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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赵复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01:14  浏览:9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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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赵复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赵复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通过决定罢免赵复三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的规定,相应撤销赵复三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特此公告。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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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6]58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白山市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 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市政府同意《白山市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山市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 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技术改造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在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过程中,必须建议和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承包责任制度。技术项目法人,由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担任。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技术改造项目法人。第三条 技术项目法人,在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二)审核、呈报有关项目需上报审批的文件资料;(三)审核、呈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落实年度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四)提报项目开工报告,办理项目开工的有关手续;(五)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六)提出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七)制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期偿还债务;(八)负责资产的保值、增殖;(九)决定聘任或解聘管理人员。第四条 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全过程承包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全,实行全过程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可视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分段进行考核和给予奖励。第五条 有关单位在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当及时组建法人承包组。第六条 有关单位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必须同时申报项目法人承包组组建方案和所签订的项目分阶段实施责任书。否则,不予审批。第七条 为保证技术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承贷金融部门及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经济综合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组成项目协调服务组,为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做好具体协调服务工作;市政府和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其具体贡献给予适当奖励。第八条 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分段签订承包责任书的方式;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投资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与市经贸委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法人与市政府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第九条 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风险抵押,奖罚分明。在项目前期阶段,项目法人和法人承包组须按总投资额的0.3—0.5‰缴纳项目承包风险抵押金;在项目的实施阶段,须按总投资额的0.4—0.6‰缴纳项目承包风险抵押金。所收缴的技术改造项目风险抵押金,由市经贸委技术改造科代保管,待按项目承包责任书兑现后,将风险抵押金连同利息一并退还。第十条 技术改造项目法人和法人承包组在项目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并列入项目计划的,即为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给予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1 —3‰的奖励;在项目实施阶段结束后,根据项目承包责任书的规定要求,保证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正常完成投资,具备投产试车条件并经试生产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指标,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2 —4‰的奖励。对未能按所签订的项目承包责任书完成规定技术改造项目的,不予奖励,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扣罚风险抵押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由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支付,在成本中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责任书一经签订,其所列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重大变化或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确需变更时,须经签署项目承包责任书的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修改项目承包责任书中的有关内容。技术改造项目法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系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可更换。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投入正常生产经营及其债务的偿还责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建立和实行对技术改造项目法人的考核监督制度,由技术改造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进行全面的考核和监督。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国家有关技术改造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三)项目投资概算的控制、资金的使用、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四)项目工期、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五)项目生产能力、国有资产形成和投资效益情况;(六)土地、环境保护和其他国有资源利用情况;(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八)其它需要考核监督的事项。第十四条 技术开发项目、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工业企业星火、火炬等项目的实施,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通过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合格标准单独确定。

二、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于2010年7月23日至30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逾期申请无正当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异地报考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应于7月23日至27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转报名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经确认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人员大学毕业户口已迁回原籍,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为内地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可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员应当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承诺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员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审验后应当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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