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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12:52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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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
化工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和《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进一步促进和鼓励化工施工企业提高施工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增加经济效益,创建更多优质工程,综合部级优质工程的标准和对施工的特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是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奖励,是施工企业获得部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项目奖的重要条件。

二、申报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凡从1985年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项目,符合标准者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第四条 申报的优秀施工项目必须是单项工程。工业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指的是能够生产出按设计规定的产品的装置工程(含其辅助工程);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指的是能够发挥设计规定的主要效益的独立工程。申报单项工程的投资:工业建设项目一般在2500万元以上,非
工业建设项目一般在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优秀施工项目奖评选标准
(一)施工质量
1.按国家和部颁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所评定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率必须在90%以上。
2.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必须优良。
3.经化工投料试车及试车考核阶段,证明施工质量是良好的。
4.在施工阶段,没有因施工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二)安全施工
1.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本公司职工平均人数计算,千人负伤率在1‰以内。
2.无重大伤亡事故。
(三)必须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条件,按期或提前竣工。
(四)按单项工程核算,施工用材特别是三大材料的消耗要达到在预算定额基础上,钢材节约3%以上,木材节约3%以上,水泥节约4%以上。
(五)施工管理
1.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使全体职工都有岗位的质量责任制,使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有切实可行的施工网络计划,有明确的施工控制点,并在施工中认真实施、指导施工。
3.坚持文明施工。企业必须做好施工准备;认真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做到施工组织合理、工艺先进、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落实;机具、设备、材料的管理有方;现场文明整洁;道路、排水畅通;施工中不扰民,工完料尽场地清;施工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六)为用户服务,对用户负责。在企业经营管理上要明确树立“施工前为用户着想,施工中对用户负责,竣工后让用户满意”的思想;精心施工,不留隐患,不留尾项(工);坚持保使用、保投产,坚持工程回访。

三、评审程序和时间
第六条 申报单位对所拟报优秀施工项目,必须坚持标准,认真审查,并按附件填写申报表一式四份报化学工业部基建局。申报日期每年六月份截止。
第七条 化学工业部基建局对施工企业所报优秀施工项目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局派出检查组进行评审。
第八条 优秀施工项目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审定。对符合条件者上报化学工业部审批,命名为“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

四、奖 励
第九条 获奖的优秀施工项目,由部颁发优秀施工项目证书或奖牌(杯),并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从工资含量包干节余中支付。

五、其 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不再进行全优样板工程评审工作。

附件: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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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报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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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施工项目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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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单位工程 ┃ ┃
┃ 项目名称 ┃ ┃ 合 同 号 ┃ ┃ 个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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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项 目 ┃ ┃
┃ 施工地点 ┃ ┃ 施工起止期 ┃ ┃ 负 责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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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工程合格率 ┃ % ┃ ┃ ┃
┃ 单位工程 ┣━━━━━━━━╋━━━━━━━━━━━┫ 千 人 负 ┃ ┃
┃ 质量评定 ┃ 单位工程优良率 ┃ % ┃ 伤 率 ┃ ‰┃
┣━━━━━╋━━━━┳━━━╋━━━┳━━━━━━━╋━━━━━╋━━━━┫
┃ ┃ 钢 材 ┃木 材┃水 泥┃ ┃ 合同工期 ┃ 月┃
┃ 三材节约 ┣━━━━╋━━━╋━━━┫ 合同履约 ┣━━━━━╋━━━━┫
┃ 率,% ┃ ┃ ┃ ┃ 情 况 ┃ 实际工期 ┃ 月┃
┣━━━━━╋━━━━┻━━━┻━━━┻━━━━━━━┻━━━━━┻━━━━┫
┃ ┃ ┃
┃ 施 ┃ ┃
┃ 工 ┃ ┃
┃ 管 ┃ ┃
┃ 理 ┃ ┃
┃ 情 ┃ ┃
┃ 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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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用 ┃ ┃
┃ 户 ┃ ┃
┃ 评 ┃ ┃
┃ 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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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公 ┃ ┃
┃ 司 ┃ ┃
┃ 意 ┃ ┃
┃ 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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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基 ┃ ┃ 部 ┃ ┃
┃ 建 ┃ ┃ ┃ ┃
┃ 局 ┃ ┃ 审 ┃ ┃
┃ 审 ┃ ┃ ┃ ┃
┃ 定 ┃ ┃ 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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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评审表
┏━━━━━━━━┳━━━━━━━━━━━━━━━━━━━━━━━━━━━┓
┃ ┃ 施工质量 ┃ 三材节约率,% ┃ ┃
┃ 单位工程名称 ┣━━━┳━━╋━━━┳━━━┳━━━┫ 施工起止日期 ┃
┃ ┃ 合格 ┃优良┃钢 材┃木 材┃水 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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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部门(签章) 施工单位(签章) 合同预算科(签章)



198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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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补充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补充通知

