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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4:53:21  浏览:8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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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乌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乌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组建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三区分别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是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大队),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队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制乌海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管理,行使领导、监督、协调权,重大案件支队可直接介入查处。各区大队行使辖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设4个职能科(室),1个直属大队,机构规格为科级:
(一)政治处
负责宏观指导全市综合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负责支队机关和直属大队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和指导各区大队执法纠察工作,查处违纪行为;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
协助支队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各类文件的起草、运转和文秘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及机关财务工作;负责信访、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及信息网络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执法大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察科
负责对各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对罚没票据及暂扣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审;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工作;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直属大队
配合各区大队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对各区大队执法情况的督查,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作风、纪律、执行规章制度和着装等进行纠察;负责突发案件和临时案件的综合执法;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
(一)支队核定行政编制12名;事业编制5名(其中后勤事业编制2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4名(2正2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3正2副)。
(二)直属大队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后勤编制2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2正2副)。
四、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
1、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设6个中队。
2、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设4个中队。
3、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设3个中队。
各区大队机构规格为科级,中队机构规格为股级。
(二)人员编制
1、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50名(其中后勤事业编制5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2正2副)。
2、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35名(其中后勤事业编制3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2正2副)。
3、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25名(其中后勤事业编制2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2正2副)。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编制,从各区事业编制总额中调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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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1995年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贸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收、海关管理的规章、程序和办理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各方将对原产于或出口到缔约另一方境内的产品在数量限制和许可证发放方面给予非歧视性待遇。
  原产于缔约一方境内、进口到缔约另一方境内的产品将根据缔约方的本国法规在法律、规定和税赋方面享有不少于提供给国产产品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和促进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两国的公司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企业和组织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现行国际市场价格作为洽谈商品价格的基础。
  对商品的支付,应按照各自国家有效的外汇法律、法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双方接受的其他方式办理。

  第八条 为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及来访贸易团组提供方便。

  第九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促进缔约另一方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他们各自国家设立和经营常驻代表处。

  第十条 
  1.缔约双方同意建立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的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2.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增进相互了解,检查本协定的执行,解决两国经济贸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旨在促进双边经济贸易关系发展的建议,并提交各自政府。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的建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就双边经济贸易关系问题举行会谈。

  第十二条 本协定于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之日起三十天后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之日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署,共两份,每份以中文、拉脱维亚文和英文书就,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瓦尔迪斯·比尔卡夫斯
      (签字)             (签字)
对大学生共同创作中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01(1)班 郭杭铵


