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医院污水污染防治做好非典预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21:48 浏览:9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医院污水污染防治做好非典预防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医院污水污染防治做好非典预防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医院污水污染防治,切实做好非典预防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暂时贮存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
二、加快医疗废物医院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加强设施运行监管。认真监督已建成医疗废物医院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处理处置效果;督促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城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抓紧设施建设工作。
三、在非典防治期间国家紧急拨付了1.5亿元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经费(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投资[2003]229号文),请相关省市环保局将有关资金使用和项目落实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送总局。
四、认真做好可能再次发生非典的应对准备,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措施,避免疫情通过废水废物的传播。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抚政发155号文]
[1992-01-01]
第一条 为深化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内部改革,增强科研单位的生机和活力,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创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原则,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科研单位及承包经营者之间责、权、利关系,使科研单位逐步形成自主研究、开发和经营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科研单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科研单位、职工和承包经营者的利益,在确保为社会提供技术先进、经济效益高的科技成果,不断增强科研后续发展能力的同时,逐步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四保一挂”,即:一保科研单位经济效益指标,主要指本单位经济效益的纯利润完成数;二保科技成果指标,主要指科技成果完成计划内鉴定数、优秀成果率(优秀成果指获市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技术专利等);三保人才培训投入指标;四保科研后续发展能力指标,主要指科研单位用自有资金增加科研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用于课题研究的经费投入额,其固定资产增值及科研经费投入指标不低于上一年利润的40%。一挂是本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第五条 科研单位“四保一挂”指标,一般采取以前三年各项指标完成平均值为基数,每年再以5%-10%递增比例确定,或由上级主管部门与科研单位视具体情况商定。
第六条 核定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四个半月奖金及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津贴、补贴。
第七条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的挂钩系数为0.75:1。在全面完成上述“四保”指标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比上年每增长1%,允许按职工总数的4%晋升一级内部效益工资,但本年度内实际使用的晋级指标最高不得突破本单位职工总数的50%。
第八条 未完成“四保”指标,其核定的工资总额相应扣减:
(一)经济效益指标(纯利润)比计划指标每减1%,工资总额扣减0.4%。
(二)年度科技成果比计划指标每减10%,工资总额扣减0.2%。
(三)人才培训投入指标比计划指标每减1%,工资总额扣减0.05%。
(四)科技后续发展能力,固定资产增值或科研投入额比计划每减5%,工资总额扣减0.1%。
第九条 承包期间晋升的效益工资,在本单位有效,调出本单位其工资应按国家规定,按新任职务(岗位)重新确定。
第十条 职工离退休时,可将效益工资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第十一条 在享受效益工资期间,遇有国家统一调资,河在原固定工资基础上晋级,晋级后可新增工资和效益工资合并计发。
第十二条 在保证职工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从年度新增效益工资总额中提取20%,作为工资基金储备金,以丰补欠。
第十三条 实行“四保一挂”单位,职工收入按十二个月平均计算后,超过个人收入纳税起征点的,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的科研单位,不受编制限制。具体招工手续,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实行“四保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须由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其中承包方为科研单位,发包方为科研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应征得市科委同意。
承包指标由市科委、市人事局、科研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合同应统一使用市科委印制的科研单位承包经营合同书。
第十七条 承包期限,一般为二至四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因不可抗拒力量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使承包方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合同双方征得市科委同意后可协商变更或中止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者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产生,也可以通过选聘或其他方式确定。
承包经营者可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组成承包集团。
承包经营者的聘任期应与承包经营合同期限相一致。在承包经营期间,如确需要调整承包经营者,必须征得发包方和市科委的同意。
第二十条 承包经营者为科研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享有承包经营合同和上级规定的科研生产经营与人、财、物管理的自主权。
承包经营者必须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义务,按年度向发包方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承包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承包经营者应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承包集团的所有成员都要交纳风险金。抵押期限应与承包经营期限一致。风险抵押金额为承包经营者全年标准工资的50%,其他副职为全年标准工资的30%,分年度交纳。抵押金由科研单位主管部门收缴,设专帐管理,待年终结算、审计后返回。抵押金作为专项基金管理。如完成“四保”各项承包指标,抵押金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储蓄利率计发利息。
第二十二条 承包经营者的收入,与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四保”完成情况挂钩浮动。浮动的比例可分下列三个档次:
(一)全面完成“四保”指标,承包经营者的收入可高出职工人均收入的1倍;
(二)全面超额完成“四保”指标10%以上,科研管理较好,承包经营收入可高出职工人均收入的1.5倍;
(三)全面超额完成“四保”指标20%以上,科研管理取得明显成效,承包经营者的收入可高出职工人均收入的2倍。
对贡献特别突出者应适当加奖。
对“四保一挂”指标定的比较低的,承包经营者的收入应比上述比例相应减少0.5倍。
承包集团其他成员(以市规定的现职干部职数为准)的责任奖金最高为承包经营者责任资金的80%。
第二十三条 承包经营者和承包集团其他成员的责任奖金进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四条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内完不成“四保”指标,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没有全面完成当年“四保”指标,扣罚承包经营者当年风险抵押金;
(二)连续二年没有完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指标,扣罚承包经营者第二年的风险抵押金,同时终止其承包经营合同;
(三)承包集团其他成员也同时扣罚当年和第二年全部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 对承包经营合同完成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和兑现。
每年初,科研单位按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年度承包指标填写《科研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四保”挂钩申报表》,经主管局审核,报市科委、市人事局核准后执行。
每年终(或下年初),科研单位应将承包经营工作总结报告和《科研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四保”挂钩审批表》报主管局,由主管局会同市科委、市体改委、市人事局等部门共同考核验收和审批兑现。
第二十六条 对承包经营者的年度承包收入的兑现,视其“四保”完成情况,先由主管局提出兑现方案,报市科委综合平衡后审批。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在承包经营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各项指标数字不实,取消承包经营资格,扣掉已获得的增资指标。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四保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研单位,应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制定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第二十九条 全部抵拨事业费的公益型科研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山大学与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试办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的批复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山大学与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试办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的批复
教发函[2005]68号
广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建立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的请示》(粤教规[2005]3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山大学与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试办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以下简称新华学院)。新华学院为独立学院。
二、中山大学要对新华学院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新华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并保证所需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国家和中山大学不负责新华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新华学院由广东省安排下达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并以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名称具印。
四、今年6月招生之前,我部还将按照《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组织专家对新华学院的办学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招生。
希望你厅参照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管理办法,加强对新华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新华学院办学行为和教学质量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新华学院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中山大学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确保新华学院试办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