文物博发〔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2007年6月5日,我局公布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原《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同时废止。为确保《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印发前,各地文物商店所存已按《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审核并加盖火漆印的文物,出境时一律按《文物出境审核标准》重新进行审核。
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印发前,已为个人购买准备携运出境并持有正式税务发票的文物,出境时可按《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进行审核,时间截至2007年9月1日止。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

山西省革委


山西省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
山西省革委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路经常完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适应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和战备的需要,根据一九六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和晋革发〔1973〕69号《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及其设备,包括公路两旁划定的用地和用养路事业费投资修建、购置的房屋和其它固定资产,都是国家路产,人人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侵占或破坏。对侵占、破坏路产的行为,人人有监督、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路沿线的人民公社、生产队、学校、厂矿等有关单位,都应积极地配合公路管理部门进行爱护路产的宣传教育,保护路产不受损坏,并应支持、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损坏路产的案件。
第四条 为确保公路完好和安全畅通,严禁下列事项:
1、在公路及其两旁用地范围内,严禁修建房屋、搭盖厂棚、筑坝蓄水、开挖渠道及埋设电杆、电缆、管造;公路路肩上不准集市、摆摊、堆积杂物、积粪沤肥;边坡、边沟内不准种植农作物;公路路面上不准晒打粮食或利用车辆辗压脱粒。
在公路边沟外已核定和征购的保护路基及养路取土用地,社队不得强行种植或阻挠养路取土。
2、公路两旁的采石场、灰窑、砖窑、煤窑等,不准占用公路及公路两旁的用地,不准损害公路、干扰车辆通行、危害交通安全。
未经公路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在公路上设置路障、检查站,否则,公路部门有权拆除。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准私制旗帜,在公路上任意拦截汽车。
3、严禁动用、迁移、损坏公路上的一切构造物和各种标志、号志。
公路部门的屏产、机械设备及其它一切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调用。
4、严禁任意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大、中型桥梁、渡口和过水路面的河床上下游附近,挖取砂、石、土或修建拦水坝,以确保桥渡的安全。
超过公路桥梁载重标准的重型车辆,不得通过公路各式桥梁。必须通过时,应事先与公路主管部门联系,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准通过。
5、禁止履带式车辆和铁轮车通行公路,特殊情况,经公路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方可通行。
履带车和铁轮车横跨没有平交道设施的黑色路面时,需临时铺垫草袋和沙土,否则不准通过。
6、铁路、水利、厂矿等有关单位、部门,因生产建设必须占用、利用或干扰公路时,应按照一九五七年中央铁道、农垦、水利、交通四个部有关通知精神,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占用公路单位,应负责在占用前按原有标准改建。因利用或干扰公路,使公路设备? 獾狡苹凳保τ烧加霉返ノ桓涸鸢丛较奁谛薷础? 7、严禁随意折损树冠和乱砍滥伐公路上的树木。如需更新时,干线公路需经省交通部门批准,县公路需经地区(市)交通部门批准,并认真按照权属,落实收益分配政策。
凡属社队所有的行道树,在公路改建时,社队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进行移栽、砍伐,或由公路部门酌情补偿。
有关电线与行道树互相妨碍的问题,应按照一九五六年中央交通部、邮电部、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第五条 无论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公路主管单位或上级交通部门和革命委员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1、积极组织、宣传保护路产有显著成绩者;
2、积极劝阻或制止破坏行为,维护路产有功者;
3、捡举、告发损坏和盗伐公路树木者;
4、检举、告发破坏公路设备者。
第六条 奖励办法:
1、凡合乎第五条第1、2款者,集体可发给荣誉奖;个人可发给不超过二十元的物质奖励。
2、凡合乎第五条第3、4款者,从所检举、告发的路产损失赔偿费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作为奖励。
3、保护路产有突出成绩者,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并由行署(市)、县或省授予“护路模范”、“护路积极分子”等光荣称号。
第七条 凡违犯第四条的规定者,应本着初犯从宽、重犯从严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由公路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
1、违犯第四条第1、2款,侵占、擅自利用公路及其附属设备,尚未造成损失者,应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移出、清理或者停止利用,并负责恢复公路及其设备的原有状况。
2、违犯第四条第1、2、3、4款,使公路及其设备遭受损坏者,按照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限期修复或按价赔偿损失。由于交通肇事而损坏公路及其设备者,同样按此规定处理。
3、违犯第四条第5款,应赔偿压坏部分的修复费用,情节严重者加倍赔偿。
4、违犯第四条第7款,尚未造成树木死亡者,经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保证不再重犯,可免予赔偿。造成树木死亡者,除退回树木外,按路树树龄赔偿损失。树龄一至三年者,每棵五元;三年以上的,根据树龄大小,材质好坏,情节轻重,悔改表现,以五元为基数,树龄每增一年
,增赔三至五元,紫穗槐及其它灌木,无论树龄大小每棵赔款二角。
5、违犯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或抗拒按本办法处理者,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条 公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除应模范遵守公路路产保护的各项规定外,并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确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凡工作成绩显著者,要给以表扬和奖励;如有失职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处分或者经济制裁。
第九条 凡省内县以上公路和专用公路,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197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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