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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39:54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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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于2007年5月16日经六届州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试行。请结合各自实际,在试行中提出修改意见,以便修改完善。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上级各项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大局,以建设“六型政府”为目标,努力做到勤思好学,学以致用,建设学习型政府;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建设责任型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运作,建设法治型政府;坚持宗旨,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建设效能型政府;清正严明,克己奉公,建设廉洁型政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硬、服务优的干部队伍。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州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六、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由州长委托分管副州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并向州长报告。
  八、副州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州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联系州长分管工作,协调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州长因公外出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十一、各局、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州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州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 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决算草案、重要政策措施、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等事项及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州人大、州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州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州情实际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报送州政府由州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后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州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办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实行州行政执法部门、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绩效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实行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督促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按有关程序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同志要亲自接待群众来访,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应亲自接待处理。
  三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六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二、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三、州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州政府领导审批州政府办公室及州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三十四、督查的重点是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州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十五、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三十六、州政府各部门负有对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州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县市、各部门对州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七章 工作安排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八、州政府根据省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由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对重点工作实行定量考核,兑现奖惩。
  三十九、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州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由州长、副州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州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应急办主任、州政府办纪检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驻外机构以及中央、省驻州县处级以上单位和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州直有关党群部门到会作指导。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遇重要情况或工作需要,经州长批准可适时召开。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决定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2、讨论重大决策和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经济形势、通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二、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出席,州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州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督查室主任、应急办主任,州政府办纪检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州政协相关领导和州委、州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和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会议原则上在周三上午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州长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州长或副州长提出,由州长确定。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过半。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3、讨论需要报请州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4、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5、讨论决定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决算;
  6、研究部署州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讨论决定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土地征用、大额资金审批及有关人事问题等重大事项;
  8、讨论通过由州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
