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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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
1965年11月11日,国务院
为了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供货部门和对外贸易部门的经济核算和互助协作,更好地完成国家的出口任务,特对供应出口商品的作价办法规定如下:
一、对外贸易部门和供货部门商订供应出口商品的价格,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贯彻互助互利原则。
二、供应出口商品的价格以内销商品的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由工业企业直接供应出口的工业品,按出厂价格作价;由商业部门供应出口的农产品,按交货地供货部门系统内部的调拨价格作价,没有调拨价格的按供应价格作价。
三、供应出口商品的规格、质量和包装等项要求,如果高于内销商品的标准,应当在内销商品的价格基础上另行加价。加价多少,按照所增加的成本,加上应纳的税金和适当的利润计算。供应出口商品的规格、质量和包装等项要求,如果低于内销商品的标准,应当相应减价。
四、专为出口而生产的商品,其供应价格以合理的成本为基础,加上应纳的税金和适当的利润制定。艺术性较高的工艺美术品,生产利润可以高于一般商品。
五、供应出口的工业品,可以根据下述原则,按低于或高于出厂价格作价。
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工业品,供应出口的价格可以低于出厂价格:(一)主要销售国外,国内销量很小,工业利润较大,又不宜在国内降价推销的工业品。(二)全国范围内长期供过于求又不宜降价推销的工业品。
在国内亏本销售的某些商品,供应出口的价格可以高于供应内销的价格。
需要按照以上原则作价的商品,由各有关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委员会提出,报全国物价委员会审定。
六、供应出口的新产品的供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新产品的订价原则和试制费用的处理原则审定。出口某个新品种的试制费用,是否需要计入供应价格,由生产部门与对外贸易部门协商决定。
七、为出口而生产的商品,工业部门应当事先会同对外贸易部门商定正品和副次品的产量比例和全部产品的超产比例。不合出口要求的副次品或超产的产品转作内销而发生的损失,在双方商定的比例以内的,由对外贸易部门负担,在双方商定的比例以外的,由工业部门负担。
八、对外贸易部门拨交内销的出口商品或其副次品,按照内销同类工业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同类农产品的调拨价格作价,同质同价、按质论价;需要加工改制或削价处理的商品,拨交价格由双方根据尽量使国家少受损失、又能销得出去的原则协商确定。
九、凡是对外贸易部门直接向生产单位或基层收购单位收购的出口商品,上级主管供货部门不得向对外贸易部门收取经营费或手续费。
十、各级物价部门应当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口商品供应价格的管理。出口商品供应价格的制订和调整,由供货部门与对外贸易部门联合提出方案和有关资料,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由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各级供货部门和对外贸易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全国物价委员会可以于必要时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召开出口商品价格协商会议,请出口商品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单位参加,统一解决出口商品的供应价格问题。
十一、本规定于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现行作价办法同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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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字[200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张家口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经依法立案处罚后,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举报从事下列危害安全生产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权利。
(三)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对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五)电气设备未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
(八)有毒、有害、高温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九)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十)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违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
(十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具备规定的条件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和其它安全生产资格培训。
(十二)在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或在下列区域内发现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2、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3、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4、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5、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
6、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7、其他危险区域内。
(十三)在学校内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十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存储量和用途,及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的行为。
(十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向非法生产户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制作设备,转销非法生产户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其他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行为。
(十六)矿山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有效证件,擅自从事生产;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
3、煤矿企业未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整顿、关闭指令,逾期未整改隐患、未停产停业、未关闭继续从事生产;
4、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落实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实行机械通风,尾矿库坝体存在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等重大隐患;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6、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因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六条 同一个案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给予1000元以内不等的奖励;举报非法生产、储运、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它民爆物品,经查证属实的,最高可给予5000元奖励;对及时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同意,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奖金金额为5000—10000元。
第九条 奖励按以下时限、程序办理:
(一)举报案件在处罚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在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由受理的安监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安监部门办理有关领取手续。
第十条 奖励经费和管理
(一)举报奖金实行分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市安监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市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县(区)安监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县(区)财政负责。
(二)市、县(区)财政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安监部门专款专用,安监部门应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金额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调查,不论是否属实,均应给予举报人回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登记、处置、奖励、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006年11月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1月1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我市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450项。其中,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81项;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97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9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36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7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市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实施的监管并做好后续衔接工作。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布如下:
┌──┬────────────────────┬──────────────┬────┐
│序号│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
│ 1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部分参加│
│ │ │ │联审 │
├──┼────────────────────┼──────────────┼────┤
│ │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 │ │
│ 2 │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市发改委 │ │
│ │批 │ │ │
├──┼────────────────────┼──────────────┼────┤
│ 3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
│ 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市发改委│ │
│ │ │初审 │ │
├──┼────────────────────┼──────────────┼────┤
│ 5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 │
├──┼────────────────────┼──────────────┼────┤
│ 6 │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 │市发改委 │ │
├──┼────────────────────┼──────────────┼────┤
│ 7 │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批 │市发改委 │ │
├──┼────────────────────┼──────────────┼────┤
│ 8 │招标事项核准 │项目审核部门 │ │
├──┼────────────────────┼──────────────┼────┤
│ 9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 │
├──┼────────────────────┼──────────────┼────┤
│ 10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 │
├──┼────────────────────┼──────────────┼────┤
│ 11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县级以上发改委 │ │
├──┼────────────────────┼──────────────┼────┤
│ 12 │开办煤炭企业审核 │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13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14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5 │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查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6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县级以上经贸委│ │
│ │ │初审 │ │
├──┼────────────────────┼──────────────┼────┤
│ 17 │招标事项(技改项目)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 │ │
