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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25:00  浏览:8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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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的蓬勃兴起,推动了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活跃了文化产品的交流,对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市场处于发育的初始阶段,法制不够健全,
管理比较薄弱,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格调不高、粗制滥造以及宣扬色情、暴力、迷信的出版物为数不少,内容有严重政治错误的出版物时有出现;不法分子团伙作案趋势突出,制黄贩黄、盗版走私屡禁不止;一些出版、发行、印刷和复制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卖书
号、刊号、版号,承印制作非法出版物,有的还同犯罪分子勾结作案。对这些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加以解决。为保证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重要性。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文化市场中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影响文化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毒害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稳定,给改革开放和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成损失。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认真学习党中央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方针和要求上来,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和子孙后代高度
负责的精神,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二、做好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
,提倡多样化,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要促进文化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更好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文化市场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弘扬民族文化和促进对外文化交流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
化需要服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管理工作要特别注重抓导向、抓总量、抓结构、抓效益,引导这些事业的发展由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转向以质量、效益提高为主。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行政措施与法律手段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与密切协作相结
合。要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之路,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明确市场管理责任。(1)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党委宣传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服务、检查工作。(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的主要管理部门,明确文化、广播电视
、新闻出版、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使他们在日常管理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可借鉴近年来一些地方建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和协调文化管理工作的做法,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3)所有文化企事业的市场经营活
动都要接受所在地政府的管理。文化企事业的主管、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宣传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所属文化企事业的检查、监督,不得阻挠当地市场管理机构对其问题的查处。所属文化企事业发生严重问题,也要追究主管、主
办单位的责任。(4)书报刊市场、影视市场、音像市场管理方面的具体政策规章,分别由新闻出版署、广播影视部、文化部制定。这三个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宏观管理上,放在督促、检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上。凡涉及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须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要安排力量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并同新闻出版署、广播影视部、文化部一起管好文化市场。
四、对市场发展要进行宏观调控。近年来,书报刊、电视剧(片)和音像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某些产品总量增长过快,产品质量不高,迫切需要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以利于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增进效益。(1)对新建图书、音像出版单位要从严掌握,近期应控制发展总量。严
格控制新建书刊印刷厂和音像制品复制生产线,明后两年内中央和地方不批新建项目。(2)各地区、各部门要检查所属出版社使用书号的情况。新闻出版署应结合审批选题计划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核定。(3)对电视剧(片)的生产,广播影视部要合理安排拍摄许可证和一次性准拍证的
发放总量。(4)设立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各地要合理规划,建台须报经广播影视部审批。(5)各地要研究确定书报刊销售摊点和音像制品销售、出租、放映点的发展规模。当前,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的文化生活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要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解决好电影、图书、报纸、期刊等文化产品下乡的问题,积极扶持农村文化农场的发展。
五、加强书报刊市场管理。改变书报刊市场管理薄弱的状况,要把住出版源头,整顿印刷环节,清理发行渠道,规范销售行为。(1)加强对出版工作的前期管理,抓紧建立书报刊质量保障体系。出版行政部门和出版社的主管单位要切实负起选题审核责任。出版社要坚持实行发排新书
报告制度,认真进行初审、复审和终审,出版重大题材和涉及敏感问题的作品必须专题报批。要严格执行禁止各种形式买卖书号、刊号和报纸版面的规定。要加强对期刊、报纸周末版、文摘类报刊以及内部报刊管理,纠正违背办报办刊宗旨和超越分工范围的问题。(2)认真实行特种行业
管理办法,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管理。承印书报刊的企业必须持有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各地对辖区内的所有印刷企业要进行一次清理,坚决撤销严重违规经营的企业。对未有许可证擅自承印书报刊的单位,要坚决查处。出版单位须到持有
两证和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印刷书报刊。印刷企业在承印书报刊时要向发证单位复核准印证件,对不严格履行手续、印制坏书的要取消其承印书报刊的业务。(3)办理书报刊总批发和批发业务,应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承办总批发业务的新华书店、出版和图书进出口等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
,严格工作制度,发生严重问题要追究领导责任。其他承办批发业务的单位也要加强管理,问题严重的要停业整顿,直至取消批发业务。所有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业务。个人不得从事批发业务。坚决取缔地下发行。(4)城镇书刊销售摊点要相对集中,定点销售,亮
证经营。经营者应在出版行政部门审定的发行单位进货,并做好进货登记。对销售违禁品又不如实说出进货来源的,按其制作违禁品追究责任。
六、加强影视市场管理。要以提高影视片和有线电视台节目质量为重点,认真做好以下工作:(1)广播影视部要进一步完善影视片制作单位的审批办法。对专门从事影视片制作的单位,各地要进行一次审核,报广播影视部批准后,重新颁发拍摄许可证。对临时申请拍摄电视剧(片)
的单位,由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颁发一次性准拍证,并报广播影视部备案。(2)电影、电视剧(片)生产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剧本审查制度。拟在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片),分别由广播影视部和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合格的方准予
播映。(3)与境外单位合拍或协拍电影、电视、录像片,要报广播影视部审查批准。对拟参加国际性评奖、展映的影视片,要在双方协议中写明须经我广播影视部批准。(4)影剧院要认真执行准映证的有关规定,禁止放映无准映证的影视片。对供教学、研究用的内部资料片,不得出售
、出租或以各种形式公开放映。(5)有线电视台播出的影视片,应持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有线电视台要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月播映计划。教育电视台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影视片。
