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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税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41:58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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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税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国税局


杭州国税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杭国税征〔2007〕312号


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为了加强对全市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办税公开各项工作的落实,使全市办税公开工作顺利运行,特制定《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

二○○七年八月二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办税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依法公开办税程序,确保公开办税的内容全面真实、及时更新,落实办税公开各项工作责任,规范管理和考核,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成立全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办税公开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全市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负责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成立办税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办税公开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办税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设立办税公开联络员,由12366联络员担任,并作为办公室成员,主要承担公开内容的更新、维护和工作联系,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和方便联系。
  第四条 办税公开原则: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及时公开。
  第五条 办税公开方式:
  一、相关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栏以及市局和各区、县(市)国税网站;
  二、办税服务厅设立办税公开宣传栏(台),服务厅的触摸屏、显示屏、活页查询本等;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四、12366咨询服务,包括自动语音、人工服务、短信、特约传真;
  五、印制办税公开宣传册和相关宣传单页,向纳税人免费发放;
  六、其他方便纳税人的公开方式。
  第六条 市局根据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对省局办税公开目录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确定杭州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办税公开内容和全程服务项目一览表等。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省局、市局提出的办税公开目录和办税公开内容以及全程服务项目一览表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第七条 对于本单位、本部门业务范围之内的、职责明确的单一办税公开事项,由本单位、本部门落实从修订、完善到日后更新调整的责任;对于职责有交叉、关联的办税公开事项,需要多个单位、部门协同处理的,应相互合作,必要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责任单位、部门。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若对市局办税公开事项需要进行补充、修改、更新的,应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表式,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市办税公开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市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各区、县(市)局对自行公开的事项需要补充、修改、更新的,由各自的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新的办税公开事项产生或办税公开事项变更、撤销、终止之后,应在办税公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公开;若办税公开无规定时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条 市局办公室、征管处、信息中心、12366咨询服务中心应协同做好办税公开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各区、县(市)局相关部门应做好本地办税公开内容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办税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纳入市局的工作目标考核(具体方案另附):
  一、办税公开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办税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三、办税公开内容的全面性、规范性;
  四、办税公开内容更新维护的及时性;
  五、办税公开形式的多样性、便捷性;
  六、办税公开的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市)局、市局稽查局、市局开发区分局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相应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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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建设秩序,提高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园林绿化建设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从事园林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归口管理工作。
  杭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从事园林绿化建设施工、监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施工、监理活动。
  四、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并按规定接受资质动态管理和年检。
  五、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制。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工作业绩手册后方能上岗,并按规定接受资质动态管理和复查。
  六、严禁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
  七、本市以外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来本市从事建设活动,应当提交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以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企业业绩说明等有关资料,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园林绿化建设活动。
  八、下列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不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建设经费:
  (一)单项绿化工程:
  1、省、市重点园林绿化工程。
  2、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
  3、新建组团级以上(含组团级)住宅小区内的配套绿化工程。
  (二)园林工程:
  1、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园林工程。
  2、直径在10米以上或占地80平方米以上的喷泉工程。
  3、高度在3米以上的雕塑、假山、立峰工程。
  九、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由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十、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发布信息,抽取评标专家。
  十一、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十二、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四、萧山、余杭区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4 号——财务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报告,保证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报告,是指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报告,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编制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报告,误导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不能有效利用报告,难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企业和经营风险失控。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企业负责人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 企业编制报告,应当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企业在编制年度报告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第七条 企业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各项负债应当反映企业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企业应当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

第八条 企业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第九条 企业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第十条 附注是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企业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附注。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应当编制合并报表,明确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如实反映企业集团的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报告,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三章 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十五条 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报告一并提供。企业对外提供的报告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四章 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重视报告分析工作,定期召开分析会议,充分利用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分析会议应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分析和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分析企业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企业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

第二十条 企业定期的分析应当形成分析报告,构成内部报告的组成部分。分析报告结果应当及时传递给企业内部有关管理层级,充分发挥报告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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