  9、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10、讨论需要提交州编委会研究的州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
  11、讨论决定以州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12、讨论决定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三、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分管副州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1、讨论需要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2、研究落实州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
  3、协调解决上级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议定事项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4、研究解决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事项,涉及重要事项的处理,须向州长报告或事后向常务会议通报。
  四十四、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专题会议研究的内容涉及项目、资金等审批事项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州性会议。凡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大会,统一由州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州政府批准,州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全州性大会;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于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全州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和会期,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州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管理权限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四十八、州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十九、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签发。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属传达州政府决定事项和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属州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州政府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凡以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发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州政府审定的事项经州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州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州政府权限范围的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
  五十一、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涉及全州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须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向州委请示或报告。须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按程序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十二、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要政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各工作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五十三、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向州委请示的事项,须事前提交州政府讨论,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向州人大、州政协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州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州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同意。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州政府的请示事项,州政府应及时研究答复。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州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一般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坚持以“八荣八耻”规范行为,坚持用八种优良作风严格要求,做学习的表率,善于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
  五十五、要深入实际察实情,扑下身子抓落实,定下来的事情要雷厉风行,部署了的工作要集中精力抓督促。着力改进文风、会风和政风,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要发的发短文,发快文;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要开的,开短会,说短话。要坚持重心下移,主动到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去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迎送,不收礼。
  五十六、要把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基本依据,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做到主动服务、热情服务、规范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跟踪服务,努力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四难”作风,为群众办事不拖、不欠、不推、不躲,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
  五十七、要坚持艰苦奋斗,大兴勤俭节约之风,自觉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讲排场、比阔气,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最需要的地方、最关键的环节上。
  五十八、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两个务必”,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能因个人有不同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马虎应付、推诿塞责,甚至有违背决定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以个人名义发表的涉及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六十、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原则上由主管领导讲话。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离州出差、出访、因病休养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同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州外出应事先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州政府办公室报经州政府领导批准。州长和常务副州长、副州长和对口服务的副秘书长原则上不得同时离州外出。
