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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04:25  浏览:9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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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化,城市新改扩建项目配套绿地)、其他绿地及各类规划绿地。
  第三条市园林管理局为市城乡建设局管理的事业机构,是市区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下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战略,组织修编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负责绿线和绿色图章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管理、城市绿化行政许可管理、市本级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开展绿化达标创建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等。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辖各区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明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落实工作经费,承办城市园林绿化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市辖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督查辖区内的居住区、单位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协助调查绿化违法事件。
  第五条市区各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六条市区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筹协调市及市辖各区、各建设主体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和指标要求。市辖各区及各建设主体应当在近期建设计划实施的上一年度拟定、汇总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项目,并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市辖各区及市各建设主体应当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制订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需变更的,应当按近期建设计划明确的指标要求调整,并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节城市绿线
  第十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管理控制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绿线的控制和管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变更城市绿线,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城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的绿线控制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各类新、改、扩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确定绿地指标时,按江苏省和盐城市相关规划标准要求,确定项目配套的绿地率指标和其他相关绿化要求,并征询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项目建设时序进度,限期迁出。

  第三节绿色图章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和新、改、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其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施工设计图须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
  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所有绿化工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市本级及市辖各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主次干道绿化,须经各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单位签署合格意见,加盖“绿化审批专用章”。不合格的,签署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当按原程序报审。
  第十七条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盖有“绿化审批专用章”的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否则不予办理。
  建设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须提供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盖有“绿化审批专用章”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绿地四址和范围、绿地率指标、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风格、园林植物配置、园林植物多样性和适生性、投资概算等。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的一致性、园林植物清单(包括品种、规格、数量)、施工设计说明、园林小品(风格、形状、体量、色彩等)、工程预算。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建筑结构、消防等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九条各类含有绿化的综合用地折算绿化用地面积的计算标准,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订。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相关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复印件一份。
  (四)建设用地范围红线图复印件一份。
  (五)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说明一份。
  (六)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蓝图二份(注明绿化指标: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植物品种),含光盘一份(用绿色多段线围合绿地)。
  (七)设计单位园林绿化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
  以上资料是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申请表。
  (二)经审查通过的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
  (三)施工图设计说明。
  (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蓝图二份(注明苗木清单:园林植物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五)绿化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审。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在绿化竣工图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后,按原报审程序办理。
  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经审查同意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图。
  (三)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二份(注明竣工绿化指标: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标明植物清单:植物品种、规格、数量)。含光盘一份(用绿色多段线围合绿地)。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资料共享。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对已验收的园林绿化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破坏和擅自占用绿地的行为,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节建设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将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列入整体工程总概算,实行专款专用。园林绿化工程的投资应当与主体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和国有单位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安排工程施工,保证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
  分期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必须制定同期建设方案。
  第三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含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开工前必须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施工期、成活率养护期和缺陷责任养护期三个阶段。成活率养护为竣工初验后一年内的养护管理,缺陷责任养护为根据合同约定对经过成活率养护期后的绿地上的苗木养护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期(包括成活率养护期和缺陷责任养护期),一般为两年,大树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凡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率低于国家规定指标的,应当制定补绿工作目标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拆违还绿、见缝插绿、硬地补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成区内闲置土地,应当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园林绿化。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一节养护

  第三十四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规定的养护内容和江苏省及本市有关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养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根据《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及时发布不同养护等级的绿化养护定额价。
  第三十五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划定市区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负责制订市区绿化养护检查、考核、评比办法标准。
  第三十六条市辖各区应当实行园林绿化管养分离,市场化运作,合理确定养护经费,优选养护队伍。
  第三十七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应急管理机制,对园林植物防汛抗台、防寒越冬、病虫测报、重大活动保障提出科学的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二节保护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绿地及树木不论所有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移植、砍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根据有关法规,市辖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许可工作和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市园林、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绿化执法、处理绿化违法事件时,应当相互通报。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资质管理

