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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00:53  浏览:9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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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4〕79号

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11月中旬在京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工作座谈会精神,采取有效的监察措施和执法手段,解决目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完成今年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近一个时期,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也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值岁末,煤炭市场供销两旺,受利益驱动,一些煤矿企业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的问题十分突出;部分地区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报废矿井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小煤矿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等监察指令,明停暗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当前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省局要督促指导办事处的工作,帮助办事处分析监察执法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研究完善工作措施,把工作抓细抓实。近期,要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各办事处和全体监察员,时刻处在监察执法的第一线,更要立足本职,找准工作定位,强化执法监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和埋头苦干的奉献精神,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

  三、完善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不断完善监察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性措施。要特别注重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审核发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不依法行政和损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严肃性、公正性的行为。要认真查找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解决执法行为不够规范、行政处罚偏宽偏软、“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制约的问题,从整体上提高执法的层次和水平。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为依法行政提供保障,形成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的机制。各单位要深入研究和探索加强监督的方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分析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动态,查找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监察措施。当前,要把矿井“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和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不管是国有煤矿还是乡镇、个体煤矿,只要不符合规程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该停的都要坚决停下来,绝不手软;对突击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及安全程度评估为D类的各类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无证非法开采和经整顿不合格的小煤矿,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矿井,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树立良好形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局党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抓好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要深入进行调查分析,搞清楚本单位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办法措施。要关心监察员的工作、生活,掌握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严格执行国家局有关规定,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监察人员公正执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坚决抵制来自方方面面的侵蚀和诱惑,始终保持这支队伍业已形成的过硬作风和优良本色,保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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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及?

北京市财政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市工商局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资综发〔1992〕20号《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综发〔1992〕26号《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和《细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全市范围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深化改革、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是保障国家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的重要措施,也是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的必要准备。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并指
定专门机构负责,充分做好动员和准备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下列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必须按照《试行办法》和《细则》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全民所有制工业、物资、交通、城市公用、文教卫生、商、粮、贸、农、林、牧、房管、建筑施工、城建综合开发、金融等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完全或部分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部门出资兴办,以其他经济性质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
3.按《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该登记的联营企业和国合合营企业;
4.按《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应该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设立的股份制企业;
5.计划单列的市属企业集团公司;
6.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
以上各企业单位所属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分店、门市部等分支机构以及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由企业单位统一办理产权登记。
市供销合作总社系统、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所属老集体企业单位暂不列入今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中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规定,另行进行。
产权登记工作的步骤:
1.各企业单位依据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国资综发〔1992〕4号文的规定,按照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具体要求,进行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步界定,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查,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对界定不清的资产,由企业单位向主管
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专题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逐项核实,作出答复。要将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基础上,各企业单位填写《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表)》。1992年新开办、注销或变动的企业单位,应按《细则》要求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表式及说明另发)。
3.各企业单位将产权登记表报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并附如下资料(简称“送审资料”):
(1)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企业单位1990年和1991年度财务决算中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固定资产和流动基金增减表、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和利润表(损益表);
(3)上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认定资料的复印件;
(4)国家基金盘亏、报废、核销凭证和资产调拨划转凭证;
(5)对新开办、注销或变动的企业单位,还需按《细则》第十、十一、十二条要求附送有关的文件、资料。
4.各主管部门于9月20日前将企业单位《产权登记表》和“送审资料”报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单位,核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
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可直接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
四、对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进行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五、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区县属企业单位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的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综发〔1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工作,已经国务院同意。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并逐步形成制度,现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体现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保障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落实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的经营权和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是企业单位对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进行处分的权利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 产权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各级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暂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企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应按期限如实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核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依据,也是企业单位对国家承担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经济责任的依据和国家对该企业单位占
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企业单位保存,一份作为企业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企业登记的证明。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92〕财办字第3号),原来由财政部门或其认定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工作委托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今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资金信用证明。
第八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申办产权登记时,应按要求附送有关文件、证件、报表等。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单位应结合财务决算中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行检查。
第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企业单位填报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企业单位予以更正、延缓登记或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
2.地址;
3.负责人;
4.经济性质;
5.主管单位;
6.资产总额;
7.国有资本金总额;
8.国有资产总额。
第十二条 用国有资产开办企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开办产权登记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名称变更的企业单位,须换领《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企业单位的经济性质、主管单位需要变动,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发生超过一定比例的变化,应在向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和改变隶属关系的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其中,企业单位因违法经营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注销登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进行相应的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单位因严重侵蚀国有资产权益,或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对其进行关、停、并、转的,应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企业单位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进行
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不按本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相应的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纳产权登记手续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十八条 境外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军队和武警系统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其他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1992年7月1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日出口冻鸡二氯二甲吡啶酚检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日出口冻鸡二氯二甲吡啶酚检验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经多次反复验证已完成对日出口冻鸡二氯二甲吡啶酚的检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方法检验放行出口。