近年来,各大学纷纷鼓励 大学生积极对感兴趣的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举行了一系列活动,如我校的“运河杯”学生课题制作大赛,全国性的“挑战杯”学生课题制作大赛等等。而这类活动学生往往无力独自完成,故一般都采用主要负责人制,下有诸个合作者。于是出现了课题制作的主要负责人将自己作为作品的作者,而将其它合作者写为提供劳务或提供资料者。由于合作者一般为主要负责人的同学或者好友,再加上现今大学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够强烈,这些合作者往往对自己的著作权被侵害也不予追究。
那倒底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在共同创作中不受侵害呢?
一、我国的现行规定
在我国《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规定:二人以上 按照约定共同创作作品的,不论各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中被采用多少,应当认定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
我国民法虽对共同创作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规定的不够明确,很多人对此条规定的理解产生了偏差,这一点从实践中关于共同创作纠纷的案件占著作权纠纷的70%即可见一斑。可见对此法条的进一步理解十分必要。
二、如何理解“按照约定”
一般民事主体为非专业法律人士,无法期望其严格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约定,且民法也充分尊重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意志,所以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 约定具有随意性、变动性、非要式性等特点。而且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要求会常常发生变动,于是自然而然的双方的约定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约定”的这些特点更加鲜明地体现在口头约定之中。
正因为“约定”的一系列特点,在确定约定的时候就会产生许多问题。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还是书面口头皆可?应该以第一次的约定为准还是以当事人最后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准?若以后者为准,又应如何确认呢?
笔者认为,依据法理,在法律未明文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就应对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均予以认可,但是,在书面形式的效力应高于口头形式的效力。又依据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的原则,应当以当事人最后一次变更的约定为准,但之前的约定可为最后约定的补充依据和追求当事人真意的标准,因为在民事活动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着欺诈等行为,当事人往往及其重视第一次约定的制定,而在后来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对方提出的约定变更要求中缺乏完全考虑。但若硬性要求以第一次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标准则会束缚民事主体活动的开展,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根本利益。至于对约定的确认应当要求当事人拿出书面形式证明或者充分的第三人证明。
三、什么是“共同创作”
本条中所谓的“应当认定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其意义在于赋予参与该作品共同创作的每个共同创作人对该作品完全的著作权,即为该作品的作者。
而在实践中,此类纠纷的难点就在于对共同创作和提供劳务的区分上。
共同创作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包括合成作品(其中有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结合作品(无单独使用部分)。若为结合作品,该作品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作品中的各个部分不具有独立的科学或艺术意义,著作权归所有参加创作的作者共同所有。而若为合成作品,该作品虽为一部完整的作品,但是该作品中的各个部分都有独立的科学或艺术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合著着既是该作品的著作权的主体,也分别是该作品的各个部分的著作权的主体。提供劳务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作品完成过程中提供非创作性的活动,这种活动包括技术、事务性等活动,参与者不能共享著作权,只形成劳务的法律关系。
从而可见,区分共同创作和提供劳务的关键在于所提供的活动是否具有独创性。
实践中较难以区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收集资料和整理素材。收集资料是非创作性的,所收集的资料不直接成为作品的素材。而整理素材则是带有创作性的可以直接为作品所用的工作。但应该注意的是,有的共同创作者在分工约定中将部分共同创作人的工作定位为“收集资料”,但是实际上其参与的是整理素材的工作,则应根据实际参与的活动确定其为共同创作者,而不能轻易的根据字面确定其无著作权。
2、 提供咨询意见和修改内容。这两者不仅是形式上的动口与动笔的区别,更是量与质的区别。实践中可根据修改的意见在整个作品中的比例、作用或对作品主题的变更情况进行考虑。有些意见虽被采纳得较多,但对该作品的内容、性质变化作用不大,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等技巧性的内容发生变更,这不能视为共同创作;而有些对作品修改并不多,但使作品的主题深化或作品价值提升,如美术作品往往是仅仅动了寥寥几笔而效果大不一样,文字作品也有“点睛”之说,这种情况可考虑认定为创作行为。因此,我认为在刘国础诉叶毓山合作创作歌乐山烈士群雕作品一案中,法院认为在此次共同创作中一方的活动较微小,不应认定为共同创作者的判断是有失商榷的。
3、 修改作品内容与修改作品的错误。此两者非常常见且常被混淆。前者是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如修改观念、情节、作品主题思想和表现方式等。这是作者的创作,而后者是对作品业务性的修改,如对作品的语法错误进行更正,对文字进行润色,这是出版社编辑工作,不享有版权,但作者邀请非编辑人员为其进行修改,应视为事务性活动,根据活动量要求作者支付相应报酬。
应注意的是,对共同创作的认定应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意见一致,即使一方投入极少甚至没有投入,也可认定为共同创作。
四、对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
现以对一具体案例的分析,加深关于共同创作的著作权保护的运用。
甲在校期间创作出一篇论文,因选题新颖、材料翔实被老师选中参加校课题制作比赛,但考虑到其对该专业研究尚浅,又推荐乙加入,以完善该论文。
在课题申报表中,乙将自己写为主要负责人,甲为合作者,同时乙在之后积极开展了对甲前期论文的后期加工(并不脱离甲的原始主题),而甲在此过程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在课题研究完成后,乙认为该论文为其一人创作,甲仅能视为资料提供者。甲提出异议。
在此案例中,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课题申报表就应视为“双方约定”的书面形式,说明双方有共同创作的一致意思表示。故甲乙间应视为有约定。同时,乙虽在后期制作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但其仍然是在甲的初期创作上的加工、深化,并没有新的主题,说明不能仅将甲作为资料提供者,即使认定甲为素材整理者也有失偏颇。据此,甲乙应共享该作品的著作权。若乙强行在作品署名中仅列自己名字,则构成对甲的著作权的侵犯。


摘要:
1、 中国律师同盟 http://www.lawyercn.com
2、 浦增平 《上海审判实践》 1989/3 《审理共同创作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试行)》
4、法律顾问网 http://www.online.tj.c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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