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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第三届中国科学院——新疆科技合作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49:40  浏览:9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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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第三届中国科学院——新疆科技合作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94号
关于印发2005年第三届中国科学院——新疆科技合作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国科学院主办的中国科学院—新疆科技合作昌吉洽谈会(以下简称“科洽会”)已成功举办两届。第三届“科洽会”正值“中国科协2005年学术年会”在我区同期召开,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决定“科洽会”作为年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年会活动相融合,充分体现年会“密切结合地方实际,为地方经济建设作贡献”的办会主旨和科洽会“创新、结合、普及”的特色。
本届“科洽会”在三个会场同时举行。乌鲁木齐主会场,以能源、材料、医药和高技术领域为主体;昌吉分会场,以先进制造业领域为主体;石河子分会场,以现代农业生物技术领域为主体。中国科协2005年学术年会将于8月20—24日举行,“科洽会”各个会场的活动也将于8月18—24日同时展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好本届“科洽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通力合作,以倒计时的工作计划落实各自的任务。同时,要配合年会的召开,充分利用年会这一科技合作的服务平台,建立我区企业与各地科学家的广泛联系和长期合作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区产业技术进步,加快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的步伐。
2005年第三届“科洽会”总体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2005年第三届中国科学院—新疆科技合作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

  一、主办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科学院。
  二、大会支持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三、承办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协、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兵团科技局、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教育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昌吉州人民政府、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石河子大学。
  四、组织机构
  中国科协2005年学术年会执行委员会下设第三届“科洽会”领导小组:
  组 长:刘 怡      自治区副主席
  成 员:李春阳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顾家马俞      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
   周俊林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院长
   陈德纯      兵团科协主席、科技局局长
   夏尔甫丁·夏木西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杜北伟      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孙也刚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刘志勇      乌鲁木齐市副市长
马明成      昌吉回族自治州州长
余继志      石河子市市长
向本春      石河子大学校长
谢国政      自治区科协秘书长
高彤山      兵团科技局副局长
徐 彬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刘 震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科洽会的工作机构。
  办公室主任:李春阳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副 主 任:夏尔甫丁·夏木西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周俊林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院长
   刘志勇      乌鲁木齐市副市长
   原 军      昌吉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高彤山      兵团科技局副局长
办公室人员从有关承办单位抽调。
  五、主题
  创新、结合、普及
  六、时间
  2005年8月
  七、地点
  (一)乌鲁木齐主会场:新疆体育馆(二)昌吉分会场:昌吉特变电工科技楼(三)石河子分会场:石河子大学
  八、会场负责人
  (一)主会场负责人:李春阳、顾家马俞、周俊林、夏尔甫丁·夏木西、杜北伟、孙也刚、雪克莱提·扎克尔、谢国政。
  (二)昌吉分会场负责人:马明成、周俊林、陈德纯、原军、孟昭霆、张启增、靳涛。
  (三)石河子分会场负责人:陈德纯、原军、余继志、向本春、高彤山、杨磊、王红德、李寿山、孙浩。
  主会场负责协调其他两个分会场的工作。
  九、主要内容
  (一)主会场主要内容
  1.配合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举办“科学发展观与高技术产业化”主题报告会;
  2.举办“信息发布会”,介绍“自治区2001—2010年科技兴新纲要”,发布自治区科技需求项目相关信息;3.东西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等项目的洽谈交流及对接活动等。
  (二)昌吉分会场主要内容
  1.配合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举办“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装备制造业”主题报告会;
  2.配合中科院新疆分院、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举办“新疆制造业发展论坛”;
  3.举行先进制造业科技需求项目洽谈、对接;
  4.举行院士、专家学者与企业家科技合作座谈;
  5.大型科普展览、科普宣传,组织院士、专家学者进学校,开展“手拉手”活动。
  (三)石河子分会场主要内容
  1.配合中国农学会,举办“农业生产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主题报告会;
  2.配合兵团科协、中国农学会,举办“新疆现代农业论坛”;
  3.农业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洽谈、对接;
  4.举办现代农业发展战略、优惠政策、科技成果、产品信息发布。
  十、参展人数及展位数
  (一)乌鲁木齐市主会场与科协年会第40分会场“科学发展观与高技术产业化”融合共办。
  (二)昌吉分会场与科协年会第9分会场“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装备制造业”、科协年会第7论坛“新疆制造业发展论坛”融合共办。
(三)石河子分会场与科协年会第25分会场“农业生产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科协年会第1论坛“新疆现代农业论坛”融合共办。
  (四)项目需求展示由大会工作机构统一制作和布展。
  十一、工作进度安排
  (一)4月21日,按照“科洽会”大会领导委员会指示,科技厅等有关承办单位召开了第三届“科洽会”筹备工作协调会议;
  (二)4月下旬,向地、州(市)及相关部门下发了“科洽会”项目对接的通知,部署会前项目推介和对接工作;
  (三)5月10日,完成了“科洽会”大会实施方案;启动全区科技需求调研和征集项目工作;
  (四)5月中旬,启动新疆“科洽会”网站(网址:www.xjkqh.cn);或“新疆技术交易网‘科洽会网页’”(网址:www.xjtm.com.cn)。各地、州、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大专院校,兵团各师将征集的科技项目汇总后于6月20日以前通过登录新疆“科洽会”网或“新疆技术交易网‘科洽会网页’”上报需求的科技项目,并开展网上对接活动;
  (五)建立“科洽会”主会场与昌吉、石河子两个分会场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度,共同做好会前的各项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向“科洽会”领导小组汇报;
  (六)6月下旬完成科技项目需求手册的编写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七)“科洽会”主、分会场拟邀请的中科院、有关部委、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专家和学者及主、分会场相关论坛演讲人和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八)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科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家名义,会前在乌鲁木齐召开“科洽会”新闻发布会;委托昌吉、石河子两个分会场具体承办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扩大两个分会场的影响;
  (九)科洽会宣传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
  十二、招展和项目对接工作
  (一)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向科技部汇报本届“科洽会”筹备工作,落实科技部作为支持单位的有关事宜;负责国家部属科研院所、高校和东西部科技合作10省市的有关项目征集、对接;
  (二)中科院新疆分院负责中科院所属科研单位的有关项目征集、对接;
  (三)地州市负责技术需求项目征集、对接;
  (四)兵团科技局负责兵团所属科研单位、高校、各师和企业的有关项目征集、对接;
  (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高校的项目征集、对接;
  (六)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自治区大中型企业有关项目征集、对接。
  十三、接待
  “科洽会”期间嘉宾、代表的接待,由中国科协年会统筹安排。
  十四、报名办法及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安排专人做好项目征集和对接工作,于2005年6月中旬通过新疆科洽会网站(www.xjkqh.cn)或“新疆技术交易网‘科洽会网页’”(www.xjtm.com.cn)上报需求或参展项目。
  十五、报名联系方式
  (一)乌鲁木齐主会场联系方式
  1.联系人:孔翔、姬存宇、仲健
  2.联系电话:(0991)3829114,3838726,3821529
  3.传 真:(0991)3823762,3826731
  4.地 址:乌市北京南路40附7号
  (二)昌吉分会场联系方式
  1.联系人:靳涛、樊国斌、葛伟娟
  2.联系电话:(0994)2362818,2344017,2359720
  3.传 真:(0994)2381062
  4.地 址:昌吉市延安北路10号
  (三)石河子分会场联系方式
  1.联系人:王宏江、王维基
  2.联系电话:(0991)7798100,2842870
  3.传 真:(0991)2843901
  4.地 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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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都市教委