七、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最近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切实按照《条例》规定做好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近期,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1)检查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经营活动,在此基础上,重新核发许可证
。(2)检查录像放映场所的活动情况,严格禁止营业性放映专供家庭使用的音像制品。(3)检查现在市场销售、出租、放映的音像制品,凡属盗版走私的和有反动、淫秽内容的,一律收缴,集中销毁。
八、进口书报刊、影视片和音像制品要认真把关。(1)社会科学和文艺类书刊、音像制品的年度进口计划,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计划外进口应专项报批。(2)引进供国内播映的影视片和复制发行的音像制品,分别由广播影视部和新闻出版署归口管理。引进的影
视片由广播影视部负责审查;引进的音像制品,由广播影视部和文化部共同组成内容审核机构负责审查,对合格的颁发准映证。(3)新闻出版署和各地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书报刊进口业务单位的经常性检查,对有严重问题的,要取消进口业务。(4)海关要认真检查各种形式进口的书
报刊、影视片和音像制品,防止违禁品入境。
九、坚决打击非法出版经营活动。盗版盗印、制黄贩黄、走私贩私活动严重,是当前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市场管理法规,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
地实际,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问题,组织宣传文化、政法、工商税务、交通运输、邮政、海关等部门紧密协作,追根究底,认真查处一批重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庇护者、团伙头目和坏书炮制者。为保证今后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抓紧建
立大案要案的督查制度和跨地区查办协调会制度。
十、健全规章制度,加快立法步伐。(1)在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生产、发行、销售等各环节,全面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等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须首先申办许可证;未有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放营业执照。(2)实行许可证年度检验登记制
度。对遵纪守法的予以登记;对有违章行为的暂缓登记,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注销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各地基层文化市场管理机构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市场行为档案,加强对他们的日常考核。(3)建立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动态报告制度。各地要设立一
批观察点,及时反映市场情况,以增强管理工作的主动性。(4)要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健全新闻出版单位的保密制度和泄密处理制度。(5)尽快制定一批急需的管理法规,改变目前法规建设薄弱的状况。要抓紧制定书报刊出版、电影、电视剧(片)、音像制品、书报刊印刷管理和惩治
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等法律法规。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颁布之前,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
十一、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检查队伍。为加强对书报刊、影视、音像等文化市场的有效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文化市场管理检查队伍,在当地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协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检查市场经济活动,纠正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文化市场监督检
查队伍以专职工作人员为骨干,并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地要解决好文化市场监督检查队伍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定期考核,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文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有关规定和工作人员守则。
十二、深化改革,培育市场。要积极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借鉴国外有益管理经验,推进市场管理改革,培育市场健康发展。(1)要选择一些文化事业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建立书刊、影视片、音像制品交易中心,扶植成为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市场,并使反
映主旋律的优秀文化产品在这些市场中占居主导地位。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规划和领导,既要重视设施建设,又要注重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对近年来形成的文化产品集散地,要加强引导,使之逐步发展为规范有序的文化市场。(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制定的
文化经济政策,注意运用经济手段,增强优秀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要建立优秀文化产品专项奖金和发展基金。完善有利于优秀文化产品进入市场的税收、信贷和价格政策。制定社会文化赞助管理办法,引导社会把赞助投向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3)国家的出版单位、影
视片制作单位、新华书店、图书进出口和电影发行单位等,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竞争能力,更好地担负起组织优秀文化产品生产与流通的责任,发挥在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中的主体作用。(4)选择条件较好的单位,进行组建报业、出版集团的试点。地方的试点由省一级政
府审批,中央和中央各部委新闻出版单位的试点由主管部委审批,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目前暂不组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集团,不实行股份制。(5)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让我国的优秀文化产品走向世界。同时,注意引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加强与境外的交流与协作。各地与境外
交流、合办广播电视节目,应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广播影视部备案。根据我国实际,在我境内不与外资合办电台、电视台和报社,原则上也不合办出版社、期刊社以及影视生产单位。与境外合办自然科学类期刊,由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共同审批。
十三、积极开展社会监督。要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组织群众参与市场监督和管理。有关部门应聘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的评议委员会,对书报刊、电影、电视剧(片)、音像制品等进行审议,评估作品内容,推荐优秀作品,对不良文化
产品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违章行为,并实行奖励制度。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引导广大职工、青少年和妇女批评、抵制文化市场中的消极丑恶现象。对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
十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书报刊、影视、音像等方面的行业组织,是各级政府管理文化市场的助手。行业组织要努力做好服务引导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协助市场管理部门培训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文化素养、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通过开
展经营单位等级评审、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等活动,形成遵纪守法、模范经营、相互促进的良好风气。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行业组织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发挥更大作用。
十五、正确引导群众文化消费行为。市场营销活动影响着群众的消费行为,群众的文化追求和消费倾向又影响着市场的经营方向。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审美情趣和文化消费品位,是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宣传、文化、教育部门以及各群众团体要运用生动活泼的形式,
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行为。要开展文化市场的法规制度、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维护文化市场环境。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介绍艺术常识,开展文艺评论,正确引导文化消费热点,提高群众文化鉴赏能力,为文化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
社会舆论氛围。
十六、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经常分析市场形势,在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集中治理,把日常同集中治理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坚持下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文化部、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力求使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更加活跃有序、繁荣健康地发展。



