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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41:06  浏览:9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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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重大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营造良好的新闻信息环境,正确引导新闻舆论,制定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一、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市政府工作大局,保障市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做出的重要决定、采取的重大举措等有效地对外发布,确保新闻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有利于市政府及时公布各类重大决策事项,保障市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各项政策措施制定施行的透明度和市民的参与度。
(三)有利于对社会关注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疏导,强化新闻舆论的主渠道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
(二)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其实施情况以及举办的重要活动;
(三)市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四)市政府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解决意见或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五)市政府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紧急重要事件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
(六)市政府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方式
市政府新闻发布以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方式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补充,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一般由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也可根据所发布新闻的内容,邀请市政府领导或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既定新闻发布完毕后,可接受记者提问、专访。
(二)其他方式。
1.以书面问答形式或以市政府名义发表新闻通稿;
2.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记者采访;
3.通过市政府网络发布新闻。
四、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组成。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常任新闻发言人和非常任新闻发言人组成。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担任,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领导担任,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职责。代表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要政务信息;搜集、反馈新闻发布后的社会反映,并向市委对外宣传小组汇报;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由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所在部门、单位的人员担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负责起草相关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言稿,协调、筹备新闻发布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五、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管理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日常管理。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包括拟定市政府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受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申报事宜,对有关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新闻给予指导,筹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协调和组织施行市政府新闻发布,邀请相关新闻单位记者,管理新闻发布档案等。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的申报。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拟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时,一般应于施行新闻发布前3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对新闻发布内容进行审查之后,申报部门按规定报请市委宣传部批准。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内容的审定。市政府新闻发布内容一般应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所在部门、单位起草文字稿件,经该部门、单位领导审阅后,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初审,然后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同意后,报相关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四)邀请媒体范围。
1.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市本级新闻单位及中省直驻鞍记者站的记者参加。
2.重大事项的新闻发布可扩大邀请范围,必要时邀请中央、省及境外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新闻信息采用要求。
1.市政府新闻发布后,市直各新闻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新闻,对该新闻的内容不得增删。
2.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市委对外宣传报道口径的要求,负责对所邀请的记者进行指导。
3.中央、省及海外媒体记者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其媒体特点,依据市政府所发布新闻内容的原意适当删节,但不得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无中生有、主观曲解。各媒体记者对所刊发或播出的新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新闻发布效果评价
新闻发布效果评价将以专题或定期的形式进行。评估的重点是:发布主体是否贴近中心、服务大局,发布的现场效果是否良好、社会反响是否强烈,发布后媒体刊播的情况以及被国内外转播、引用的情况如何等。每次发布活动后,要追踪中外媒体的报道和社会舆情的动向,如有不实之词,应由新闻发言人出面予以澄清和扭转。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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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中国 哈萨克斯坦




  2013年9月7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在阿斯塔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联合宣言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9月6日至8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建交以来各领域合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强调在两国关系进入第三个十年的崭新历史时期,双方将一如既往地加强政治互信、推动互利合作、巩固睦邻友好,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为维护地区的和平与持久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双方声明如下:

  一

  双方决定,遵循2002年12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11年6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以及其他双边条约、协议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充实两国关系内涵。双方强调,今后将把发展两国双边关系作为本国外交政策优先方向,继续加强两国高层密切交往。

  双方重申,不参与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同盟或集团;不同第三国缔结有损对方主权和安全利益的条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内法规定,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团体在本国领土上从事损害对方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活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方反对“台湾独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及其领导人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提的国际倡议,支持哈方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以及为确保本国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战略优先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和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稳定所作的努力,包括进一步发展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进程和举行世界与传统宗教领袖大会。

  二

  双方一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都处在发展的重要阶段。双方愿加强在各个领域的全面务实合作,努力实现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和中哈合作委员会及其下设各分委会的工作,重申上述机制在发展双边合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

  双方指出,近年来中哈经贸合作保持稳定快速发展。双方将继续挖掘经贸合作潜力,推动优化两国贸易结构,努力提高高附加值产品和高技术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推动贸易便利化,打造展览会等贸易平台,努力实现两国元首制定的到2015年将双边贸易额提高到400亿美元的目标。

  双方愿继续鼓励和扩大相互投资。中方支持哈萨克斯坦实施2050年前发展战略,鼓励有关金融机构为实施互利的双边大型经济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为创造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相互投资,双方决定进一步完善上述领域合作的法律基础。

  双方将本着互利共赢原则继续扩大和深化能源合作,确保油气田勘探开发生产、油气运输等共同项目长期安全稳定运营,努力做好中哈原油管道扩建和投入运营工作,使其达到双边协议约定的2000万吨/年的输油能力。双方将加快实施中哈天然气管道一期扩建(C线)和二期(别伊涅乌-巴佐伊-奇姆肯特)建设,以及阿特劳炼化厂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和阿克套沥青厂建设。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在油气田勘探开发、原油加工和扩大对华能源出口等新项目上开展合作。