  第四十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全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对相应资质的企业业绩、信用等实行跟踪管理,建立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监理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活动。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监理以及现有绿地的养护与监理规范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十二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培育绿化工程相关的市场体系,规范园林绿化的花木生产、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养护管理、公园服务等行为的市场监管。外省园林绿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参加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保护等工作,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各区和各居住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组织园林绿化考核,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具体考核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据考核结果定期表彰一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办法和名额分别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每年开展绿化达标创建活动并组织考核验收,对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予以授牌,对授牌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养护不到位或达标复查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绿化年度考核结果和绿化达标创建验收结果,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和达标创建的环境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与以往制定的城市绿化规范性文件如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市区主城规划区以外的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辖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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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鸟及其产品市场管理严防禽流感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鸟及其产品市场管理严防禽流感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不久前,亚洲一些国家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最近我国广西、湖南、湖北发生禽流感和禽流感疑似病例,不仅对我国的畜牧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一定威胁。为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禽流感,加强流通、加工环节的畜禽鸟及其产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禽流感的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禽流感防治工作。商务部门要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与农业、质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掌握禽流感疫情动态,加强协调,做好应对工作。

  二、搞好市场监测。各级商务部门要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部门要继续督促定点监测企业,于每日上午10点前填报前一日市场情况,大型综合超市和社区超市增报白条鸡有关信息。发生疫情的省区要将监测范围扩大到地级市,按商务部《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要求,尽快在地级市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督促企业注册并按时填报,登录口令和路径不变。各地商务部门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当地市场如发生商品价格暴涨、群众抢购、断档脱销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我部报告。

  三、完善应急预案。各地商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市场情况,充分估计疫情可能对市场稳定造成的不利影响,尽快制定、完善肉类产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预案,特别是要建立畜禽产品地方储备制度,并做好替代品货源组织工作。一旦发生肉类产品市场异常波动,要按照《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的规定,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各地商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商务部市场监测系统提供的信息,加强对本地区市场供应工作的指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肉类产品不出现断档、脱销现象。

  四、严格市场准入。各级商务部门要继续深入实施“三绿工程”,加强对流通、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安全管理。畜禽鸟及其产品批发、零售企业,特别是活畜、活禽和鸟类市场要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完善购销档案,加强卫生质量安全的检测,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特别是要严防疫区畜禽鸟及其产品进入非疫区市场销售。

  五、规范屠宰管理。各级商务部门要立即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原则要求,逐步实施家禽定点屠宰,规范家禽屠宰行为;整顿和规范畜禽屠宰加工市场秩序,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的执法力度。畜禽鸟产品加工企业要严把原料入厂关,规范检验和检疫程序,并加大产品出厂检验关。发现禽流感或疑似禽流感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六、组织市场督查。为督促各地做好上述工作,商务部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地督查,重点检查流通、加工环节防治禽流感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也要加强对各地市工作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防治禽流感有关措施及时报送商务部。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1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隆重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七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亲切接见参加会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与代表座谈,并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六大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大力推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的成效,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们认真落实中央一系列重要部署、贯彻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现就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检察工作和加强队伍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分析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形势,进一步强调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强调了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重要责任,明确指出了加强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和方向。讲话高屋建瓴、总揽全局、思想深刻、内涵丰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高度重视、殷切期望,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文件。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认清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肩负的神圣使命,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重要讲话要求上来,决不辜负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努力把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深刻领会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

学习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要重点学习和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牢记人民检察为人民,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各项工作,不断提高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得到满足,使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二是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肩负的重大责任。要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强化监督意识,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防止执法不公不当,促进司法公正,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不断研究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性措施,确保检察机关创造性地落实好三项重点工作。三是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毫不放松地抓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继续推进思想政治建设、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三、全面贯彻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创新发展

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研究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思路措施,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检察工作与队伍建设创新发展。一是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要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特别是要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履行检察职责,把三项重点工作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要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要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需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着力点,促进解决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始终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三是要坚持公正执法、廉洁从检,努力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要下大功夫抓好检察队伍的思想教育,夯实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下大功夫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下大功夫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和自身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四、切实抓好对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确保讲话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

全国检察机关要认真抓好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的学习贯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求实效。要及时把讲话精神传达到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传达到每一位检察人员。各级检察院党组特别是检察长要亲自部署,加强督促检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讨论,发挥示范作用。各级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安排时间专题学习。要对照讲话要求,认真查摆和整改本地区、本单位在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既着眼长远发展,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又立足当前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举措。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切实把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到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不断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各地学习贯彻的情况和加强改进工作的措施,要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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