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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38:57  浏览:8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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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5年5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保证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5号,以下简称《实施和处理意见》)的贯彻执行,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登记,并将清理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有违反规定建私房、参加集资建房和超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的领导干部,应主动检查纠正,并于今年7月底之前,退出违反规定所建住房和多占住房。
二、凡违反规定使用军警号牌的,要在今年6月15日之前,更换为符合规定的车号牌;以各种名义借用和无偿占用的外单位的交通工具,要立即清退;不准驾驶公家的车辆上下班,办私事;对在1995年1月24日以后,未经批准用公款和本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应如数退出所用公款和按当地市场价格补交油料费。
三、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和《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应酬活动;违反规定的,对接待单位和被接待人员,均应严肃处理。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处以上干部,要严格执行中纪委作出的《补充规定》及《实施和处理意见》;机关科、股级干部,基层工商所(站、队)负责人,参照执行。
五、各单位应及时将《实施和处理意见》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对违反《补充规定》的人员,要按照中纪委的《实施和处理意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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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的通知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关于印发《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的通知


教语信司函[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民族语文信息化工作的批示精神,推动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规范化,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在征集各地意见和专家研讨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和经费情况,制定了《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现将《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属单位及科研人员,并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和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直接申报,其他单位通过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申报,申报材料须经民委(民语委)同意并加盖公章。

  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申请书》(可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主页上下载,网址:http://202.205.177.129/moe-dept/yuxin/index.htm)。

  申报项目需提供项目申请书电子文本一份,书面文本一式两份。书面文本加盖公章后在2004年12月25日前寄至:

  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规划协调处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人:王奇 易军

  联系电话:(010)66096726  传真:(010)66096725

  电子文本发至:yuxinsi@moe.edu.cn

  附件:《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2004年11月22日

  附件:

《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民族语文信息化工作的批示精神,推动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信息化,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工作职能和经费情况,教育部2004-2007年在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和信息化方面拟开展如下工作:

  一、少数民族文字的字符集及其平台建设

  目前,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缺乏必要的文字平台,为了信息传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必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字符集建设,搭建高水平的信息化文字平台。字符集建设重视现实应用,由今而古,由基本字符集到完备的大字符集,并积极申报国际标准,使少数民族文字不仅实现日常交流的信息化,而且实现国际化和达到文化层面上的信息化。

  主要工作包括:(一) 搜集、整理古今少数民族文字。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字典和相关研究成果,遵照有见必录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搜集少数民族古今文字和各种符号。在广泛搜集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文字和符号进行甄别、查重。
 
  (二) 制定少数民族文字字符集编码国际标准。对选定的文字和符号进行形体规范,制定民族文字常用字体的字形规范。

  (三)以现有的中文平台为基础,开发符合国际化/本地化标准,支持藏、维(哈、柯)、蒙、彝、傣等少数民族语言的通用系统平台。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民族文字字符总集(委托项目)

  2.民族文(蒙、藏、维、哈等)常用字体字形设计与规范(委托项目)

  3.ISO/IEC 10646藏文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标准的完善

  4.维、哈、柯文信息交换用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修订)

  5.八思巴文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委托项目)

  6.老傣泐文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

  7.纳西东巴象形文字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

  8.基于ISO 10646的维、哈、柯、傣文电子出版系统研发

  9.统一平台上少数民族文字识别系统研发

  二、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

  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是实现民族语文信息化的基础性工作。要在扎实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组织制定对信息化有基础意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信息化、标准化,确保民文数据传输、交流和成果共享。当前优先进行蒙、藏、维、哈、柯、朝、彝、傣等主要文种的规范标准制定工作。

  2004-2007年重点开展如下工作:

  (一)少数民族人名、地名转写规范化

  目前,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及拉丁字母转写很不规范,尤其是同一人名、地名所用的汉字有多种写法和多种读音,给少数民族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此,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进行规范的呼声一直很高。

