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对青年学生要坚持不懈地进行中国近代史、现代史及国情的教育,引导他们认清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认清中国选择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从而坚定跟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同时,还要根据各个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和青年的思想实际,切实抓好形势、任务和政策教育。当前,要紧密结合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帮助青年进一步认清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所面临的宏伟任务,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为振兴中华矢志奋斗。

  对青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既要满腔热情,又要严格要求。要方法对路,讲究实效。把革命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正面灌输与自我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积极为青年创造深入基层接触工农,了解社会,参加实践的机会,引导青年向工人农民学习。注意发现、树立各种优秀青年的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鼓舞、激励青年。运用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方法,把青年吸引到学雷锋活动之中,使学雷锋活动深入、持久、扎实地开展下去。重视青年思想教育阵地的建设,努力办好青年报刊、出版、音像和专题电视节目等,用正确舆论引导青年。注意通过正党的民主渠道反映青年的愿望、呼声和要求。

  在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要突出抓好对共青团员的教育,继续搞好团员轮训工作。团员轮训要以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为基本内容,以强化团员意识为重点,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在高校出现的学马列小组、业余党校,以及中学业余团校是对学生进行党团基本知识教育的重要阵地,要不断巩固、提高、发展。

  二、引导青年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

  在贯彻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关键时期,各级团组织要动员和带领青年为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工业战线的团组织要重点抓好青工技术比武、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竞赛、"为重点建设献青春"活动,动员和组织青年职工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激发青年职工在本职岗位上创造、奉献、成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业战线的团组织要继续围绕深化农村改革和"科技兴农",切实抓好青年科技工程、青年绿化工程、青年突击队工程,动员青年为实现农业稳定增长发挥积极作用;在商业服务业和个体青年当中,团组织要引导团员青年开展以培养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依法照章纳税为主要内容的评比竞赛活动。

  各条战线的团组织,都要动员青年在本职岗位上辛勤工作,诚实劳动,争创一流成绩;都要组织青年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特别是本岗位需要的生产操作技能和业务本领,大力提高青年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都要支持和鼓励青年知识分子在推动经济建设、促进科技进步、繁荣文化教育、传播精神文明等方面发挥作用。各级团组织还要带领青年响应党和政府推动廉政建设的号召,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工作。

  三、坚持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团组织建设

  基层团组织建设目前仍是全团工作的薄弱环节,要结合贯彻、落实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要在全团开展合格团委、合格团支部"双合格建设"活动。对松散无力、问题较多的团组织,团中央将提出整顿工作的原则要求,各省级团委应制定整顿方案,组织实施。一定要使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普遍得到加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明显提高。

  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是衡量和检验团的工作是否有成效的重要标志。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切实转变作风,在行动上做出表率。团中央和省级团委,要坚持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方针,树立严、细、深、实的作风,切实加强调查研究,为基层服务。地(市)县团委,要深入基层实现面对面的领导。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团干部,必须以主要精力从事团的工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并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定期检查、督促。

  四、加强以团干部为主体的青年工作者队伍建设

  加强青年工作,必须提高以团干部为主体的青年工作者队伍的素质,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首先,要稳定和充实基层特别是企业、高等学校团干部队伍。对过去以种种理由削弱、合并乃至取消的团组织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恢复、健全和加强。同时,注意选拔培养政治上坚定,具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热心青年工作的优秀青年党员、团员充实团干部队伍。其次,加强对团干部的培训。各级学校应有计划地对团的领导干部进行系统轮训,以提高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各级团校要坚持把在职团干部的岗位培训作为首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要在团干部中提倡并形成联系群众、学习思考、勤奋自强、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风气。第三,要保证专职团干部的岗位待遇和工作条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第四,要重视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和团干部的输送工作,使共青团成为为党的事业输送新鲜血液和培养干部的学校。