  六十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州长、副州长出访报请省政府批准。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州直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州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副职和科级干部出访由分管副州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州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六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树立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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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刑诉法确立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规定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来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强制医疗,并赋予被强制者及其近亲属以相应的救济措施。此规定让国家和政府在有效预防社会危害、为精神病人提供有效治疗等方面承担了更多责任,同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合议庭应吸纳专业医学专家作为陪审员。修改后刑诉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判断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是一个较为专业的医学问题,所以笔者建议,为了庭审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合议庭应吸纳精神病方面的医学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由专家陪审员在医学方面作出判断,由案件承办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负责。

第二,应进一步明确相关审限及复议决定作出时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287条中规定: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同时,对于该条中所规定的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应当明确指出复议期间是否停止一审决定的执行并明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应确定执行强制医疗机构的产生及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应通过司法解释,确定执行强制医疗机构的产生及运行机制,充分调动政府、社会资源统筹解决资金、设备、人员等问题,选取一定数量的医疗业务能力较强、医疗环境安全、配套设施齐全的医疗机构组成执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名录,并就精神病人的看管和治疗问题作出规定,以确保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真正得到执行和落实。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轻工业局联合制定的《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下发你关,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植物油精炼加工的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本标准实施后,海关总署下发的《核销手册》中的精炼植物油单耗标准予以废止,各海关一律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0年5月1日前备案的合同仍按原标准备案、核销。
请遵照执行。



HDB0007--1999
--精炼豆油 15079000
精炼菜子油 15149000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进口毛大豆油(税号15071000)、毛菜子油(税号15141000)为主要原料,经精炼(化学精炼或物理精炼工艺及某些稍做改变的精炼工艺)制成的精炼食用豆油(税号15079000)、精炼食用菜子油(税号15149000)。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植物油精炼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质量的精炼植物油所消耗的毛油质量。
2.2 植物油精炼损耗率%:指单位质量的毛油与经精炼加工制成的精炼油质量之差占毛油质量的百分率。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毛大豆油、毛菜子油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
| 品 种 | | |
| | 毛大豆油 | 毛菜子油 |
| 项 目 | | |
|------------------------------|----------------|----------------|
|色泽(罗维朋比色计1英寸槽)≤|黄70红6 |黄35红7 |
|------------------------------|----------------|----------------|
|游离脂肪酸,% ≤|2.0 |2.0 |
|------------------------------|----------------|----------------|
|水分,% ≤|0.20 |0.20 |
|------------------------------|----------------|----------------|
|杂质,% ≤|0.20 |0.20 |
|------------------------------|----------------|----------------|
|磷,mg/kg ≤|400 |400 |
|------------------------------|----------------|----------------|
|加热实验(280℃) ≤|允许有微量析出物|允许有微量析出物|
----------------------------------------------------------------------
3.2 产品要求
大豆色拉油应符合GB7653和GB13103--91的规定(见附件1,3)。
菜子色拉油应符合GB7654和GB13103--91的规定(见附件2,3)。
精炼植物油应符合GB15197的规定(见附件4)。
4 单耗标准
4.1 植物油精炼单耗标准
在符合3.1和3.2条的情况下,毛油精炼损耗率为不大于7%,单耗不大于1.075kg/kg。
4.2 植物油精炼单耗计算方法
在符合3.1和3.2条件的情况下,植物油精炼单耗结果按式(1)表示:
Y(KG)=X1÷(1--X2) ………………(1)
式中:Y——植物油精炼单耗,kg;
X1——精炼植物油单位质量,kg;
X2——植物油精炼损耗率,%;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从90年代初开始,从事油脂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国内东部沿海一带迅速崛起,这些企业大多具有生产规模大、资金投入大、技术起点高、设备先进,产品质量高和拥有众多的高级技术人才的特点,整体水平位居国内油脂行业领先水平,几年来为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为了维护行业的有序发展,促进加工贸易的科技进步,公平竞争和海关的有效监督,尽快制定统一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已显得十分必要,相信通过新的标准的颁布实施,在扶优限劣、保护环境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标准的编制依据
以现行的国家标准和植物油精炼加工工艺及国内外植物油加工企业生产水平为主要依据,参考国外行业相关标准,结合实地调研,在充分考虑加工贸易生产实际的前提下,制定科学、规范、统一、实用的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植物油精炼加工的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
三、标准中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以进口毛大豆油、毛菜子油为主要原料,经精炼(化学精炼或物理精炼工艺及某些稍做改变的精炼工艺)制成的精炼食用植物油。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植物油精炼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质量的精炼植物油所消耗的毛油质量。
植物油精炼单耗结果按式(1)表示:
Y(KG)=X1÷(1--X2) ………………(1)
式中:Y——植物油精炼单耗,kg;
X1——精炼植物油单位质量,kg;
X2——植物油精炼损耗率,%;
2、植物油精炼损耗率%:指单位质量的毛油与经精炼加工制成的精炼油质量之差占毛油质量的百分率,本标准毛油精炼工艺损耗率为不大于7.0%。
3、精炼植物油:指经脱磷、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高级食用植物油。
4、化学精炼:由脱磷碱炼中和、脱色、脱臭三个工序组成。
5、物理精炼:由脱磷、脱色、脱酸脱臭三个工序组成。
6、原料要求:植物油精炼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来自于精炼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即植物油精炼损耗),由于植物油精炼工艺是十分成熟的工艺,所以毛油质量的好坏是影响损耗的主要因素,在保护环境并充分考虑到各方面利益的前提下,毛油的质量应满足标准的要求,如低于标准的要求,将会导致损耗增加,并增大企业的环保压力。
7、产品要求: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加工贸易企业所采用均是当今国外较为先进的设备和成熟的工艺,其产品质量远高于国内色拉油标准,如产品质量低于标准要求则损耗也随之降低。
四、标准中涉及的工艺。
1、化学精炼的主要工艺流程
毛豆油 毛菜油→过滤→加热→加酸→混合→加碱液→混合反映→聚凝→离心分离→水洗→离心分离→真空干燥→加热→加酸→加白土混合→脱色→过滤→加热→蒸馏脱臭→冷却→过滤→精炼油
2、物理精炼的主要工艺流程
毛豆油 毛菜油→过滤→加热→加酸→混合→加稀碱液聚凝→加热破乳→离心分离→水洗→离心分离→真空干燥→加热→加酸→加白土→混合→脱色→过滤→加热→蒸馏脱酸脱臭→冷却→过滤→精炼油
