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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55:46  浏览:9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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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科委


批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通知
市科委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国发[1981]165号)和省政府《江苏省科学技术保密暂行规定》(苏政发[1986]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或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
(二)国家批准的保密专利或可能成为保密专利的发明创造。
(三)我国首创的需要保密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四)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五)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对外有保密价值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技术内容。
(六)我国特有的技术诀窍、传统工艺、特种配方及中药秘方等。
(七)我国独有的各类重要的、稀缺的、珍贵的种质资源和农、林、牧、渔、中药材等及其种养技术、考察资料。其中,农作物包括:糖、棉、油、麻、烟、蔬菜、水果、绿肥、饲料、药材、糖料等优良的品种和各类作物的近缘野生植物的种子、苗木、枝条、芽片、标本、食用菌菌种
、生防天敌等。畜牧包括:畜、禽、蜜蜂等改良品种,优良地方品种的种畜(禽)及其精液、种蛋、兽用生物药品菌(毒)种、诊断液、血清和其他专染病菌(毒)种等。水产包括:各种淡水鱼类的亲鱼苗、卵,各种珍珠养殖等。
(八)为国际工业配套需要保密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引进国外项目属于与对方协议中规定保密的部分,消化吸收后的重大改革部分和通过秘密渠道获得的专利技术、样品和有关资料以及仿制的国外产品。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密级划分 科技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按其作用、意义和经济价值的大小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或我国特有的,一旦外泄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项目,列为绝密级。例如,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的或经国家批准的发明奖项目。
(二)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一旦外泄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项目,列为机密级。例如,有独特技术、工艺和诀窍的项目;我国具有独到之处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专用设备、技术图纸、资料,农牧渔业品种资源的实物与有关资料;国家批
准的保密专利;沿袭国外方法研究出的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而在国外又系保密的项目等。
(三)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一旦外泄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项目,列为秘密级。例如,在国内尚未广泛推广应用的项目;一般性的研究项目中,具有独特工艺和独特技术诀窍的部分;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各种
农牧渔业优良品种、自交系、杂产种的亲本及具有特殊性状的地方品种的实物和资料等。
下达科研、试制计划项目任务的单位,应同时拟定项目密级。各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如原拟定的密级不合适,应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审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权限
(一)绝密级科技项目,本市所属单位由各专业归口部门报市科委审查,报省科委审批。
(二)机密级科技项目,本市所属单位由主管局(公司)、县区科委(科技办)审查,报市科委审批,报省科委备案。
(三)秘密级科技项目,由市各主管局(公司)、县区科委(科技办)审批,报市科委备案。
(四)国务院部属、省属在宁单位的科技保密项目审批,按各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将保密项目抄报市科委。 经审批的科技保密项目,由审批单位发给批准书(格式由省科委统一规定)。
第五条 科技保密项目密级的调整
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保密项目,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些项目事后发现需要保密或提高密级的,应及时划定密级或上升密级。各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密级清理,办理解密、降密、增密、升密和续密工作。审批权限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 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
绝密级的科技资料,只限于指定的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仅有部分关系的人员只能接触有关部分,机密级的资料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资料,凡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均可使用。
第七条 科技保密的档案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包括利用、收发、登记、回收、归档和销毁等制度),积极提供必要的科技档案保管设备和条件。凡列入保密的项目,在科研课题完成后,须将计划任务书、调研资料、设计图纸、实验测试数据及技术鉴定证书等,交本单位技术
档案室统一归档,并标明密级。其它列入保密的技术资料亦应及时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翻印、复制、摘抄各种保密技术资料,如工作需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可摘抄于保密本中,并按保密要求保管和处理。
(二)借阅密级科技资料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履行批准、登记、注销手续。一般不准携带密级文件、资料离开工作场所,如特殊需要,应按批准权限办理,并由机要交通传递或专人接送。如系绝密资料,应二人同行,严密保管,共同负责。禁止私人将密级文件、资料带往公共场所以及
自己和亲友家中。
(三)凡属要销毁的科技保密资料,应按处理保密废纸的规定办理,不准向一般收购站出售。
第八条 宣传指导新的科技技术研究成果时,一般只宣传该项成果的作用和意义,并按本规定的第四条办理审批手续。凡属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一律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展览等宣传工具进行公开的宣传报导和出版发行。内部专业刊物,在审稿时也
必须注意不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内容。
第九条 科学技术保密业务活动的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业务活动要遵循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提高革命警惕,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要公布、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进行经济技术援助和科学技术合作,要有领导、有控制地进行,并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中外合资企业所必需的科技技术保密资料,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在对外科技交流、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得涉及科学技术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国外提供保密的技术资料、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样品、新材料、新产品、苗木、种子等。
(三)向国外提供论文、稿件等,必须事先由作者所在单位进行审查。如涉及科学技术的保密内容,由市科委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科委审批。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将尚未公开发表的科学技术论文、资料等送往国外。
(四)出国访问、考察、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人员,不得将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保密项目情况泄露给国外;不得将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包括笔记本)、样品、新产品携带出国。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国时,要按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上报批准。 各单位对出国人员要? 谐龉暗谋C芙逃突毓蟮谋C芗觳椤? (五)有科学技术保密任务的对外开放单位,在接待外宾参观访问前,要拟定对外介绍提纲,统一口径,划定外宾参观路线,确定对外开放的项目和交换资料范围。凡列为科学技术保密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安排外宾参观、照相或录像,也不得安排外国留学生实习。有科学
技术保密任务的非对外开放单位,一般不安排外宾参观。确需安排的,要经省、市领导机关批准,并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六)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防止对外泄密。对内采取保密措施是为了缩小扩散面,不能借口保密而互相封锁,妨碍科学技术交流。国内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手续,利用其所需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但需承担保密义务。
外国科学技术资料,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或资料来源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在国内交流,不许封锁。
第十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有保密委员会的科研、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处理科技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都必须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不得将保密的科学技术资料、样品等带到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场所,并要经常进行科技保密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一)有关单位如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补救措施。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但尚未造成泄密或泄密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泄密情节严重以及窃取或出卖科技秘密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关于国防科技保密问题,按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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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53号)

