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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58:24  浏览:9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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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年六月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待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人事部《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是指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在十六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公民。
第三条 待业人员统一由劳动行政部门属下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待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应凭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待业登记。
第五条 《待业证》是持证人待业的凭证。待业人员参加报名招工、就业前培训须凭《待业证》。
《待业证》由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规定发放,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六条 《待业证》实行有效期管理。《待业证》有效期满自行失效,持证人可持旧证到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换领新证。
第七条 遗失《待业证》须向原发证单位报告,并经登报声明后,到原发证单位申请补领新证。
第八条 待业人员(包括待业职工)领取《待业证》后,纳入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管理。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创造条件,组织待业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和就业指导。
第九条 待业人员在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就业。
第十条 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驻广州办事机构,需招收待业人员为职工(含临时工、帮工)的,和本市劳务输出需要招用社会待业人员的,均须按用工规定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招用手续。
第十一条 待业人员需申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须持《待业证》到户口所在区(县)、街(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城镇待业人员申请私营(个体)营业执照证明》,并凭该证明到经营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申领执照。
第十二条 待业人员升学(包括大、中专、中技)、服兵役,或被批准境外定居,须将《待业证》缴交原发证单位注销。
第十三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工单位招用待业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在办理待业登记时弄虚作假,或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待业证》的,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至三百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待业人员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并补办手续;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主,由市或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
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违章单位被罚款不得列入成本,个人被罚款不得报销。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要求待业登记,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市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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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14号




关于同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创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辽环发〔2004〕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充分利用解决区域环境问题的实际经验,以实际项目为基础,依托核心企业,构建和完善生态工业链条,重点先行、分步实施。通过示范园区建设,最终实现园区污水“零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三、你局应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支持示范园区的发展。

  四、请按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从1987年发布《国家教委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试行办法》、成立国家教委教学仪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开始,我委每年组织教学仪器优质产品的评选活动。几年来,共评出教学仪器优质产品23个,其中5个产品已获得国家优质产品银质奖。评优活动对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开展创优活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一届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的工作已圆满结束,第二届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于1990年4月成立。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审工作的有关精神,我委优质产品评选范围有所扩大(不仅包括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还包括所有校办产业产品),第二届评委会修订了《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制订了《国家教委校办产业优质产品评选试行办法》,现予印发(其中《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以主任令的形式下发,此文不再转发)。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一、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
二、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略)
三、国家教委校办产业优质产品评选试行办法


(1990年4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承担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鼓励生产单位开展创优活动,特成立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下同)。
第二条 评委会下设教学仪器设备评审组、校办产业产品评审组,分别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评委会的职责:
(一)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根据优质产品的评选条件,审定国家教委优质产品。
(二)按照《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审核上报国家优质产品的全部资料及评审组提出的产品评比总结报告,推荐并申报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的国家质量奖产品。
(三)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优质产品奖单位的产品、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及保证体系进行检查与考核。
(四)督促生产厂从生产环节入手开展创优活动,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稳步提高产品质量。
(五)对已获优质产品奖的生产单进行监督。收集用户意见,反馈质量信息。
(六)审批年度评优计划和创国优的规划。
第四条 评审组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或委派产品评比工作组。
(二)组织检测工作,审议检测结果及检测数据汇总表。
(三)协助进行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分析,检查提高产品质量措施的执行情况,提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
(四)向评委会推荐委优产品名单,并写出评审组的评审情况总结报告。
(五)向评委会推荐申报国优的产品名单,同时提出该产品的评比总结报告。
(六)审查并提出评优计划和创国优规划。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主任委员1人。
评审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2至4人,组员若干人,均由评委会成员担任。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办理评委会和评审组的日常事务。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处设在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
第七条 评委会、评审组和产品评比工作组的成员必须保持廉洁,不准以权谋私。
第八条 评委会成员由国家教委颁发聘书。评委会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有违纪行为者,可以提前解聘。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评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集中审定优质产品和审批评优计划、规划。
第十条 评审组提出符合优质产品评审条件的预审名单,由秘书处提交评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初审。经评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审定。审定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对有争议的产品,必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算通过。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指派产品评比工作组,具体负责某项产品的评比工作和生产条件的考核。任务完成后,产品评比工作组即告解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评委会通过,并经国家教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负责解释。

国家教委校办产业优质产品评选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校办产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结合校办产业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委系统组织评选的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校办产业(含学校占有重要股份的合资企业)生产的国家级优质产品(国优产品)及委级优质产品(委优产品)。
第三条 “国优”和“委优”产品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应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2至3年的滚动创国优规划和年度创委优规划,由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汇总后下达评优计划。
第五条 评优产品的申报程序:委属院校由评审委员会直接受理。各部委所属院校,地方大、中、小学分别由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受理,汇总上报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每年下达的评优计划和评优申报通知具体落实评优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优产品必须具备《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必须是委优产品和归口行业的部优产品。
申报国优产品由国家教委会同行业归口部委联合推荐。
第七条 委优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结构、性能先进,在国内或国外市场占有较高份额,对推动地区或行业技术进步、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引进设备、产品消化吸收、国产化等发挥了较重要的作用,在节能、节材、节汇方面有较大的效益。
2.产品质量经测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
3.校办企业计量定级标准,必须达到三级计量合格(或单项验收合格)。
4.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在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处理和经济效益方面达到省(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5.校办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并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6.产品已获得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称号或经过同行业评选获前3名的优质产品,以及对符合本条其他条件,而尚未获得部优、省优称号的校办产业优质产品,由其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初评推荐,亦可报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审评。
第八条 校办产业对参加评选的产品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1.优质产品申报表中关于产品质量采用的标准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必须经行业标准化机构审查确认。
2.产品质量状况必须经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或国家教委指定的检测机构随机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产品批量生产能力,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处理、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以及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须经省(市)、自治区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4.校办产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程度,必须有省(市)、自治区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5.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循标准先进、评价科学、评选公正的原则评选和推荐校办产业国优、委优产品。对评选的产品发生争议时或对评委的公正、廉洁有异议时,评委会应组织复查、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教委裁决。
第十条 对荣获国优产品奖的产品,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国优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国家教委发给一次性奖金。
委优产品,由国家教委颁发委优产品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国优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为3年至5年,具体期限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确定。委优产品奖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时,上届委优产品若未参加复评或复评落选,则自动失去委优产品称号。
第十二条 违章责任按照《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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