五、精炼损耗的组成
油脂精炼损耗一般有几个部分组成,既脱磷、脱酸、脱色、脱臭损耗。
脱磷损耗%:毛油含磷量ppm(mg/kg)×30÷10000以下
脱酸损耗%:毛油的游离脂肪酸含量%×2以下
脱色损耗%:毛油重的0.5%以下
脱臭损耗%:毛油重的0.5%以下
水杂损耗%:毛油重的0.2%以下
六、标准的执行原则
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企业进行油脂精炼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核销时,如发现超出标准损耗要求时,如属于原料质量差或管理问题则照章补税,确因精炼工艺发生重大改变造成损耗超标,应要求企业出示当期所有生产记录和详细的工艺说明,及原料和产品货批的质量检验报告,该报告需由具有第三方公证地位的检验机构出具(国家授权认可的国家或省级检验机构),并将上述有关材料上报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4.34
:664.5
大豆色拉油 GB 7653--87
Soybean salad oil
大豆色拉油系指大豆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脂)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植物油。主要作凉拌油或作蛋黄酱、调味油的原料油。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大豆色拉油。
1 特征指标
20
折光指数(n ):1.4730~1.4770
比重(20/4℃):0.9210~0.9250
碘价(gI/100g):123~142
皂化价:(mgKOH/g):188~195
2 质量标准
----------------------------------------------------
项 目 | 指 标
------------------------------------|--------------
透明度 | 澄清、透明
------------------------------------|--------------
气滋味 | 无味、口感好
------------------------------------|--------------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Y20R2.0
------------------------------------|--------------
水分及挥发物(%) | ≤0.10
------------------------------------|--------------
杂质(%) | ≤0.05
----------------------------------------------------
----------------------------------------------------
项 目 | 指 标
------------------------------------|--------------
酸价(mgKOH/g) | ≤0.3
------------------------------------|--------------
过氧化值(meq/kg) | ≤10
------------------------------------|--------------
冷冻试验(0℃冷藏5.5h以上) | 澄清、透明
------------------------------------|--------------
不皂化物(%) | ≤1.0
------------------------------------|--------------
烟点(℃) | ≥220
----------------------------------------------------
3 卫生标准
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2707~2763—81)执行。
4 内装量
不低于表示重量。
5 掺杂物
本品不得掺有其他油类。
6 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按GB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6.2 气滋味:按GB5525—85执行。
6.3 色泽:按GB5525—85执行。
6.4 水分及挥发物:按GB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6.5 杂质:按GB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6 酸价:按GB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6.7 过氧化值:按GB5538—85《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执行。
6.8 不皂化物:
6.8.1 乙醚法:按GB5535—8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法》执行。
6.8.2 石油醚法:见附录A。
6.9 比重:按GB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6.10 折光指数:按GB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6.11 碘价:按GB5532—85《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6.12 皂化价:按GB5534—85《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6.13 烟点:见附录B。
6.14 冷冻试验:见附录C。
7 包装、储存和运输
7.1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卫生要求。容器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重量。
7.2 应储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7.3 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附录A 不皂化物(石油醚法)(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的动植物油脂,不适用不皂化物含量多的鱼油和饲料级的脂肪。
A.1 仪器和用具
A.1.1 刻度分液漏斗500mL。
A.1.2 锥形瓶250mL
A.1.3 冷凝管(与锥形瓶配套)。
A.1.4 电热恒温水浴锅。
A.1.5 索氏脂肪抽提器(底瓶250mL)。
A.1.6 电热恒温箱。
A.1.7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A.1.8 备有变色硅胶的干燥器。
A.1.9 滴定管。
A.2 试剂
A.2.1 95%乙醇(分析纯)。
A.2.2 50%氢氧化钾水溶液。
A.2.3 石油醚(分析纯)。
A.2.4 0.02N氢氧化钾溶液(准确标定)。
A.2.5 1.0%酚酞指示剂。
A.3 操作方法
A.3.1 准确称取混合均匀试样约5g于锥形瓶中,加30mL乙醇和5mL氢氧化钾溶液,接回流冷凝器缓慢煮沸1h至皂化完全。
A.3.2 将皂化物移至萃取用的刻度分液漏斗中,并用乙醇冲洗至40mL刻度,然后用蒸馏水洗涤转移至总体积为80mL并用少量石油醚洗瓶,并将洗瓶的石油醚倒入刻度漏斗中,室温放置,冷却后加入50mL石油醚。塞上塞子并剧烈振动至少1min,然后静置分层,清晰后,放出下层皂液至另一分液漏斗中、将石油醚层留在原来的分液漏斗中。皂液每次用50mL石油醚重复萃取,至少6次以上每次都应剧烈振动,将石油醚合并到原来分液漏斗中,用25mL10%乙醇(水溶液)洗涤合并液3次,每次都应剧烈振动并弃去乙醇层(注意切勿放掉石油醚层)。将石油醚萃取液转移到恒重的脂肪抽提器底瓶中,在水浴上蒸发回收石油醚后,于烘箱中干燥、冷却、称重、直至恒温。
A.3.3 称量之后,在残留物中加入60mL50℃左右的含指示剂并预先中和至淡红色的乙醇,用0.02N氢氧化钾标准溶液滴到淡红色为止。
A.4 结果计算
V.N.282
残留物中脂肪酸重量(g)--------------=0.28NV…………(A1)
1000
W1-0.28N.V
不皂化物(%)=--------------×100………………………(A2)

式中:W——试样重量,g;
W1——残留物重量,g;
N——氢氧化钾标准溶液的当量浓度,N;
V——滴定所消耗氢氧化钾溶液体积,mL;
0.28——每毫克当量油酸的重量,g。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超过0.2%,求其平均数,即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附录B 烟点(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油脂
B.1 仪器和用具
B.1.1 试验箱。
B.1.2 温度计0~300℃。
B.1.3 样品杯。
B.1.4 加热板。
B.1.5 石棉板。
B.1.6 热源:煤气灯或电炉。
B.2 操作方法
将油或溶化了的脂肪样品,小心装入样品杯中,使其液面恰好在装样线上,并调节仪器的位置,使火苗集中在杯底部的中央,将温度计垂直地悬挂在杯子中央,水银球离杯底约6mm处。
迅速加热样品到发烟点前42℃左右,然后调节热源,使样品升温速度为5~6℃/min,发烟点指样品出现少量烟,同时继续有浅兰色的烟冒出时的温度,借助100W灯光看发烟时的温度,即为烟点。
双试样允许差不超过2℃,求其平均数即为试验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附录C 冷冻试验(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精炼、干燥的动植物油。
C.1 仪器和用具
C.1.1 油样瓶:115mL(直径约40mm)。必须洁净、干燥。
C.1.2 0℃冰水浴:容积约为2L(高约250mm)内装有碎冰块的桶。
C.1.3 温度计:(--10℃~50℃)。
C.1.4 软木塞和石蜡(封口用)。
C.2 操作方法
将混合均匀的油样(200~300mL)加热至130℃时立即停止加热,并趁热过滤,将过滤油注入油样瓶中,用软木塞塞紧,冷却至25℃,用石蜡封口。然后将油样瓶浸入0℃的冰水浴中。用冰水履盖,使冰水浴保持0℃,随时补充冰块,放置5.5h后取出油样瓶并仔细观察脂肪结晶或絮状物(注意切勿错误地认为分散在样品中细小的空气泡是脂肪结晶)通过试验,合格样品必须是澄清透明。
