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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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鼓励两国在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图书馆、博物馆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艺术演出和展览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一、互派艺术家访问、交流经验;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专业人员进行访问和交流经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影和电视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促进并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资料交换和专业人员互访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在必要时可由双方协商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南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武克连
(签字) (签字)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发〔2008〕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优质、高效和领导干部勤政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辖区内的重点项目建设的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阿坝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由州监察局负责。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规划建设局、州环保局、州交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移民办、州政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
(一)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工程项目为重点,主要是列入国家、省、州重点工程的项目;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
(二)州重点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效率;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质量安全之环境事故和浪费;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情况;
(四)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职责:
(一)监督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督促参与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实行“绿色通道”、服务代理制、 “一卡通”、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跟踪督办等;
(四)督促查处违纪案件;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六)评价、评估效能监察工作绩效;
(七)决定效能监察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二)将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对象,并由建设单位填报《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报告表(一)》(附后),跟踪检查服务制度的落实;
(三)对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全程监督,进行效能监察绩效评估;
(四)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二)》(附后),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结项。
第七条 对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建议,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开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对出现违规违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强化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教育警示作用。
第八条 将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纳入州委、州政府单项目标管理考核,并实行奖惩。对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而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报告表(一)
2.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二)
附件1
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报告表(一)
项目名称
立项单位
立项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职 务
实施单位
主管
协管
监督检
查对象
监督
检查
主要
内容
(签字)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
办理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协办单位
办理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
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2.监督检查对象一栏填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2
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二)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职 务
实施单位
主管
协管
监督
检查
主要
内容
效能
监察
实施
结果
数
据
统
计
节约
资金
查处违规违纪事项
挽回经济损失
提出监察建议
作出监察决定
纠正不当管理
政纪
处分
党纪
处分
表彰单位/人员
主办
单位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协办
单位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察
机关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表(二)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填报。
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2004年)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2001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邮政信报箱的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陕西省邮电通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信报箱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信报箱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信报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居民楼每一单元的地面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报刊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及住宅楼房等建设工程,必须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邮政信报箱。
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办公楼等场所,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建设或设置邮政信报箱。
第六条 邮政信报箱应标明单位名称、“中国邮政”的标志、服务监督电话。
邮政信报箱箱体由市邮政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建设工程,应将邮政信报箱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总体规划。邮政信报箱建设所需费用列入建设成本总概算。
第八条 邮政信报箱建设应当按照《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箱体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没有设置邮政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补建,也可委托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建设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第十条 邮政信报箱由住宅小区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行政管理部门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支付。
第十一条 邮政信报箱属于邮政专用设施,应保持其整洁、美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故意损毁,不得在箱体上随意张贴广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建邮政信报箱而未建的,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仍未补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拆除、移动、损毁邮政信报箱的,由市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