199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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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7月18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企业,水运、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现发布《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部《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行业各级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交通部设“交通部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和“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下称监测中心),分别负责管理水运系统、汽车运输系统直属单位的能源监测工作、负责监测站的建站管理,指导本行业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接受“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的技术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具体情况批准组建本地区水运系统和汽车运输系统的能源利用监测站(下称地方监测站)。
第五条 直属、双重领导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能源监测站(下称企业监测站)。企业监测站对其所属基层单位的能源利用进行监测。
第六条 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技术规范、标准;
(二)负责直属、双重领导企业的能源利用监测;
(三)负责地方监测站、企业监测站的建站审查、认定工作;
(四)指导地方监测站、企业监测站开展能源利用监测工作。如有必要,也可对地方企业实施节能监测;
(五)开展本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技术培训和咨询工作;
(六)对地方监测站、企业监测站监测人员进行考核、审定、认证和技术指导;
(七)向交通部能源主管部门及“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汇报监测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七条 地方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制订本行业的能源利用监测计划;
(二)对本地区所属企业实施能源利用监测;
(三)负责搜集、整理、储存本地区本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数据和资料;
(四)对地方企业中的能源利用自检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和监测中心报告能源利用监测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三章 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能源利用监测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测、评价合理用油状况;
(二)检测、评价合理用电状况;
(三)检测、评价合理用热状况;
(四)对企业或企业的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能量平衡的监测和评价;
(五)对节能技术、节能装置(产品)的节能效果进行鉴定认证;
(六)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七)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申报节能管理升(定)级技术数据进行测查;
(八)监督企业对国家已公布淘汰的高耗能机电产品进行技术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九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时,必须严格执行监测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能源利用监测分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定期监测须按计划进行,并提前一至三个月通知被监测单位。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站)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也可随时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被监测单位应向监测中心(站)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中心(站)的具体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监测中心(站)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抄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初次监测不合格者,监测中心(站)要及时通知被监测单位,并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测。如复测仍不合格者,可再次限期整改并复测;第二次复测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当年度节能企业升(定)级评选,已获得的节能等级应降级或取消称号。
第十四条 被监测单位对监测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十五天内可向上级节能主管部门申诉。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应组织复测、复审,并在一个月内做出处理结论。