注:①预先热处理的目的是除去微量的水分,并且破坏可能出现的结晶核。因为
两者都会影响试验,会带来絮状物或者过早的结晶。
②如果需要延长冷冻试验时间,可在5.5h后,将油样瓶继续放入冰水浴
中,根据需要时间,再取出观察,观察后油样瓶尽速放回冰水浴,以防止
温度上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霞、鲍元奇、何洪钧、谢阶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色拉油卫生标准 GB13103—91
Hygienic standard of salad oi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色拉油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菜籽、大豆、花生、棉籽、玉米胚芽等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色拉油。
2 引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感官指标
具有正常色拉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滋味,无其他酸败味及异味。
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下表。
----------------------------------------------------------
项 目 | 指 标
------------------------------------|--------------------
酸价 ≤| 0.3
过氧化值,meq/kg ≤| 10
羰基价,meq/kg ≤| 10
砷,mg/kg ≤| 0.2
铅,mg/kg ≤| 0.1
黄曲霉毒素B1,ppb ≤| 5
食品添加剂 | 按GB2760规定
----------------------------------------------------------
注:砷、铅为非必检项目。
5 标志要求
按GB7718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吉林省、山东省、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召萍、吴其乐、石瑞平、吕燕柏、赵新生。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4.34:664
.5
菜籽色拉油 GB7654—87
Rapeseed salad oil
菜籽色拉油系指菜籽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脂)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植物油。主要作凉拌油或作蛋黄酱、调味油等的原料油。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菜籽色拉油。
1 特征指标
20
折光指数(n ):1.4710~1.4755
比重(20/4℃):0.9090~0.9145
碘价(gI/100g):94~120
皂化价(mgKOH/g):168~182
2 质量标准
----------------------------------------------------------
项 目 | 指 标
------------------------------------|--------------------
透明度 | 澄清、透明
------------------------------------|--------------------
气滋味 | 无味、口感好
------------------------------------|--------------------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Y20R2.0
------------------------------------|--------------------
水分及挥发物(%) | ≤0.10
------------------------------------|--------------------
杂质(%) | ≤0.05
------------------------------------|--------------------
酸价(mgKOH/g) | ≤0.3
------------------------------------|--------------------
过氧化值(meq/kg) | ≤10
------------------------------------|--------------------
冷冻试验(0℃冷藏5.5h以上) | 澄清、透明
------------------------------------|--------------------
不皂化物(%) | ≤1.5
------------------------------------|--------------------
烟点(℃) | ≥220
----------------------------------------------------------
3 卫生标准
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2707~2763—81)执行。
4 内装量
不低于表示重量。
5 掺杂物
本品不得掺有其他油类。
6 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按GB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6.2 气滋味:按GB5525—85执行。
6.3 色泽:按GB5525—85执行。
6.4 水分及挥发物:按GB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6.5 杂质:按GB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6 酸价:按GB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6.7 过氧化值:按GB5538—85《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执行。
6.8 不皂化物:
6.8.1 乙醚法:按GB5535—8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法》执行。
6.8.2 石油醚法:按GB7653—87《大豆色拉油》附录A执行。
6.9 比重:按GB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6.10 折光指数:按GB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6.11 碘价:按GB5532—85《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6.12 皂化价:按GB5534—85《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6.13 烟点:按GB7653—87附录B执行。
6.14 冷冻试验:按GB7653—87附录C执行。
7 包装、储存和运输
7.1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卫生要求。容器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重量。
7.2 应储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7.3 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霞、鲍元奇、何洪钧、谢阶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197—94
精 炼 食 用 植 物 油 卫 生 标 准
Hygienic standard of refined oi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炼食用植物油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菜籽、大豆、花生等植物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精炼油,主要用作烹调及加工食品,本标准也适用于高级烹调油。
2 引用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测定方法
GB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卫生要求
3.1 感官指标
具有各种食用精炼油应有的色泽、透明度、气味、滋味,无杂质及异味。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
项 目 | 指 标
------------------------------------|----------------------
酸价 ≤| 0.5
过氧化值,meq/kg ≤| 10
羰基价,meq/kg ≤| 10
黄曲霉毒素B1,ug/kg ≤| 5
食品添加剂 | 按GB2760的规定
------------------------------------------------------------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按GB5009.37中第1章规定操作。
4.2 酸价检验按GB5009.37中2.1规定操作。
4.3 过氧化值检验按GB5009.37中2.2规定操作。
4.4 羰基价检验按GB5009.37中2.3规定操作。
4.5 黄曲霉毒素B1检验按GB5009.22规定操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湖北、山东、北京、天津等省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召萍、吕燕柏、杨明亮、张泽、崔春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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