  双方将进一步深化核领域合作,推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合作项目。

  双方将在发展替代能源领域积极开展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金融机构合作,努力为扩大两国贸易、投融资领域本币结算和落实已签署的双边协议创造条件。

  双方决定加强铁路、公路等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商签建立中哈国际汽车运输许可制度的议定书。双方将继续深化边境口岸、海关、质检、检验检疫合作,加快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口岸通行能力;采用先进的设备和管理方法,推进预先信息交换试点,提高口岸通关监管效率;加强双边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走私毒品、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安全稳定;继续在双边贸易统计、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培训等领域开展合作,为促进双边贸易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双方将共同努力,尽快实现都拉塔-科里扎特口岸向第三国开放。

  双方将扩大农业、良种繁育、种子及其加工产品贸易、农产品加工运输、检验检疫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将根据出口国动植物疫情状况,在巴克图-巴克特口岸建立中哈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

  双方满意地指出,2011年至2013年中哈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顺利执行。双方将充分利用中哈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会平台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多边科技合作机制,继续在科技领域开展从合作研发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合作。双方将研究建立中哈科技合作长效机制,提升双方地方科技合作水平,确定2014年至2015年中哈政府间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通信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

  三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愿进一步加强和扩大该机制下的合作,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如期完成2010年11月13日商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技术工作重点实施计划》,自2015年起着手研究和协商中哈跨界河流水量分配协议草案。

  双方将本着相互尊重和维护彼此利益的原则,加强在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领域的合作。

  双方积极评价中哈霍尔果斯河“友谊”联合引水枢纽工程如期投入运营,双方计划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苏木拜河引水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于2015年启动相关建设和改造工作。双方将遵循平等互利和互谅互让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利用跨界水资源,双方将继续就建设乌勒昆乌拉斯图河水工程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协商。

  双方高度评价在共同应对霍尔果斯河流域冰湖威胁方面开展的合作,将在跨界河流联委会机制下进一步开展密切协作。双方认为,有必要在霍尔果斯河“友谊”联合引水枢纽工程上游建设泥石流防护工程,确保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安全运营及两国边境居民活动和财产安全。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环保合作委员会的作用以及双方在保护跨界河流水质领域的合作,愿继续切实落实2011年2月2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质保护协定》和2011年6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双方同意积极研究把中哈环保合作委员会纳入中哈合作委员会机制,尽快就该问题作出必要的决定。

  双方愿意发展和加强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环保领域的互利合作,共同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四

  双方指出,人文合作对巩固两国人民友谊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尽快商签和实施新的文化和人文合作协定。

  通过对口部门的交流互访,继续加强文化、教育、广电、旅游、卫生、体育等领域合作。中方支持哈方2013年在华举办“哈萨克斯坦文化日”活动,欢迎更多的哈萨克斯坦学生来华学习。

  中方将积极研究哈方关于2017年在哈萨克斯坦举办中国旅游年的建议。

  五

  双方将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促进两国毗邻地区共同发展繁荣。双方将共同运营好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推动双边经贸合作。

  六

  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贩运武器、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以及经济犯罪)给中亚国家安全与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双方将在双边、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亚信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多边机构框架内继续密切合作。双方将加强执法安全部门接触,深化在情报交换、重大活动和共同经济项目安保方面的合作,加强在跨国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信息交换领域的相互协作。

  双方支持国际社会在尊重阿富汗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向阿重建提供坚定支持,共同促进阿及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七

  双方认为,在当前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背景下,有必要继续加强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亚信及其他多边机构框架内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挑战,维护两国共同利益,以保障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双方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将加强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的协作,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双方积极评价上海合作组织自成立以来为维护地区稳定、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双方将同组织其他成员国一道为推动本组织长远发展作出努力,在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地区。

  双方将继续加强在亚信框架内的合作。哈方将积极支持中方做好2014年至2016年亚信主席国工作。双方将继续发展和加强亚信进程,加强成员国互信与合作,以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就亚信框架内关键问题协调立场,共同切实落实亚信“信任措施目录”各领域措施。

  中方将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成功举办2017年专项世博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习近平        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

  二0一三年九月七日于阿斯塔纳


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探讨

摘 要

  作为一名研习法律的学生,或者说一名法律实践者对属于我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探讨一直在继续,但是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真正的内涵的研究却仍然处于一种被忽视和落后的状态。在我国当前所提倡的法治社会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维方式更突显其重要性。学生通过相关资料的收集现拟从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的模式形态、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在的独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望能引起与老师和同学们的共鸣,进而达到大家对法律思维方式重视的目的。

关键词   法律思维方式    独特性     法治意义

一、 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 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它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 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 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 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 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意味: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而且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学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它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这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 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 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垄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第二,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 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 。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 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 都被广泛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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