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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14:05  浏览:8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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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已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发给你们执行。现对《通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目的是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少进口设备,逐步提高我国的设备制造能力,促进我国工业的发展。所称“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是指以引进技术为主,随附进口的仪
器、设备。该项技术转让合同限于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局批准对引进的技术实行优惠汇价的,以引进专利、诀窍为主要内容的许可证合同和以改进工程技术设计或产品结构设计为主要内容的顾问咨询合同。上述经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并用于技术改造的可免征
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通知》第二条所称“关键仪器和设备”,是指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生产必需的机器、仪器、仪表。但不包括新建企业或按基建程序审批为扩大现有企业生产能力为目标而进口的仪器、设备。
三、进口仪器、设备减、免税申请手续。凡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的,委托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持凭国家经委或省、市、自治区经委签发的“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证明书”(见附件一)及订货卡片(附一份汇总表);如属于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还应
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局对引进的技术实行优惠汇价的证件向海关总署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核并在订货卡片上加盖印章后,送有关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凭以办理减、免税手续。凡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分公司订购进口的及其他单位自行进口的,委托进口单位或进口单位应于货物
进口前持凭上述证件并按附表格式填写“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向进口地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后,一份留海关存查,一份发还申请人,于货物申报进口时,交海关凭以办理减、免税手续。但为便利申请和审批,如申请单位所在地设有海关的,也可就近向
所在地海关办理。(注: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1120号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的技术改造设备,一律改由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文下达以前,我署根据中共中央中发(82)6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进口仪器、设备批准减税或免税的,继续执行。
审批技术改造项目进口仪器、设备减免税,是一项工作量很大影响面很广的工作,请你们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意见及时报署。



198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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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政纪监督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政纪监督办法
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纪监督,保证《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规定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贯彻实施政纪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各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执法执纪状况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向市监察局通报。
第三条 市监察局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对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执行检查任务时,可向被检查单位发行《行政检查通知书》,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在接到《行政检查通知书》后,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挠。
第四条 对严重违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规定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进行举报,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举报中心或市各行政监察派出机构负责受理。
凡已受理的举报,都应认真调查处理,对署名举报还应采取适当方式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第五条 市监察局根据检查、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监察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监察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如认为办理确有困难,应向市监察局说明理由,并听取市监察局的意见;对《监察通知书
》或《监察建议书》不予理睬或不积极配合的单位或个人,由监察局可向市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反映。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模范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对违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纪事实和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政策、政纪的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处理。处分决定抄送或抄报市监察局。
第八条 受理举报、查处案件按照《关于设立南京市行政监察举报中心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1990年11月8日
略谈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田永东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点: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都是进行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有着很多共同适用的原则和制度,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在程序上实行二审终审制,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对已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等。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一、因三大诉讼法所要觖决的实体问题不同,故在诉讼主体、原则、制度、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具体程序上,三大诉讼法有着不同的特点。(一)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追诉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二)民事诉讼法保证民商法、经济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议纠纷问题。(三)行政诉讼法保证行政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纠纷,即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三大诉讼法所解决的实体内容不同,决定了各自的诉讼原则、制度、程序上有很大差异。例如: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一)刑事诉讼多数由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民事诉讼则由直接利害关系人行使起诉权;(二)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处分原则;(三)两者在证明责任的划分、证明标准的要求、诉讼阶段等方面也不相同。又如: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有:(一)刑事诉讼依法由公、检、法三机关进行而行政诉讼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负举证责任而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一方负举证责任;(三)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给予刑事惩罚和给予什么惩罚的问题,而行政诉讼所解决的问题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并不是犯罪方面的问题。综合所述,三大诉讼法的区别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诉讼主体方面:(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为人民法院。(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第二,诉讼原则方面:(一)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二)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是:当事人平等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三)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第三,证据制度方面:(一)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二)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法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法是合法证据优势;行政诉讼法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四,强制措施方面:(一)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责令具结悔过。
第五,诉讼程序方面:(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二)刑事诉讼,要复杂许多,审判前有立案、侦查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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