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1:23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吉府办字〔2010〕288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吉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程序规定》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算和重大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市政府工作报告;

  (八)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九)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决策规则。

  第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构。

  市政府市长代表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权或者经政府指定,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

  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顾问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调、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结果公布。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策建议和决策调研

  第七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先调研后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现状、与同等城市的差别以及可供参考的市内外资料;

  (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成本、效益和风险等利弊分析;

  (四)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措施和预案;

  (五)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调研内容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异议经协商达不到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也可以委托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需要建立总数不少于30人的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咨询专家的评审工作档案。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续聘。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可以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书面咨询等方式。

  咨询论证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或市政府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记录。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提交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本单位的意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第十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示的事项包括: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方案的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渠道、方式和时限(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四)决策备选方案;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政府发言人等形式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七条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必须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

  听证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提前7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和内容。

  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市民代表参加,参加决策听证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为民服务的精神。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汇总、听证情况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按规定需要经过人民政协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决策。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办公室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市政府多位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决策承办单位在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报送市政府集体审议之前应当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后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政府作为该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将决策草案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送审办法参照《吉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行政决策事项法律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七章 会议研究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提请市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事项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分管副市长根据会议需研究的议题组织决策承办单位提前准备。

  2、酝酿意见。除紧急情况外,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视情况提前1-3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3、充分讨论。研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会议一般由市长主持,受市长的委托,也可由常务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议题由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并回答提问,分管副市长或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4、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

  5、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6、形成纪要。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

  7、制作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或相关责任部门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对决策事项拟制文件,按程序审签下发。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章 决策公布和执行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应予保密以外,应当在决策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公示。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形成执行方案,保障决策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察,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督查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分管领导要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市政府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发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决策落实工作考核制度和社会评议制度,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等方式搜集社会对决策的评议,及时了解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三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实施期限,定期或不定期对决策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稳定、民生、政务环境等方面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第九章 决策责任

  第三十七条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市监察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监督,对重大决策事项行政过错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十章 决策材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 决策做出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每个过程形成的材料全部移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所有材料纳入台帐登记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材料归档标准按《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案卷标准(试行)》(赣府法办字[2010]14号)执行,卷宗包括调查研究阶段、专家论证阶段、征求意见阶段、部门协调阶段、合法性审查阶段、集体讨论阶段、结果公开阶段、决策执行阶段等八个阶段的所有材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2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反映。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企业竞争力,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广东省名牌产品是指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监局的名义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省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三条对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企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四条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从2005年起,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5万元的奖励。

  (二)对有效期满后(含2005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8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含2005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5万元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在每年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市经贸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奖励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市质监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市工商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

  (二)市质监局、工商局向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提出当年度获奖企业名单。

  (三)联席会议对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后向市政府申请以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第七条企业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其他对创名牌有贡献的人员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安排。

  第八条获奖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09〕15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已于2009年5月14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防突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突规定》的重要意义,提高学习宣传贯彻《防突规定》的自觉性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自1995年由原煤炭工业部制定实施以来,为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煤矿矿井开采深度和开发强度不断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呈现上升趋势;三是煤矿企业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取得了长足进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防突理念有了较大提升;四是一批相关的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陆续出台。为进一步适应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形势的需要,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基础上制定《防突规定》。

2.《防突规定》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标准等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煤矿在防治瓦斯突出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规章。

3.《防突规定》的制定以我国煤矿多年来的生产实践为基础,以先进的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为导向,紧密联系我国煤矿地理地质条件和防突技术、装备水平的实际,深刻总结、吸取了多年来我国煤矿防治瓦斯工作的经验和煤矿瓦斯事故的教训,注意与近年来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认真学习,全面把握,以确保落实。

认真学习贯彻《防突规定》,对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维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贯彻《防突规定》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煤矿安全执法工作实际学习《防突规定》,把学习贯彻工作与帮助煤矿企业提高防突工作能力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按照《防突规定》的相关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同时,要把《防突规定》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现有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中。

2.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特别是有突出煤层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防突规定》,带动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的干部职工学习。要紧密联系煤矿企业实际学习《防突规定》,做到有的放矢,针对防突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按照《防突规定》的要求找差距、查隐患、定措施、抓落实,提高本单位防突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3.各有关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学习宣传贯彻《防突规定》的计划,安排部署此项工作。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防突规定》。相关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板报、墙报、学习园地、宣传橱窗、悬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形式,宣传《防突规定》,做到既形式多样又生动活泼,把《防突规定》的宣传工作搞得有声有色。

三、认真组织并参加《防突规定》的系列培训工作

《防突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技术性强,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开展《防突规定》重点培训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组织参加培训,并层层组织开展培训。

1.各省(区、市)负责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部门、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的国有重点煤矿及其所属煤矿企业等相关人员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培训,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承担。国家煤矿安监局在各地举办的培训班,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时选派人员参加。

2.其他瓦斯突出煤矿及其所属煤矿企业、有瓦斯突出灾害的市(地)、县(市、区)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3.各有关煤矿及其所属煤矿企业,要针对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开展《防突规定》培训工作,使全体职工熟悉《防突规定》各项要求,切实保证与防突工作相关的职工能够熟练掌握《防突规定》各项要求。

各单位要按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切实安排落实好《防突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进而努力防范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