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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一卢森堡经济联盟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40:09  浏览:9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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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一卢森堡经济联盟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 比利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一卢森堡经济联盟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比利时王国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并根据现有协定代表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为另一方(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缔约双方的友好关系和促进科学技术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一卢经济联盟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发展经济、工业、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原则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双方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农业方面
  (一)通过组织和分生组织的培养进行繁殖植物;
  (二)农业化学:植物药物、改良土壤结构的方法和肥料的使用;
  (三)畜牧:兽医用药剂和动物饲料;
  (四)农业工业:与发展农村小工业有联系的经济和技术研究。
  二、公共卫生、医学和生物学方面
  (一)公共卫生和医学的研究;
  (二)来源于微生物的物质;
  (三)生物医学工程;
  (四)分子生物学和细胞生物学
  (五)内分泌学;
  (六)免疫学。
  三、地学方面
  (一)地质;
  (二)地球物理;
  (三)气象:数值预报谱模式和/或编制一个动力气象学软件。
  四、化学方面
  (一)石油化工:石油勘探、炼油工艺、石油产品和脂肪酸的生产;
  (二)聚合物和塑料加工;
  (三)光化学。
  五、物理学方面
  (一)固体物理学;
  (二)理论物理学;
  (三)声学;
  (四)核物理学。
  六、应用科学方面
  (一)建筑技术和材料研究;
  (二)机械:金属处理方法;
  (三)金属学:复合材料、腐蚀和氧化。
  七、核能方面
  双方一致同意的核能方面的合作。
  八、新能源方面。
  九、现代汉语教学和教学的研究。
  十、缔约双方经一致商定后可增加有益的有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 各国应承担各自的大学教授、专家、专业人员、实习生等的旅费。逗留费用按双方同意的办法由东道国承担。

  第四条 原则协定第四条规定的混合委员会应定期地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本议定书终止,缔约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根据本议定书已经商定的所有项目的继续执行和完成。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比利时—卢禁堡经济联盟
 代       表               代         表
     李 强                     克 拉 斯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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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8〕14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区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在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有效的职业介绍服务。应当完善和落实就业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类单位,尤其是征地单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帮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把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就业援助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对待,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
第八条 各地应当落实就业培训资金,制定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和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培训的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和程序依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6号)执行。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以地、州、市为单位建立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对象包括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大部分或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不分男女,下同)及其以上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去全部土地并已达到退休年龄(男、女均60周岁,下同)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从事当地农业生产劳动的年限(最低从年满16周岁计算,上学期间以及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除外,下同)每满两年折算1年,补缴养老保险费(折算出的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下同)。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缴费比例为20%。补缴后按照8%建立个人账户。一次性补缴满15年及以上的,可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但不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政策。
第十一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去全部土地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从事当地农业生产劳动的年限每满两年折算1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缴费比例为20%。补缴后按照8%建立个人账户。补费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依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其先前缴费如数划转,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依照新政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去大部分(50%以上)土地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满两年折算1年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缴费比例为20%。补费后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一次性补缴15年及以上的,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按月计发基本生活费。
第十三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去大部分(50%以上)土地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满两年折算1年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缴费比例为20%。补费后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一次性补缴后允许按上述办法继续缴费,缴费满15年及以上,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按月计发基本生活费。
第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去部分(50%以下)土地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满两年折算1年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40%,缴费比例为20%。补费后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一次性补缴15年及以上的,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计发基本生活费。
第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去部分(50%以下)土地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满两年折算1年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40%,缴费比例为20%。补费后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一次性补缴后允许按照上述办法继续缴费,缴费满15年及以上,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按月计发基本生活费。
第十六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失去全部或大部分(50%以上)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当地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为其调剂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使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分别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或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支付养老保障金,不得提前支取。被征地农民在养老保障期内死亡的,失去全部土地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享受丧葬抚恤待遇;失去大部分或部分土地的,将其计入个人账户余额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地、州、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归集管理,应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各地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防止出现养老金支付风险,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被征地农民数量的增加幅度和平均寿命的提高幅度,从被征用土地出让纯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具体提取比例和金额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并按照基金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可根据就业状况,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可参加所在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外被征地农民,其家庭人均土地不低于当地人均土地70%或经调剂土地后不低于当地人均土地70%的,应当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其家庭人均土地低于70%的,可由当地政府决定是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土地补偿费用中列支,直接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实现再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资金安排和基本措施提出审核意见;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国土资源、财政、建设、民政、农业、公安、审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72号)下发前已作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不再重新处理,下发后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部直属机关预防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北京的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我部服务局航空订票中心一名临时工已确诊为非典病人。切实做好我部预防非典工作,形势仍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根据4月28日部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部预防控制非典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防治非典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也是对我部直属机关干部职工的一次严峻考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田凤山部长讲话要求,充分认识这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的严重性、危害性,充分认识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充分认识我们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肩负的重大使命和责任。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信心,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站在预防非典工作的最前沿,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打赢防治非典这场硬仗作出应有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措施,制定预案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典型肺炎预防处置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39号)。已经作出的各项规定,一定要严格执行,狠抓落实。同时,各直属单位要抓紧制定预防非典工作预案。中国地质调查局等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单位非典预防处置方案。凡尚未制定工作预案的,要根据本单位、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尽快制定,于5月10日前报部预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预防工作,针对目前情况,在原有处置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要求:一是部直属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近期不得擅自离京,如确因工作需要离京,必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当日向预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职工离京的情况。二是干部职工得知住所近邻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被确诊为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要立即报告,及时自觉隔离,待21天观察期满无症状后恢复工作。三是保安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控外来人员进入。各司局、各单位人员出入应主动出示证件,服从门卫管理。四是车辆服务部门要加强管理,禁止外来人员搭乘班车。各班车车长要严格把关,切实负起责任。五是各单位办理对外业务时,应尽量利用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工具,减少与外部人员近距离接触的机会。

