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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关于继续清理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的通知(节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40:30  浏览:9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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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关于继续清理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的通知(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统战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关于继续清理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的通知(节录)

1976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不含西藏)公安局转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对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建议一律释放”的指示,去年12月,各地对这类人员进行了释放安置。这体现了毛主席对反动阶级中的绝大多数人实行改造和给予出路的伟大政策,有利于促进台湾人民的反蒋爱国斗争,有利于分化瓦解敌人,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在国内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最近,各地经过复查,又发现在劳改犯中还有一批漏掉的和当时反动职务没有核实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刑满留场就业人员中也有一批这类人员,没有清理安置。为了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指示,对这类人员仍应按照去年全国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实施方案》的规定,继续进行清理安置。另有一些解放后陆续派遣进来、被判刑劳改的国民党特务(县团以上),也可参照《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清理。至于近期(1970年以来)犯现行罪的,应按正常程序处理,不列入清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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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

财政部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了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负,全额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的命名管理工作,推动商业街培育和发展,提升商业街品位及影响力,引导和扩大消费,打造城市服务业品牌,根据商务部《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SB/T10517-2009),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分为综合性商业街区和专业性商业街区。
  综合性商业街区是指历史悠久、区位优越、规模集聚、业态丰富、定位清晰、功能完善、品牌云集、管理健全、效益良好,处于商业中心地位,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体验于一体,拥有主力店及众多国内外品牌店,集聚效益明显,具有较强辐射能力和较高知名度的商业街区。
  专业性商业街区是指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经营面积,达到商业街区总经营面积60%以上,或拥有某一类专业经营店铺30个以上,汇集该类专业知名企业,具有高度专业化、集群化、规模化、品牌化和辐射力,依托相关产业度高,形成商业和产业互动发展,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商业街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特色商业街区的命名。
  第四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由市政府命名,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
  第五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商务局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特色商业街区的论证和评审。
  第六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
  (二)商业规模集聚,经营特色鲜明,业态结构合理,市场定位清晰,综合效益良好;拥有知名的地方特色、老字号店铺、龙头企业和国内外品牌商家,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力明显,对区域商业服务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综合功能完备,具有达标的公共服务性配套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实现有机结合;
  (四)商家诚信经营和消费环境良好,人文环境优良,街区商会(协会)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突出,投诉、服务机制健全,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高效、满意的服务;
  (五)基础设施完善,具有达标的消防、安全、卫生、治安、环保、节能、排烟、排污、排水、公厕、交通、停车、标识、指示、监控、垃圾、无障碍等设施和条件;
  (六)周边环境优化,建筑风格、空间布局与商业经营、街区功能、历史背景、地域文化相适应。在规划、建筑、设计、装修、亮化、店招、绿化、人文、休闲、景观、小品等方面独具特色;(七)商业街已开业运营1年(含)以上,主街区总长度大于150米(含),店铺数量达到30家(含)以上(餐饮类商业街可适当放宽);其中,经营面积在5万(含)平方米以上为大型商业街区,3万(含)—5万平方米为中型商业街区,1万(含)—3万平方米为小型商业街区。
  第七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
  (三)市商务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现场考查和评审,提出论证评审意见;
  (四)市商务局根据评审委员会论证评审意见,形成命名建议并向市政府报告;
  (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其中,综合性商业街区命名为“济南市著名商业街”;专业性商业街区命名为“济南市特色商业街”。
  第八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后,各县(市)、区应加强对特色商业街区的培育完善和日常监管,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打造特色鲜明的精品商业街区。
  第九条 市商务局应加强对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经营运行、培育发展和改造建设情况的检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条 被命名的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商务局组织评审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命名:
  (一)因城市规划、拆迁等原因,必须进行整体搬迁和重新规划建设的;
  (二)商业聚集度降低,规模萎缩,不再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
  (三)经营特色弱化,主营行业与命名特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
  (四)基础设施严重受损,经营管理混乱,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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