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大连市市区内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11:31  浏览:9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市区内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市区内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房地产进行转让、出租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均须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按市政府规定须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的;
(二)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向职工出售公房和以优惠价出售、出租安居(解困)房的;
(三)实行国家指令性租金标准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免缴的。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手续时,须按附表1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地产转让土地收益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征收。
第五条 以协商议定租金形式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时,按附表2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或分年度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内四区房地产管理处和市房地产交易所征收。
第六条 土地收益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收缴后,全额上缴财政。市财政局从收取的土地收益金中提取2%的业务费返拨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七条 缴纳人或代缴纳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土地收益金。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纳金额2‰缴纳滞纳金。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缴或少缴土地收益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应缴或少缴金额的3倍以内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须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缴财政。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市内四区外的县(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房地产转让土地收益金收缴标准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用途 类区
商服 一类区 300 231 129 111 92 70 48 39 35
旅游 二类区 267 212 118 96 80 64
娱乐 三类区 235 193 113
金融 四类区 214


公 一类区 269 205 111 92 74 53 39 35 32
室 二类区 240 188 101 80 64 48
写 三类区 212 171 96
字 四类区 193


住宅 一类区 163 108 78 63 43 27 23 20 17
二类区 146 99 72 55 37 25
三类区 128 90 68
四类区 116

工 一类区 81 47 20 18 14 13 8 7 5
业 二类区 73 42 18 16 13 12
仓 三类区 64 39 17
储 四类区 58

教育 一类区 65 37 16 14 12 10 6 5 5
科技 二类区 58 34 14 13 10 9
文化 三类区 51 31 14
卫生 四类区 47
体育

附表2 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收缴标准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用途 类区

商服 一类区 12.0 9.3 5.1 4.4 3.7 2.8 1.9 1.5 1.4
旅游 二类区 10.7 8.5 4.7 3.8 3.2 2.6
娱乐 三类区 9.4 7.7 4.5
金融 四类区 8.6


公 一类区 10.8 8.2 4.4 3.7 3.0 2.2 1.5 1.4 1.3
室 二类区 2.9 1.7 0.7 0.6 0.5 0.5
写 三类区 2.6 1.5 0.7
字 四类区 2.3


教育 一类区 2.6 1.4 0.6 0.6 0.5 0.4 0.2 0.2 0.2
科技 二类区 2.2 1.4 0.6 0.5 0.4 0.4
文化 三类区 2.1 1.2 0.6
卫生 四类区 1.8
体育





1997年5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禁止职工参与赌博,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有禁止赌博的约定,职工仍参与赌博并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即构成对劳动制度和劳动合同之双重违反。用人单位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违背劳动法律规定。

  案情

  原告罗平于1978年8月到被告重庆市农商行奉节支行(原信用社)工作,先后分配到新政、金凤、双店、龙池、万胜等分理处从事信贷业务。2010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签订《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劳动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乙方(原告)了解认同甲方所制定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业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同年3月,原告罗平被借调到农商行奉节支行风险管理部贷款核查组工作,主要职责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后续核对。2011年6月21日13时许,原告罗平在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双扶公司“玉园宾馆”999号房内与刘杰、吴世刚、马从兵四人以打“软绵绵麻将”的方式赌博(单注50元),被奉节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被该所作出奉公(永安)决字[2011]第50号《重庆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罗平5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罗平于次日缴纳罚款500元。2011年7月4日,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行长张厚跃代表支行向职代会作《关于解除罗平同志劳动合同的报告》,与会31名代表在报告上签名;2011年8月30日,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与奉节支行行长张厚跃签订的《授权书》,依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工规定》等相关规定,作出《关于给予罗平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决定解除与罗平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1日,原告罗平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奉节劳仲案字(2011)第59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罗平的仲裁请求。2012年1月5日,原告罗平向奉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奉节支行[2011]154号文件的决定,恢复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补偿2011年9月后停发的工资。

  裁判

  奉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罗平作为劳动者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罗平于2011年6月21日参与打麻将的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罚款处罚,事实清楚,原告罗平的赌博行为违反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业规定》中禁止赌博的行业规定。原告罗平身为农商行职工,明知赌博系违法行为且为本单位规章制度所禁止,仍然为之,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农商行的上列劳动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该制度中对违反劳动纪律的银行员工的处理程序和实体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按照重庆总行的授权,对罗平参与赌博行为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向工会代表报告处理意见,工会代表均签名通过,工会无反对意见,并无不当,其解除与罗平的劳动合同关系亦不违法。据此,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解除与罗平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的劳动制度合法,处理程序正确,故原告罗平要求撤销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际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补发2011年9月后停发的工资的请求,因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其请求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罗平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本案中职工参与赌博并被治安处罚的行为性质分析。