  检验取样:按1990年11月15日北京外贸、商检紧急会议商定的办法进行取样,即以生产日作批,每批不得少于一个样品,每个样品由相当于5-10只鸡的不同部位的肉组成。

  在恢复出口检验时:(一)对一九九0年十二月底前生产的库存产品,暂不检验出口;(二)对出口货源要做到心中有数,在加强对养鸡场饲养用药、停药期的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新加工生产的出口冻鸡肉经严格检验,合格后放行出口。

  关于今年1-3月份日本厚生省重点监测的药残,望各局加紧方式验证,争取早日实施出口检验。

 

附件:      鸡肉组织中二氯二甲吡淀酚残留量测定方法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鸡肉组织中二氯二甲吡淀酚残留量的测定

  2.方法原理

  用甲醇提取鸡肉组织中的二氯二甲吡淀酚,提取液过滤后,经氧化铝、阴离子交换柱净化。洗脱液用重氮甲烷甲基化,生成的二氯二甲吡淀甲醚(3.5-二氯4-甲氧基-2.6-二甲基吡淀)用电子捕获气相色谱法测定。与标准比较,求出其含量。适用浓度为:鸡肉中0.01ppm以上。

  3.试剂

  3.1 甲醇:优级纯

  3.2 苯:分析纯(重蒸馏)

  3.3 1N NaOH水溶液

  3.4 2.4-二硝基氯苯(内标物):优级纯

  3.5 提取用苯:浓度为0.05g/ml的2.4-二硝基氯苯的苯溶液。

  3.6 助滤剂:用甲醇清洗,风干。

  3.7 氧化铝:层析用,中性,100-200目

  3.8 阴离子交换树脂:Dawex1-X8100-200目cl型或等效品

  3.9 5%醋酸甲醇溶液:将25ml冰醋酸加到475ml甲醇中

  3.10 无水硫酸纳:分析纯600℃灼烧4小时后置于干燥器中备用

  3.11 重氮甲烷溶液:将装有氢氧化钾水溶液(浓度:0.6g/ml)10ml,乙醇35ml及乙醚10ml的混合液的双口蒸馏瓶置于磁力搅拌器加热板上的水浴中,水温70℃,将搅拌子放入瓶中,接上滴液漏斗和高效冷凝器,冷凝器后串连有两个125ml的烧瓶。在第二个烧瓶中放在10ml乙醚,且入口应插到乙醚液面以下。在冰水浴中冷却进两个接收瓶。边用磁力搅拌器搅拌边从滴液漏斗中滴加N-甲基-N-硝基-P-甲苯磺胺乙醚溶液(21.5g/140ml),滴完全部溶液的时间控制在20min以上。当蒸馏液呈淡黄色时,停止蒸馏。将两个接收瓶中的液体合并,在70℃水浴上再蒸馏,其蒸馏液作为重氮甲烷溶液。此液密闭置于冰箱中保存,保存期为一个月。

  3.12 二氯二甲吡淀酚标准溶液

  3.12.1 二氯二甲吡淀酚标准贮备液-100ug/ml:精确称取二氯二甲吡淀酚分析用标准品100mg,用磁力搅拌器搅拌溶解于甲醇(2-3小时),定容至1000ml。

  3.12.2 中间标准溶液(Ⅰ)-10ug/ml用移液管移取二氯二甲吡淀酚标准贮备液10ml于100ml容量瓶中,用甲醇稀释至刻度。

  3.12.3 中间标准溶液(Ⅱ)-1g/ml用移液管移取中间标准溶液(Ⅰ)10ml放入100ml容量瓶中,用甲醇稀释至刻度。

  3.12.4 工作溶液-0.1ug/ml:用移液管移取中间标准液(Ⅱ)10ml放入100ml容量瓶入,用甲醇稀释至刻度。

  4.仪器

  4.1 均质器

  4.2 试管:13×100mm旋盖式耐压性试管,盖内衬硅胶垫

  4.3 离心管:10×100mm带盖

  4.4 旋转蒸发器:带抽真空装置和恒温水浴锅

  4.5 氧化铝柱:称取6g氧化铝,装入内径为10mm的层析柱内

  4.6 阴离子交换柱:将阴离子交换树脂伴以去离子水装入内径10mm的玻璃层析柱内,高度为1cm。注入1N NaOH水溶液100ml洗柱,然后用去离子水洗至中性。流速2ml/min,