成都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市教委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幼儿园(含幼儿学前班)登记注册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幼儿园,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幼儿园登记注册工作。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登记注册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的住所或公民个人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和无环境污染的区域。
(三)幼儿园设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活动室和辅助用房,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有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四)幼儿园应配备符合保育、教育要求的木质桌椅和安全、卫生的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一定数量的教具、玩具、图书、乐器和游戏、体育器械。
寄宿制幼儿园还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五)幼儿园工作人员无慢性传染病、精神病。
(六)园长、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或者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
(七)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文化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八)保育员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九)主办单位和承办人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 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办园许可证》。
(一)凡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侯区、成华区所属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举办幼儿园,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一式三份,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许
可证》。
(二)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所属各乡和其他区(市)、县辖区内的县级以上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一式二份,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许可证》。
(三)在各区(市)、县辖区内的乡(镇)所属单位及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一式三份,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许可证》,并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本细则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由按照本细则重新登记注册后,领取《办园许可证》。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顿,待符合规定后再准予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注册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顿仍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办园。
第八条 市和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加强监督指导,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办园质量。
第九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已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限期整顿,经限期整顿仍不符合规定的,撤销登记注册,吊销《办园许可证》。
第十条 已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合并或更换主办单位(公民个人)、更改名称、搬迁园址的,应由主办单位(公民个人)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重新换发新证。
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停办的,由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提出书面由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缴还原证。
第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负责登记注册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不发给《办园许可证》或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
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市和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改善幼儿园的条件成绩显著的主办单位和公民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幼儿园,依照国家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办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托儿所(班)的登记注册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9日

财政部关于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举办的合营企业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法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举办的合营企业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法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4]31号

1984-0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对该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应按何税法征收所得税,需要加以明确。我们意见: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与外国公司、企业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属于按设立企业所在国法律登记注册的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应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所得税。我国公司、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举办的合营企业,其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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