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8:25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75号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业经2012年7月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是指市政府、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及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市、县政府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市、县、乡(镇)政府和省、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县、乡(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省、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
  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第七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八条 备案审查部门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条 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建议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的;
  (二)对于备案审查部门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的要求,拒不协助的;
  (三)拒不按照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职责的;
  (二)利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并由备案审查部门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1〕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钦州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
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79号)要求,为开展好我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以下统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为核心,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和较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全市“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安全保障和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加强落实“安全生产强化年”各项工作
(一)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力度。强化市、县区安全生产培训,强化镇领导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强化企业法人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培训。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设,强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强化新、改、扩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自查自纠制度建设。
(三)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建设。一是强化安全生产“六大体系”建设。强化监管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监管职能体系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强化安全政策体系建设、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二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三个能力”建设。强化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应用能力建设、强化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三是强化隐患排查和整改标准化建设。四是强化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建设。五是强化驻厂安监员制度建设。六是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七是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四)强化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严格执行《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钦政发〔2009〕33号)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书》工作职责,确保“谁管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工作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例会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生产经营建设中遇到的安全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
2. 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其中,规模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3. 企业要全面加强班组安全建设。要积极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强化班组安全责任,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切实做到“五个落实”(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班组、把安全防范技能落实到班组、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班组、把党和政府对产业工人的关怀落实到班组),积极组织开展争创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和优秀群监员活动,充分发挥班组在生产经营建设中的基础作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管理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建设过程安全技术管理。
4. 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
煤矿方面:要以百色矿务局和右江矿务局煤矿机械化、信息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榜样,继续推进全市煤矿机械化、信息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生产矿井都要达到自治区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非煤矿山方面:2011年底前,全市大中型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危险化学品方面:生产企业要按照“管理台帐化、指令书面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全面达到国家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烟花爆竹方面:加强烟花爆竹企业标准化动态管理,不再具备相应安全标准化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化条件要求的,收回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加快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厂化、标准化和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发展进程。
其他行业(领域)也要按照安全标准化要求,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5.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以及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有关协会组织在行业指导、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二)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 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本地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镇两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 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及时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3.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认真落实一般、较大事故警示通报制度和重大、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见警示、黄牌警诫、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切实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三)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进工作方式,探索通过加强委托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实施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执法,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工作装备;各村委会要指定安全信息员,加强对本村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的报告,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逐步形成一个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一)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落实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共享、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定期报告等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风险抵押、责任保险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工亡职工赔偿标准。
2. 抓紧编制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各县区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好安全生产“六大体系”、“六个能力”建设,相关重点工程要纳入当地政府投资规划,各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当地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保持密切衔接,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1.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煤矿方面:切实抓好煤矿水害、瓦斯、顶板、火、煤尘的安全专项整治。
非煤矿山方面:组织开展地下矿山局部通风系统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安全专项整治,强制淘汰非煤矿山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危险化学品方面:加快城市地下危险化学品管线隐患排查治理。
烟花爆竹方面: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A级产品专项治理。
道路交通方面: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消防方面: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施工方面: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中毒窒息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农机、特种设备、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冶金等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专项安全专项整治。
2. 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预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和监管单位、督办单位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对隐患整改进度缓慢的项目,实行重点监督检查,确保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 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
(三)依法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 明确打击重点。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认真治理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以及工程招投标、转包、分包等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烟花爆竹企业超药量、超范围、超定员和擅自改变工房,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加大对节日长假、全区和全国重大活动期间、季节性事故易发期以及上年度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2. 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 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镇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市、县之间联合执法,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堵住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源头。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4.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逐个查处,并兑现奖励。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加强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设
1.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要按照规定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或机构,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救援装备,组织制订、评审和报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预防事故和事故救援实战能力。规模以下的企业,要与相邻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推行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全市矿山救护中队要全部达到三级以上行业标准。
2. 完善市、县应急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对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健全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运行协调机制,建立应急救援区域联动机制。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加强预案管理,做好应急演练。强化应急职守,重点时段、重大活动和节日长假期间,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3. 加快建设应急救援保障重大项目。加快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信息化网络平台项目、重大危险源及事故危险点集中分组监控与网络监测项目的建设步伐,提升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建设广西矿山抢险排水救灾中心,推进北部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进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应急救援体系;实施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程和尾矿库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全面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提升尾矿库的安全监管能力,确保全市尾矿库的安全。
(五)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强化安全专项经费投入,保证建设目标如期实现。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费用政策,落实安全费用提取,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载体,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措施、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重大事故典型案例,着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面向基层、贴近实际,题材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企业全员参与、社会全民预防的安全生产氛围。同时,要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安全社区、安全保障型城市、安全文化教育基地等创建工作。扶持发展安全文化产业,繁荣安全文化市场。
五、加强源头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非煤矿山方面:2011年再关闭整合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非煤矿山,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
危险化学品方面:督促城区内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制定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紧落实,强制淘汰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年产4万吨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6300千伏安以下电石矿热炉、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酒精(废糖蜜制酒精除外)生产企业等,逐步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
烟花爆竹方面: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控制烟花爆竹企业数量。
(二)严格行业准入制度
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在招商引资和审批企业时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坚决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堵在关口外。要对照行业准入标准对现有企业进行全面验收,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力推行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
矿山方面:重点督促矿山加快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推广人员定位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现有的矿井通讯、压风、供水系统和自救器的可靠性。2011年底前,各地下矿山要全部完成井上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并开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露天矿山要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
危险化学品方面:对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强制推行自动化改造,对未按要求完成报警联锁、紧急泄压、紧急停车和自动控制系统的危险化工工艺企业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方面:大力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重点推广应用技术较为成熟的烟花压药机和敷球机、爆竹药物混合、装药、插引和结鞭机等机械,推动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继续在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推广应用烟花爆竹生产重点部位安全监控报警系统和市、县、企业三级联网。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5月前)
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将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同时,通过动员会、媒体、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宣传发动。
(二)实施阶段(2011年5月-12月)
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实施方案,有序稳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市安委会将通过重点督办、跟踪检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典型案例。
(三)总结阶段(2012年1月上旬)
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于2012年1月6日前,将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总结材料报送市安委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认真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强力推进,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统筹协调及督促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在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监管执法、政策制定、事故查处以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共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重大意义和工作要求,发动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实施过程,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近,东北农业大学布鲁氏菌病感染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为汲取这起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沉痛教训,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动物实验安全专项检查,特别是对动物实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管,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二、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各项动物实验安全规定,健全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动物实验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要配齐配好动物实验相关条件设施,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高等学校要强化动物实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教师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动物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要对进行动物实验的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要加强对实验动物的采购、运输、实验和回收处置等过程的规范管理,严格做好实验动物的安全检疫工作。要确保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明确动物实验安全管理责任,纳入工作考核,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全面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