├──┼────────────────────┼──────────────┼────┤
│ 18 │流标(技改)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9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20 │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 │
│ │ │经贸委初审 │ │
├──┼────────────────────┼──────────────┼────┤
│ 2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 │ │
│ │全作业批准 │ │ │
├──┼────────────────────┼──────────────┼────┤
│ 22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市经贸委 │ │
├──┼────────────────────┼──────────────┼────┤
│ 23 │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市经贸委 │ │
├──┼────────────────────┼──────────────┼────┤
│ 24 │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
│ 25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 │省、设区市、县经贸委 │ │
├──┼────────────────────┼──────────────┼────┤
│ 26 │权限内境外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 │
├──┼────────────────────┼──────────────┼────┤
│ 27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 │
├──┼────────────────────┼──────────────┼────┤
│ 28 │限额以上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经│ │
│ │ │贸委审核,市经贸委初审 │ │
├──┼────────────────────┼──────────────┼────┤
│ 29 │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外的新型墙体│市经贸委 │ │
│ │材料产品认定 │ │ │
├──┼────────────────────┼──────────────┼────┤
│ 30 │在规定区域使用粘土实心砖批准 │市经贸委审核,市政府审批 │ │
├──┼────────────────────┼──────────────┼────┤
│ 31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市经贸委 │ │
├──┼────────────────────┼──────────────┼────┤
│ 3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经贸委 │ │
├──┼───────┬────────────┼──────────────┼────┤
│ │ │(1)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 │ │
│ │ ├────────────┤ │ │
│ │民办学校办学许│(2)名称、层次、类别的 │ │ │
│ 33 │可证核发 │变更 │市教育局 │ │
│ │ ├────────────┤ │ │
│ │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 │ │ │
│ │ │办学校 │ │ │
├──┼───────┴────────────┼──────────────┼────┤
│ 34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
│ 35 │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认定 │市教育局 │ │
├──┼────────────────────┼──────────────┼────┤
│ 36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市教育局 │ │
├──┼────────────────────┼──────────────┼────┤
│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7 │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跨地段、│门 │ │
│ │跨县区入学批准 │ │ │
├──┼────────────────────┼──────────────┼────┤
│ 38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 │
├──┼────────────────────┼──────────────┼────┤
│ 39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0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1 │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公安消防机构 │ │
│ │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
│ 42 │水上加油设施设置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临时性许│
│ │ │ │可 │
├──┼────────────────────┼──────────────┼────┤
│ 43 │消防培训合格证核发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4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5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6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 │
├──┼────────────────────┼──────────────┼────┤
│ 47 │城市养犬审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
│ 49 │大型群体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0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
├──┼────────────────────┼──────────────┼────┤
│ 54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 55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6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市公安局审批,县区公安机关初│ │
│ │ │审 │ │
├──┼────────────────────┼──────────────┼────┤
│ 57 │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8 │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9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0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1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2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3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4 │民用枪支配购许可 │市公安局 │ │
├──┼────────────────────┼──────────────┼────┤
│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市公安局 │ │
├──┼────────────────────┼──────────────┼────┤
│ 6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市公安局 │ │
├──┼────────────────────┼──────────────┼────┤
│ 68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9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居留许│市公安局 │ │
│ │可 │ │ │
├──┼────────────────────┼──────────────┼────┤
│ 70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审核 │ │
├──┼────────────────────┼──────────────┼────┤
│ 71 │机动车登记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2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 │发证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 │
│ 74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管部门,核准机关为省、市级公│ │
│ │ │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5 │配建、增建停车场审批(含占用道路从事非交│市政公用局、市公安交管局 │ │
│ │通活动及路边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 │ │ │
├──┼────────────────────┼──────────────┼────┤
│ 76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许可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7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核发 │公安部审批,省市公安部门初审│ │
├──┼────────────────────┼──────────────┼────┤
│ 78 │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
│ 79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
│ 80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市公安局审核 │ │
├──┼────────────────────┼──────────────┼────┤
│ 81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 │市公安局 │临时性许│
│ │ │ │可 │
├──┼────────────────────┼──────────────┼────┤
│ 82 │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新建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市公安局 │临时性许│
│ │ │ │可 │
├──┼────────────────────┼──────────────┼────┤
│ 83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批准 │县、市公安机关 │ │
├──┼────────────────────┼──────────────┼────┤
│ 84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85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86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87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88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国家安全局 │ │
├──┼────────────────────┼──────────────┼────┤
│ 89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
│ 90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
│ 91 │不实行火葬的批准 │市民政局审查,市政府批准 │ │
├──┼────────────────────┼──────────────┼────┤
│ 92 │遗体运出批准 │当地殡葬管理机构 │ │
├──┼────────────────────┼──────────────┼────┤
│ 93 │建设公墓审批 │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县以上人│ │
│ │ │民政府审核,省民政部门审批 │ │
├──┼────────────────────┼──────────────┼────┤
│ 94 │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审批 │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 │
│ │ │批 │ │
├──┼────────────────────┼──────────────┼────┤
│ 95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批准 │当地民政部门初审,当地人民政│ │
│ │ │府审批 │ │
├──┼────────────────────┼──────────────┼────┤
│ 96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 │
│ │ │法行政机关初审 │ │
├──┼────────────────────┼──────────────┼────┤
│ 97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政机关初审 │ │
├──┼────────────────────┼──────────────┼────┤
│ 98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核准 │政机关初审 │ │
├──┼────────────────────┼──────────────┼────┤
│ 9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 │
│ │ │法行政机关初审 │ │
├──┼────────────────────┼──────────────┼────┤
│100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 │政机关初审 │ │
├──┼────────────────────┼──────────────┼────┤
│ │ │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任命,省司法│ │
│101 │公证员执业审批 │行政机关审核,市、县司法行政│ │
│ │ │机关初审 │ │
├──┼────────────────────┼──────────────┼────┤
│102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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