《焦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焦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四)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制作和设置明显标志。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坐落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是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应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里巷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等;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和复壮所需费用,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单位负责,可以折抵全民义务植树劳动量。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查看现场,并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必须迁移的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该部门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8〕125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甘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掖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五日










张掖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健全完善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协同各单位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建立张掖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一)甘州区政府,市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局、环保局、房管局、林业局、规划局、拆迁办、城投公司、园林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或邀请市、区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市建设局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前期筹备、组织落实、综合协调和督办检查等日常工作。市建设局局长任第一召集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任第二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甘州区政府分管领导也可召集联席会议,协调相关事宜。

  (三)各成员单位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指派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并确保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任何单位不得以主要负责人未参加会议为由拒绝承担会议议定事项或任务。各单位需指定分管领导作为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任人,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对拟定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论证,审定具体实施方案;

  2、提出阶段性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目标和重点,审定具体工作方案;

  3、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4、及时反馈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5、对各自承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与之相关的协调解决意见。

  二、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决定和决策部署,落实市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

  (二)协调各成员单位在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分工协作等问题。

  (三)交流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各自承担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协调和部署阶段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监督、检查全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五)研究有关报请市政府审定的城市建设工作方面的决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程序

  (一)由相关部门、单位提请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

  (二)由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原则上各单位提请事宜都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不得延压。

  (三)由牵头部门通知会议并做好会务准备。

  (四)与会人员听取提请事项部门、单位汇报,开展会议讨论;由召集人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第一召集人或由第一召集人委托第二召集人主持。第一召集人离张期间,必须委托第二召集人负责联席会议召集事宜。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请或有重大、紧急事项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在各成员单位内部印发执行,未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对外行文。会议召集人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联席会议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四)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目标责任分解的形式推进落实。由牵头部门根据会议议定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结果报市政府。
  (五)建立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情况反馈与信息交流机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召集人和有关部门,并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五、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坚持标准,科学组织,全力推进,务求实效。
  (二)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强化全局观念,既要各司其职,更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保证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和城市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时限要求推进议定事项落实。

  (四)会议牵头单位和召集人对施行联席会议制度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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