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情调度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04:35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情调度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情调度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4-03-09 发布单位:农业部


农办农[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

  为了发挥农情信息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和引导作用,配合做好种植业尤其是发展粮食生产的各项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情调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情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各种农情信息,对上准确反映各地政策落实、工作进展、生产动态、形势预测等重要行情、民情和灾情,对下提供政策、生产、市场、品种、技术、经验等信息服务。做好农情信息工作,关键在于领导重视、责任明确。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情调度工作,并为农情调度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农情信息的决策参考、工作指导和服务引导作用。请各省接到此通知后,尽快将分管农情信息工作的厅级领导、处级领导和农情调度员名单、联系电话,函告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情信息处。

  二、加大农情信息调度力度

  根据今年发展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目标任务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大农情信息调度的工作力度,做到常规调度和临时调度相结合,特别要加强粮食等主要作物、重点地区、关键农时的动态信息调度。我部将根据《农情调度月历》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大农作物播种进度、形势分析、政策措施等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密度。其中,春夏播进度报表改半月报为旬报(旬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综合分析性文字材料要每半月一报,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尤其要及时反映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各地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另外,各省级农情部门要积极督促本辖区内的部属县级农情联系点,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文字材料。

  三、严把信息质量关

  各地农情部门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把好信息质量关,提供的农情信息要客观、准确、及时,不得虚报。动态信息要有可比性,同一指标数据前后要相符,并保持一段时间内的相对稳定。要加强文字信息的综合分析,做到内容属实,判断准确,观点鲜明,文字简练。厅(委、局)内外有关单位要对重要信息(如面积、产量、灾情等)会商衔接、核实,并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特别要防止“一厅(委、局)报两数”,确保上报的种植业数据一致。

  四、加快农情调度系统建设步伐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情调度系统建设,积极争取资金投入,规范调度制度,加快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农情调度自动化,提高信息运行效率。要加强基层农情信息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可靠。要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加强农情数据采集和加工的方法研究,尽可能使用第一手数据,提高加工数据的可信度,排除非技术性因素对数据信息的修正。

  五、完善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农情调度工作,我部种植业管理司今年将修订完善农情工作考核办法,加大对《农情调度月历》中“文字部分”规定信息和被采用信息的考核。同时,将把各省内部属县级农情联系点上报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纳入省级考核内容。年底,将继续对农情信息工作进行考评,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将农情信息工作纳入我部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农情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完善本部门的农情考核办法,促进本地农情工作顺利开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四年八月一日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建设(包括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及回填、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建管、工商、园林、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处置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及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明。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运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专业运输车辆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公示。

  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持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运输除外)、建设单位办理的建筑垃圾处置证明、施工单位签订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手续,领取建筑垃圾运输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证明文件、运输车辆的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条件进行核实,按一车一证核发运输证,并及时将核发运输证的有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建筑垃圾运输证应当随车携带。

  第九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偷倒、乱倒;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遗撒、泄漏。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清运过程中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回填、利用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办理处置手续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运输单位未办理运输证,或未按运输证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可并处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发生遗撒、泄漏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偷倒、乱倒建筑垃圾或者建筑垃圾遗撒、泄漏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或及时组织清除。

  第十九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2日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合政〔1993〕193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2004年生态建设先进区县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2004年生态建设先进区县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2004年生态建设先进区县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6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黄山市2004年生态建设先进区县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443”行动计划,全力推进生态大市建设,依据黄办〔200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二、考核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重点考核生态建设工作过程及进展情况,突出生态保护和建设内容。
三、考核主要内容:
各区县主要考核五个方面工作。一是生态建设的领导及组织机构;二是生态建设规划编制;三是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进展;四是工业污染防治及城市环境建设。五是项目、基地建设及生态县区建设试点争取。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要考核四方面工作。一是领导及组织机构;二是生态保护规划编制;三是生态保护及建设;四是重点工作及项目完成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四、组织领导:
生态建设目标考核在黄山建设生态大市领导组领导下,由市生态办牵头,市环保、林业、水利、农业、城建等部门参加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五、考核办法和时间安排:
元月12—17日各区县及黄山管委会对照考核办法进行自查和自评,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和自评结果上报市生态建设考评小组。
元月18—20日市考评小组审核各地上报材料,分二组赴各地进行现场重点检查和复核。市环保局和市林业局领导分别担任考评组组长,每个考评组由环保、林业、水利、农业、城建抽调人员参加。检查和复核采取看资料、看现场、重点核实的方法进行。在检查和复核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考核结果,上报市建设生态大市领导组审定。
六、考核表彰:
考评最终结果取前三名由市综合目标考核领导组汇总,统一向全市通报,并授予2004年度生态建设先进区县的称号。

附件1.2004年生态建设先进区县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区县部分)
附件2.2004年生态建设先进区县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黄山风景区部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