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关于征集调控基金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入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1:55:05 浏览: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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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关于征集调控基金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入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关于征集调控基金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入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政发(1997)43号
1997年3月19日
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为增强政府调控力度,提高政府财务综合使用效果,《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征集调控基金的暂行办法》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入目标考核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集调控基金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为增强政府调控职能,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加速建设经济强市的步伐,市政府决定对市级预算外资金征集调控基金。
第二条 调控基金属生产建设性资金,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三条 所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执收的各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平事业性收费、 基金 、资金、 集资 、附加 、捐赠 、国有资产出租、 出让 、变价收入,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调控基金。
第四条 调控基金按96年结余和97年收入分别征集。96年末预算外资金滚存结余依照各单位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不同的现行财务体制,分别按照100%、50%、30%的比例交纳调控基金;97年按当年预算外资金收入的20%计证。
第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调控基金
1、由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类学校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2、科学技术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3、社会保障基金收入
4、各级医院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5、政府全额集中掌握安排使用的预算外专项基金、收费收入
第六条 调控基金的征集任务由市政府按年度分配,具体征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各单位应按月(月度终了后10日内)向财政局申报并填写调控基金收入交款书,向财政部门一次交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缴纳调控基金,不得弄虚作假,故意漏缴、少缴、欠缴、抗缴或者截留挪用,也不得因缴纳调控基金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转嫁负担。对违反者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财政机关有权对缴纳调控基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缴纳调控基金的单位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帐册、资料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第九条 政府调控基金征收业务费,按缴入财政专永总额的2%计提拔付征管机构,用于征收凭证的印制,助征人员工资、购买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心脏奖励征收人员。
第十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调控基金的具体征集管理工作,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暂执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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