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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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1年1月22日 生效日期197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给予各种便利。
“甲”表为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出口的商品;“乙”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本协定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将按照两国在本协定签字之日现行有效的以及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将要生效的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对有关服务和产自对方的商品的关税和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连国家的特权和便利。
第四条 有关缔约双方之间贸易业务的支付将以可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五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时,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使用中文和西班牙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先 念 赫苏斯·阿方索 奥约诺·阿洛戈
(签字) (签字)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津贴的对象为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技能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公布。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享受津贴资格审核、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享受技能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还应通过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或业绩追踪;
(二)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
(三)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符合享受技能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在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
(五)在我市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
(六)高技能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津贴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5人以上的单位,可由其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申请。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专家同意票数达到应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方可入围。
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入围人员审核并在市劳动保障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后无有效异议的,可将技能津贴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六条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技师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津贴资格审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已申领技能津贴的,继续在我市支柱产业第一线工作并作出了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在两年期满后再行申请技能津贴。
对于正领取技师津贴并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的,经申请从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次月起发放高级技师津贴,不再发放技师津贴。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享受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管理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津贴的,经查实,取消其享受津贴资格并勒令退回已发津贴;高技能人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技能津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本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发放内部技能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判处徒刑缓刑政治权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判处徒刑缓刑政治权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局第三医院:
8月8日函悉:关于盗窃贪污犯被判处徒刑缓刑期间有无政治权利问题,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选民资格若干问题解答第十六条三项“一般刑事犯中的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而被管制者”才没有政治权利。因此对所询被告,如是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而未宣告管制,就应享受有政治权利。如果是被判处徒刑未宣告缓刑而系保外执行,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解答第十八条“保外执行未经剥夺政治权利者,因其仍在执行监禁的刑期期间,故均应停止其选举权利的行使,并不把他列入选民名单”。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局第三医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期间有无政治权利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有一盗窃贪污犯,因在劳改中表现好,现在恢复工作,缓期执行,请问在缓期执行当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否享受人民的权利,希答复为盼。
195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