  动员和组织热心于青年工作的专家、学者、英模人物,结合实际生动活泼地开展青年教育工作,及时研究有关青年教育的重大理论问题,制定实施办法。

  五、祺全过程 方面要通力协作,努力为青年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加强青年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完善和制定有关青年工作的政策,使党的建设和团的建设衔接起来,用党的建设带动、促进团的建设。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组织、宣传、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劳动、人事、公安、司法等部门应继续为青年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提供支持。一些地方建立的青年工作委员会或青年工作领导小组等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各地应注意总结他们的经验。

  我国青年的社会教育资金不足,青年活动阵地也比较少。建议各级地方政府重视青年文化设施的建设,并逐步将其列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基层行政部门要根据青年工作的需要,适当解决活动经费,以保证政党工作的开展。同时,要支持共青团开展经营自助工作,兴办一些为青年服务的、公益的性、有以盈利为止的的企事业,以增加青少年活动经费的来源。园林、旅游、文物部门、影剧院、博物院(馆)、展览馆、图书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礼堂等,都要为青年有组织地开展活动提供方便。现在,每年有数百万城镇青年进入就业行列,建议有关部门把青年就业前培训纳入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青年就业培训和指导中心。

  为使青年工作有法律上的保证,建议逐步制定和完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有关青少年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当前,各地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拐卖女青年和儿童,教唆、腐蚀青少年等犯罪行为。禁止雇佣童工,防止青少年辍学现象蔓延。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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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5年12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5)229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深化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离退休(职)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不参加地方统筹的除外)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列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乡镇选聘干部和经批准招用的长期顶岗临时工,仍按现行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三条 青岛市人事局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和各区(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以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形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离退休(职)人员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全市统筹、强制执行。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其经济能力自愿参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按上月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之和的24%缴纳。
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单位按月扣缴(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由单位给予补贴)。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六条 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帐户和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结算,按月缴纳和拨付,缴拨工作同时进行。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支付养老金申报表》及缴费工作人员、领取养老金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按保险
工作管理权限,报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和养老金拨付手续。养老金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预缴1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周转金,各区(市)收取的周转金暂留区(市)使用。
第九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包括:
(一)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二)按规定统一发放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福利性补贴等。
未列入统筹项目的费用,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适量调剂。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于每月25日前,其他区(市)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支付养老金后的结余部分全额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当月或当季收缴的保险费不足支付养老金的,可先用周转金垫付,然后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适量调剂。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保险费总额的3%统一提取管理费,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经费、业务开支及其他必需的费用;不足部分编制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暂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专户。结余部分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并接受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对所属投保单位上缴和下拨养老保险金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弄虚作假、少缴冒领的,除补缴不足额和追回多领额外,由人事局或由人事局委托市社
会保险机构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对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职)条件的工作人员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时,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连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审批表》、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及居民身份证等有关材料,按保险工作管理权限报
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凡违反国家规定及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职)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养老金。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中的“对弄虚作假、少缴冒领的,除补缴不足额和追回多领额外,并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弄虚作假、少缴冒领的,除补缴不足额和追回多领额外,由人事局或由人事局委托市社会保险机构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995年12月20日

关于印发《龙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4〕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龙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龙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组织机构

1、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领导为主任,市委办、市府办、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民政局、公安局、审计局、残联等部门领导和农民代表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农医办),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市农医办设报结中心(地点另定),负责医疗费用报结等日常业务工作。

2、各乡镇(街道)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有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3、建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主要由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人及农民代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权利:

1、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2、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和按规定逐级转诊;

3、因患重大疾病,发生特大医疗费用时,在已享受合作医疗补助后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

2、自觉遵守《龙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及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乡镇企业及原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可在条件成熟后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手续

(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每人每年缴纳人民币20元。

(二)村委会(社区)负责填写《龙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花名册》。《龙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报乡镇(街道)农医办及村委会留底,由乡镇(街道)农医办汇总后报市农医办。

(三)经乡镇(街道)农医办审核,市农医办复核后,由乡镇(街道)农医办统一发放《龙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龙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填写与年检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农医办负责。