  主要工作包括:1.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化。制定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包括规范总原则和各相关民族的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在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的基础上制定音译转写对音表,并收集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按规范和对音表进行译写,作为范例;组织进行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和对音表的审定工作。

  2.制定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拉丁转写规范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总原则(委托项目)

  2.藏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3.藏语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4.藏文拉丁转写规范

  5.蒙古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6.蒙古语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7.蒙古文拉丁转写国际标准

  8.哈萨克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委托项目)

  9.柯尔克孜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委托项目)

  10.彝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11.傣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二)术语规范化

  规范少数民族术语,对于少数民族群众正确理解国家政策以及民族地区的政务、教育、新闻出版、科技、影视等具有重要作用,对民族地区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工作包括:1.制定术语标准化的原则与方法、术语缩略语书写的原则与方法。2.制定民族语辞书的编纂原则与方法。3.建立健全机构,审定发布少数民族术语规范。4.规范教材中的少数民族术语。5.建立民、汉、英术语数据库。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确立藏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2.确立维吾尔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委托项目)

  3.确立哈萨克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委托项目)

  4.确立柯尔克孜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5.朝鲜语术语标准化工作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6.确立彝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7.确立傣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8.蒙古语辞书编纂工作 原则与方法(委托项目)

  9.朝鲜语辞书编纂符号、基本术语

  10.民族传统领域术语整理及规范(藏、蒙、彝医药、音乐等)

  11.汉藏新词术语大词典

  12.汉蒙名词术语大词典(委托项目)

  13.朝鲜语新词术语规范

  14.彝语新词术语规范

  15.壮文基本词汇及新词术语规范

  16.民文(蒙、藏、维、哈、朝等)中小学教材术语规范

  17.汉、英、维、哈、柯语名词术语数据库建设

  (三)基础性规范及研究

  1.藏语标准语方案研究

  2.蒙古文拼写形式的规范化研究

  3.现代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正音正字研究

  4.彝文规范方案的完善

  5.贵州语言文字应用与保护

  6.中小学蒙语文标准音统用教材编写研究

  三、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建设

  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的建设,是民文信息处理的基础性工作。目前,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要借鉴汉语基础资源库的建设经验,通过开展相关的基础研究,研发多文种的多种资源库,包括文本资源和语音资源。

  主要工作包括:1.若干民族语言的语料库建设。2.有关资源库建设的规范标准。3.若干民族语言文字的知识库建设。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蒙语语料库建设

  2.藏语语料库建设

  3.现代维吾尔语语料库建设及其深加工

  4.民文语料库建设规范标准及工具软件

  5.中国民族语言语音参数数据库

  6.汉藏语系语言词汇语音数据库

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4]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4月20日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设立六安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进步类;
  (二)突出贡献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并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初评工作。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和突出贡献类评审委员会分别设立。

第二章  市科技奖的设置

  第六条 市科技奖分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突出贡献两类。每两年评审一次。
  (一)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人员、组织。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和1万元。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二)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授予在科技创新、成果引进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人奖金10万元,其中4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于科研开发经费。每次授予人数1名(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技奖评审标准

  第七条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根据下列标准进行综合评选:
  (一)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八条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制。一等奖每项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每项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每项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九条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应用技术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或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获得省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二完成人或获得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二)获奖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近年实际交纳的新增税收连续两年达100万元以上,并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具有间接经济效益和重大社会效益的由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组织5人以上同行专家评估认定。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条 市科技奖由下列组织申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和省驻本市机构;
  (四)其它组织。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技奖时,应填写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省科技奖的项目,不再参与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学科)初评小组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并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意见。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其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与处理。

第七章 授 奖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包括评审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行署发布的《六安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署发字[1987]第90号)、《六安地区经济技术运用升级奖励办法》(六署[1999]40号)、《六安地区科技贡献奖励办法》(六署[1999]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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