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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0:58:42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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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


2004年6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防止引起歧义,造成不良影响,现特就电视剧字幕如何准确标注境外演职人员国籍或地区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演职人员为外国人,则标明其国家,如安在旭(韩国);演职人员为外籍华人,则标注其国籍,如张铁林(英国籍),斯琴高娃(瑞士籍);演职人员来自台湾或香港、澳门,则标注其地区,如刘德凯(中国台湾),刘德华(中国香港)。
特此通告,请通知并监督所属各级各类影视制作、播出机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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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2010年1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结合上位法正逐年清理、修改的实际,从2010年7月中旬开始,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相关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共同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14件。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8件);

2、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


┌───┬─────────────────┬─────┬───────┐
│ 序号 │ 规 章 名 称 │ 令号 │ 实施部门 │
├───┼─────────────────┼─────┼───────┤
│ 1 │吉林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 63号令 │ 民政局 │
├───┼─────────────────┼─────┼───────┤
│ 2 │吉林市水上治安管理办法 │ 75号令 │ 公安局 │
├───┼─────────────────┼─────┼───────┤
│ 3 │吉林市乡村林业管理办法 │ 103号令 │ 林业局 │
├───┼─────────────────┼─────┼───────┤
│ 4 │吉林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 106号令 │ 计生委 │
├───┼─────────────────┼─────┼───────┤
│ 5 │吉林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121号令 │ 公安局 │
├───┼─────────────────┼─────┼───────┤
│ 6 │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 │ 147号令 │ 民政局 │
├───┼─────────────────┼─────┼───────┤
│ 7 │吉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168号令 │ 审计局 │
├───┼─────────────────┼─────┼───────┤
│ 8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76号令 │ 房产局 │
└───┴─────────────────┴─────┴───────┘

附件2: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机关 │
├──┼─────────────────┼───────┼──────┤
│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普│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2]6号 │ 办公厅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具备参加│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2. │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单位(部门)限期│ [2003]27号 │ 办公厅 │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 │ │
├──┼─────────────────┼───────┼──────┤
│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市政府 │
│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5]10号 │ 办公厅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4. │完善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5]44号 │ 办公厅 │
│ │意见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5. │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 [2006]12号 │ 办公厅 │
│ │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吉林市人民政府│ │
│ 6. │的通告 │通告(2006年4月│ 市政府 │
│ │ │17日)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7. │2007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 [2007]18号 │ 办公厅 │
│ │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2007年就业和│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8. │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的│ [2007]98号 │ 办公厅 │
│ │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2008年│ 吉市政函 │ 市政府 │
│ 9. │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 [2008]30号 │ 办公厅 │
│ │法的通知 │ │ │
├──┼─────────────────┼───────┼──────┤
│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拆除全市住宅│吉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 │
│ │区违法建筑的通告 │通告[2008]2号 │ │
├──┼─────────────────┼───────┼──────┤
│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 吉市政办发 │ 市政府 │
│ │节期间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 [2009]2号 │ 办公厅 │
├──┼─────────────────┼───────┼──────┤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项│ 吉市政办发 │ 市政府 │
│ │目达产达效的实施意见 │ [2009]6号 │ 办公厅 │
├──┼─────────────────┼───────┼──────┤
│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 [2009]66号 │ 办公厅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14. │和平小区及北极嘉园廉租住房出售租赁│ [2010]16号 │ 办公厅 │
│ │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滨水区域开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滨水区域开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城市滨水区域开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大庆市城市滨水区域开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大庆生态环境,规范滨水区域开发建设,把大庆建设成为“生态、自然、现代、宜居”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滨水区域开发建设是指大庆市区内河湖及其它湿地周边的开发建设。凡在上述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在保证区域防洪减灾安全的基础上,依据自然特征和区域规划要求,城市主要滨水区域的建设用地要体现居住、商业、生态、旅游、休闲等功能。