  本案原告罗平在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工作了30余年,作为该行的老职工非但没能带头遵守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反而参与赌博并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其行为构成了对工作单位劳动制度及劳动合同的双重违反。从被告单位的劳动制度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项明文规定:“职工参与赌博、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或中介业务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明文规定:“职工参与社会上赌博或与有信贷关系、工作上有直接利益或利害关系的客户进行赌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制度规定,既是为规范职工管理而制定,也是为保护职工免受纪律处分而设立。原告作为老职工明知而违反,从而导致了工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果。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看,2010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劳动合同书》上明确约定:原告了解认同被告所制定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业规定》等制度规定,已表明原告罗平愿意接受该制度规定的约束,也明知一旦参与赌博将遭致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后果。但原告罗平却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参与赌博并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因此,原告罗平作为老职工不但违反工作单位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自己与工作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之约定,这种双重违反导致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2、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分析。

  从法律规定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除增加相关内容外,仍重申了《劳动法》的上列规定。这表明,我国劳动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本案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法上的法律依据。

  从劳动规章制度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所贯彻执行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业规定》,制定程序符合上列法律规定,内容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写入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因而具有法律效力。该劳动制度既应成为被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依据,亦应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之依据。

  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看,本案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针对原告违反劳动纪律参与赌博受到治安处罚的事实和性质,在重庆市农商总行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根据上列劳动制度规定,召开行长会议研究,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处理意见,获得工会委员全部签名通过,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该工会无反对意见,然后向原告宣布,送达处理决定。这一处理过程,表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慎重的,也是向原告负责任的,且处理程序正当合法,既获得劳动仲裁的认可,也获得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是值得其他用人单位学习和借鉴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引导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优势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省政府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每年从一般预算安排资金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重点原则。引导资金主要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鼓励的省内高新技术研发和建设项目、优势产业项目、农产品加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项目。

(二)放大原则。引导资金以多种方式与金融机构资金结合使用,尽最大可能放大资金的作用。

(三)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原则。政府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发挥金融机构等经济组织的作用,按市场经济规则选择和管理项目。

(四)量入为出,择优扶强,集中投放,保证重点。

(五)引导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方向。

(一)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循环经济等技术成熟、产业前景好的优势项目,软件产业等项目。

(二)扶持我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信用担保企业发展,以及优势产业发展。

(三)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

(四)扶持服务业发展。

(五)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市场开拓、成长性企业奖励。

(六)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七)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优化金融服务。

(八)扶持我省外贸业务发展。

(九)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优势产业。

第五条 引导资金使用方式。采取多元化的资金使用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一)贷款贴息。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差额贴息方式,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

(二)借款。对省内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借用资金。

(三)资本金注入。对影响我省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信用担保企业,可采取注入资本金或通过政府参股的方式,以增强政府的调控能力,同时解决资本瓶颈,推动项目、企业尽快运作。

(四)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五)奖励。对支持我省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按贷款结构和新增贷款增长率对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我省机械电子行业、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行业、商贸旅游服务行业、生物医药行业等4个行业成长性好的企业和在资本市场融资用于海南发展的企业管理团队给予一定奖励;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奖励。

第六条 引导资金实行计划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等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向省政府提出全年的资金使用计划。该计划按本办法第五条的引导资金使用方式对各种使用方向做出年度的资金总安排,进行切块。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引导资金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连同新年度计划一起上报省政府。

第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管理引导资金。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编报年度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编报年度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编报年度扶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编报年度扶持外贸业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编报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企业成长性奖励专项资金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金融机构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等部门负责项目的接受申报、审核、项目实施跟踪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监督该资金的使用;负责依照省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配合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每年2月底前,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统计、分析、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对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跟踪评价,包括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会同省财政厅上报省政府,以便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引导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引导资金按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服务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金融机构奖励、外贸业务发展、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优势产业等9类分类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制定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海南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制定海南省企业成长性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制定海南省金融机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海南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筛选、审查管理办法。

第九条 引导资金审批。

每年年初制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根据计划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信用担保企业的借款或资本金注入,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由分管副省长提议,经常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批;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引导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一)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引导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用款单位按季度和年度向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及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违约违规责任及处理。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资金使用申请材料,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追回已拨款项,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今后各类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