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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意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05:03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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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意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意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0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70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0年十一月六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在三个月之内互派大使。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意大利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声明。
  意大利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意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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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明确《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目录》的商品范围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明确《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目录》的商品范围的通知


            (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

  为了便于各局贯彻国检监〔1989〕389号文精神,现将列入《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目录》中的商品范围明确如下,望各局参照执行。

  一、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总重量在26号以下的汽车和总重量在45吨以下的汽车列车。

  二、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CC或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

  三、摩托车发动机:摩托车发动机的机械结构部分及其有关电器部件的总和,即摩托车发动机总成。

  四、电冰箱:有效容积在500升以下,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电机一压缩机式冷藏箱,冷藏冷冻箱或冷冻箱。

  五、电冰箱压缩机:单相电源供电的电冰箱用封闭型电机一压缩机。

  六、空调器:单相电源供电,制冷量在9000W(7740Kcal/h)以下的空调器。

  七、空调器压缩机:制冷量在9000W以下,单相电源供电的空调器用封闭型电机一压缩机。

  八、电视机:黑白或彩色电视机和能接收电视广播信号的监视器。

  九、显像管、屏幕对角线尺寸大于16cm的阴极射线管。





四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69号]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预防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以及在本市居留的外地人员、外籍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以及机关、团体、驻四平城区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居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限时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 凡属四平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实行有限制燃放,燃放烟花爆竹须限制时间,限制品种,确定燃放地点。燃放时间为每年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十五;平时禁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必须达到省部级安全合格标准,严禁假冒伪劣品种进入市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一定地点燃放,严禁在室内、楼道、阳台、棚户区和人员集中地区、复杂公共场所、重点要害部门、首脑机关、文物保护区及危险物品企业、仓库和天然气设施、管道等附近燃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个人严禁当场试放。

第六条 在四平市城区限时定点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特殊情况确需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 国家及本市庆典活动需在四平城区内燃放礼花爆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第八条 因作业(如拍摄电影电视等)需要使用烟花爆竹的,须报请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第九条 确须运输烟花爆竹途径禁止地区的,须持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证明,并由本市公安机关审验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收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单位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收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除全部没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除人武部没收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予以取缔,并没收全部原料、半成品、成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不满18周岁公民违反本规定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或赔款,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裁决的,在接到通知书5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书5日内作出裁决,如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可在接到通知书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平市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四政令[1996]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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