(四)《龙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一人一本,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参保人员应在30天内向市农医办申请补发,有关费用自理。

(五)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按户内总人数缴费(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除外),否则不予参保。

(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后原则上不得中断缴费,如有年度中断者,应在缴清本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的同时,还须由个人缴清欠缴年度财政补助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条 就诊管理

(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时,应遵循就近、就便的原则,凭《合作医疗证》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确因病情诊治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经本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院建议书,报市农医办审批后方可转院。属危重抢救的,可先转院,但须在7日内到市农医办补办相关转院(报告、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外出务工人员因患病在异地住院(原则上限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入院后7日内报告市农医办备案。

(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出院时,应向医院索取住院证明、住院发票及电脑提供的费用总清单或医嘱复印件等。

(四)门诊特殊病种的认定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凭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检查报告,并填写《龙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审批表》,报市农医办审批。特殊病种的用药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用药范围执行,超范围用药部分不予报销。住院期间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患特殊病种人员一次处方门诊量限在十五天以内。

(五)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范围中“整形美容”包括:镶牙、矫形手术和器具及其他整形美容。

第五条 报销办法

(一)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以入院时间为准,在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到市农医办报结中心或到所属乡镇(街道)农医办办理报销手续。长期外出务工人员须在次年二月底前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报销手续

1、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住院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报销时,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病历、住院发票及费用总清单、转院证明等可直接到市农医办报结中心申报,也可以到所在乡镇(街道)农医办申报。

经市农医办报结中心申报的由市农医办报结中心负责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后,报结中心将报销的费用直接核拨到报销者的个人账户,并将报销情况反馈到其所在乡镇(街道)农医办;经乡镇(街道)农医办申报的由乡镇(街道)农医办负责初审后上报市农医办报结中心审核,报结中心再将报销费用核拨到报销者的个人账户或乡镇(街道)农医办,并告知乡镇(街道)农医办,由乡镇(街道)农医办支付给申报者。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跨年度住院,起付线按一次计算,住院医疗费用总额计入住院初始年度内。

2、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在参保年度终了后30日内直接到市农医办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一个参加年度内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及药品清单。

3、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发票原件到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然后凭加盖商业保险机构审批专用章的发票及有关凭证复印件,到市农医办报销。

(三)办理时间

由乡镇(街道)农医办代理报销手续的,每月办理报销1次;直接到市农医办报结中心报销的,除法定休息日外均可办理。

(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因病情诊治需要使用限报药品、材料、诊疗项目的费用,需填报《龙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报药品及诊疗项目审批表》,经市农医办审批同意后报销。

(五)因患重大疾病享受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家庭或个人对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以及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救治费用,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委会(社区)出具证明,乡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签署意见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票据管理

(一)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

(二)个人出资部分,由乡镇(街道)统一收缴、造册,以户为单位开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票据。

(三)市农医办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收费收据,乡镇(街道)农医办到市农医办领取。

(四)乡镇(街道)农医办在每年10月30日前(2004年在12月25日前),将收缴的资金及收费票据存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汇总表上交市农医办。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聘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监督员,对合作医疗制度基金运行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督。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市卫生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各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对有关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1、将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非合作医疗基金给付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医疗费用的;

2、不核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合作医疗证,将非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象或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收治住院及挂床住院的医疗费用,纳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3、拒绝收治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的病人的;

4、不因病施治、开大处方、人情处方,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以及违反价格管理其他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其他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严重后果的。

(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销,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予参保:

1、《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他人医疗费用记入本人住院费用的;

3、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医疗费用报销的。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经办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通过新闻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市农医办通过简报或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享受报销人员名单及报销费用清单,各乡镇(街道)每月在宣传栏公布本乡镇(街道)已享受报销人员名单及报销费用清单。

第八条 举报受理及奖励

(一)任何人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二)市农医办负责受理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行为的举报,并在受理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依据核查事实作出处理并抄告相关部门。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精神或物质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配套《龙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一并实施。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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