  第二章 水环境保护

  第四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湖及其它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滨水区域实行行业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河湖的保护、治理和水资源调度,提出河湖纳污承载能力的建议,并对滨水区域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百湖治理规划》、《城市滨水区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负责城市滨水区域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三)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滨水区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河湖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污水排放管理,依法查处未达标污水排入河湖和其它湿地的违法行为。
  (五)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监管,依法查处破坏河湖、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它违法行为。
  (六)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滨水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侵害城市和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编制城市河湖治理专项规划和城市滨水区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田产能建设规划、城市防洪规划、流域水资源开发保护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密切结合,坚持保护生态、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对城市河湖及其它湿地进行勘界,划定城市河湖及其它湿地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七条 开发利用城市滨水区域不得影响行洪、分洪、滞洪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该区域的生态环境。
  在湿地保护区及主城区主要景观性河湖外围1.5公里范围之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对河湖及其它湿地保护有影响的工业项目。
  第八条 经过批准的城市滨水区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体、植被、地貌,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九条 在湿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城市河湖及其它湿地水域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废水;
  (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它废弃物;
  (三)在城市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四)建设其它影响水环境的各类建筑设施。
  第十条 城市滨水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制度,对不符合环境保护、防洪等有关要求的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要合理开发河湖水资源,保证生态用水,增强水体自净能力。优先实施河湖及其它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采取生物控制、放养滤食鱼类、底栖生物移植等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加强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的建设与保护。

  第三章 开发建设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滨水区域开发建设要坚持科学、依法、民主的原则,强化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制度,严格审查程序,确保有序开发、科学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滨水区域开发建设项目按照开发时序申报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可行性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经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召开听证会、法律咨询、媒体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合理化修订并形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最终审定。审定后的城市滨水区域项目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立项等建设手续。

  第四章 开发建设控制

  第十七条 加强城市河湖及其它湿地“水域控制线、蓝线、绿线、建筑红线”四线的控制。
水域控制线、蓝线、绿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规划中划定,建筑红线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水域控制线是指城市水域的边界控制线,一般情况下与岸线重合,是控制水域最小面积的指标。进行水域治理时,岸线可以改变水域控制线的形状,但不得缩小水域控制线所围合的水域面积。
  第十九条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划定城市蓝线的总体原则是宁宽勿窄,并且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湖泊蓝线:水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内的,蓝线与水域控制线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50米(现状除外);水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蓝线与水域控制线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80米(现状除外);水库蓝线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规定划定。
  河道蓝线:主要河道两侧的蓝线距离河道中心线原则上不得小于50米(现状除外);一般河道两侧的蓝线距离河道中心线原则上不得小于30米(现状除外)。
  第二十条 蓝线内只允许设置水利设施、环境设施和景观设施,不得进行商业开发。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暂行规定中“绿线”是指根据城市景观需要,在蓝线外围划定的绿地控制线。
  第二十二条 建筑红线是指在蓝线和绿线之外布置建筑的边界控制线。
建筑高度低于24米,建筑后退蓝线或绿线5米以上;建筑高度高于24米,建筑后退蓝线或绿线10米以上。
  第二十三条 城市河湖岸线的利用要充分利用现有地表水资源优势,保护与开发并重,创造亲水公共活动空间,堤岸形式可以采用自然堤岸、抛石堤岸、砌石堤岸、混凝土堤岸等多种形式,丰富堤岸景观。
  第二十四条 城市滨水区域的景观塑造,应遵循“尊重现实,考虑长远,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滨水区域景观廊道建设要充分开发和利用河湖及其它湿地的自然景观资源,分别确定每个湖泊的文化主题,打造独具特色的水体廊道、生态廊道和文化廊道,做到一湖一景。
第二十六条 城市滨水区域的规划应优先考虑水功能区划,同时综合考虑各项城市功能,重点安排休闲、博览、会展、商务等公共空间。观赏水域景观的主要界面应当留有足够的开敞空间和视线通廊,避免“围湖建城”;同时,利用便捷的公交系统把市区和滨水区域连结起来,方便游客和居民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河湖及湿地执法巡查工作应当建立巡查日志,执法巡查的责任落实到人、包湖到人,及时发现和查处填占、侵害河湖的行为。对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填占、侵害河湖行为而不及时查处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林业、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执法巡查、检查制度,加强河湖及其它湿地的经常性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河湖及其它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侵害河湖及其它湿地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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