三、进一步严格要求,安度“五一”假日

各司局、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4月30日上午开展一次办公室卫生大扫除,为防治非典创造清新整洁的环境。

加强值班,确保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节日期间,部实行白天双值班制度。除部值班室电话外,另增设24小时值班电话:田京:13691370532;崔广芹:13641233138;牛滢:13651180525。各直属单位非典预防机构都要安排好值班。按照部办公厅处置工作方案要求,继续坚持每日疫情报告制度,做到发现疫情随时报告,没有疫情按时零报告。

职工要妥善安排节日期间的生活。要在家就地休息,不离京外出,不去京郊农村,不去公共场所,不举行聚餐聚会等活动。

关心京外人员(含临时工)的假期生活,做好统一管理,严格控制离京探亲,防止疫情外染内传或内染外传。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我部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根据部务会议决定,已成立部预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司局、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本单位预防非典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明确工作责任,做到亲自布置安排、亲自监督检查落实。同时,要坚持两手抓,按照一手防非典,一手抓工作的要求,转变工作方式,把非典疫情对工作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大力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增强全体干部职工依法防疫的意识。各司局、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和疫情报告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缓报、漏报,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信息及时准确。加强信息传递,让广大干部职工及时了解部内外相关信息。在防治非典的非常时期,凡因责任不清、措施不力、不服从大局、推诿拖延、互相扯皮,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防治非典是全社会的法定义务,也是我们每一个干部职工的责任,必须搞好群防群治。我们要全体动员,认真学习防治非典的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切实遵守有关防治非典的法律法规,讲大局、讲秩序、讲纪律、讲责任。接受隔离的要积极配合,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预防控制工作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一时不便,要充分理解,正确对待。要自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共同为防治非典尽到自己的责任。

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单位在这一时期,要特别关心职工的生活,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特别是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隔离人员、观察人员要密切跟踪,倍加关心,尽力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各种困难。

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我国改革开放奠定的雄厚物质基础,有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周密部署,有全体干部职工的齐心协力,我们一定能在抗击非典斗争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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