第四章 监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监测中心须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审定合格后,由交通部批准发给证书,才能施行其职能。
第十六条 地方监测站、企业监测站须经监测中心进行技术审查认可合格发给“监测许可证”后,方可实施监测。
第十七条 各监测站的监测专业人员须经监测中心考核,合格后发给“节能监测员证书”。监测人员凭证工作,无证工作提供的监测数据无效。
第十八条 监测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保证监测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优秀的能源利用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方法和报告,可参与科研成果评比。能源利用监测资料和文件,涉及机密的,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制度处理。
第二十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从事监测时,可按收费标准收取测试仪器设备折旧、材料、劳务等费用。收费标准须经监测中心(站)的上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领导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本系统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本系统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制定依法行政监督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交流、督促检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或机构做好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依法行政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依法行政领导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依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



  (四)依法行政统计和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情况;



  (六)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情况;



  (七)对下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评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问责的情况。



  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决策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集体决定、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是否建立和规范运行;



  (二)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所属部门之间的决策权限是否明确;



  (三)行政决策权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



  (四)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专家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向社会公布或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四)对下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进行严格审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五)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是否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有无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及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及时学习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无适用已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的情况;



  (三)是否依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有无权责不清、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未予追究责任的情况;



  (四)是否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立案、回避、调查、听证、决定等程序,有无严重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五)是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有无行政执法文书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



  (六)是否建立行政执法职权争议协调机制,有无职能重叠、职权交叉得不到解决的情况。



  第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是否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有无越权行政以及随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



  (二)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并纠正违法行为,有无因行政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三)是否维护政府公信力,有无随意撤销、变更生效行政决定的情况;



  (四)是否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无该受理不受理、该审查不审查、该裁决不裁决的情况;有无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情况;



  (五)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有无拒不应诉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的情况;



  (六)是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处机制,有无推诿、敷衍、拒不查处投诉举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编制及更新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的情况;



  (二)涉及公众利益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



  (三)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



  (四)本机关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除本章其他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转变政府职能的情况;



  (二)依法设置机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情况;



  (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执法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依法行政监督主要采取全面检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统计分析、审查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等方式。



  第十四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重大部署的落实、重要工作的完成、重大事项的办理进行督察。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在依法行政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全面检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的建议,经本级机关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依法行政的全面检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应当组成检查组、督察组、调查组。



  检查组、督察组、调查组可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掌握情况,查清事实。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检查组、督察组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向派出检查组、督察组的机关报告检查、督察情况。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将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调查结果报告派出调查组的机关,并提出处理建议。



  涉及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建议。



  派出调查组的机关应当对调查组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决定;超出本机关处理权限的,报有权机关决定。处理结果需要公布或向有关方面反馈的,应当及时公布或反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设计、发放、收集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报表,对下级机关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同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由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受理和审查。







第四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依法行政考评指标,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对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评纳入本级政府和本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统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考评结果应当进行通报,或者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安排部署、不督促检查的;



  (二)未完成依法行政年度工作任务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执法岗位及责任不落实的;



  (五)依法行政考评未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行政首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重大行政决策没有广泛听取意见或经过法定程序的;



  (二)行政职权争议协调解决不及时,导致行政执法秩序混乱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四)没有执法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五)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六)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下级行政机关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的,由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执行;拒不执行的,由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行政首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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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三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监督中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行政行为监督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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