  注入0.5M CHCOONa水溶液100ml洗柱,用去离子水洗至中性后(流速2ml/min)注入80%

  甲醇50ml。放出甲醇至液面,略高于树指层。

  4.7 气相色谱仪带电子捕获检测器

  4.7.1 色谱分析条件

  4.7.1.1 温度:柱箱:160℃

                进样品:220℃

                检测器:240℃

  4.7.1.2 载气:高纯氮,流速:65ml/min

  4.7.2 色谱柱:玻璃柱3.2mm×2m

  固定相为20%DC-200涂于Gas Chrom Q载体(60-80目)。使用前于200℃活化24小时以上。

  5.操作方法

  5.1 试样分析

  5.1.1 提取

  取经搅碎的鸡肉试样20g(精确至0.1g)于均质杯中,加入甲醇50ml和助滤剂3g,高速均质3mim,在布氏漏斗上敷上2g助滤剂。抽滤经均质的样液,用40ml甲醇分2-3次洗涤均质杯并移入布氏漏斗中,将滤液并入100ml溶量瓶中,用甲醇定容至刻度。

  5.1.2 净化

  用移液管移取上述滤液20ml注入氧化铝柱并用10ml甲醇冲洗,将流出液移入阴离子交换柱,以1ml/min的速度流出,用10ml甲醇冲洗柱内壁,弃去流出液。用20ml5%醋酸的甲醇 分两次洗脱二氯二甲吡淀酚,以1ml/min的速度流出,流出液接收于25ml的溶量瓶内,用甲醇定容至刻度。

  5.1.3 甲基化

  用移液管移取上述洗脱液1ml于带旋盖的试管内,试管在旋转蒸发器上(水浴温度为55℃)真空蒸干(可通微弱空气流)。取出试管加入0.2ml80%,甲醇,微热使残渣溶解。冷至室温,加重氮甲烷溶液1ml拧紧旋盖使试管密封。于70℃水浴中加热5-10min,加热时水浴液面应和反应液面相齐。取出试管冷却至室温,拧去旋盖,将试管固定在70℃水浴中,仅使试管圆形底部接触水面,加热2-3分钟,缓缓地蒸除醚液。加入0.1mlN NaOH溶液,5ml水和1.0ml提取用苯。盖好试管,用力摇动混合1min,离心3min。

  将上层苯液转移至另一干燥的离心管中,加少量无水硫酸纳,振摇1min,离心1min。

  5.1.4 色谱测定

  取上述离心的苯溶液4μl注入气相色谱仪。测出二氯二甲吡淀甲醚峰高与内

标峰高的比值,由标准曲线推算出苯提取液中二氯二甲吡淀酚的浓度μg/ml。

  5.2 标准曲线的绘制

  分别取二氯二甲吡淀酚测定用标准溶液0.1,0.2,0.4,0.8,1.0,2.0ml于试管中,以下按5、1、3进行甲基化(不加1N NaOH溶液),进样4μl进行色谱测定。根据所求得的色谱峰与内标峰的峰高比对应溶液的浓度μg/ml绘制标准曲线。

  5.3 回收系数R

  准确称取20.0g不含二氯二甲吡淀酚且经搅碎后的鸡肉组织,分别加入相当于0.0,0.1或0.5ppm的二氯二甲吡淀酚中间标准溶液(Ⅱ)分别0.0,2.0或10.0ml。按5.1操作且计算出平均回收系数:

    由标准曲线查得的ppm值

  R=------------

      加入的ppm值

  5.4 结果计算

                   6.25(G-G′)

  动物组织中的二氯二甲吡淀酚ppm=----------式中:G=由标

                       R

准曲线查得样品中二氯二甲吡啶酚的g/ml值;

  G′=由标准曲线查得空白中二氯二甲吡淀酚的g/ml值。

  R=回收系数,6.25=换算系数

  5.5 补充说明

  5.5.1 若无内标物或内标峰受杂质峰影响时,可用苯提取二氯二甲吡淀甲醚,用外标法定量。

  5.5.2 样液测定时,应穿插注入相近浓度经甲基化的标准溶液,以校正标准曲线。

  5.5.3 每批阴离子交换树脂使用前,应先做其洗脱曲线,并根据情况适当调节树脂用量和洗脱液体积。

  5.5.4 所用水为去离子水

  5.5.5 所用容器首先用1:1监酸浸泡0.5h然后用肥皂水洗涤,再用去离水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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