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54:50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等


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国中医药发〔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下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工作是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对于提高综合医院的综合服务能力,推进中医药学术继承与创新,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和要求,现就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卫生和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突出特色优势,注重继承创新,加强中西医合作,提高队伍素质,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优势,明确发展重点。坚持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坚持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将中医药服务拓展到医院各临床科室。坚持中医中药并重,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综合医院均按照要求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齐全、人员配备合理、服务能力有较大提高,医院各临床科室通过与中医临床科室建立协作机制等形式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使人民群众在综合医院接受西医药服务的同时,能够享受到安全、有效、及时、方便的中医药服务。
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与科学研究水平
(四)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要发展成为带有全科性质的临床科室,根据临床需要提供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推拿等多种中医药服务。要紧密结合医院的发展重点和优势专科(专病),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形成特色和专长。
要注重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注重传播“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理念,与中医治疗相结合,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服务。
(五)要探索建立中医临床科室与其它临床科室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综合医院要集全院力量,针对中医药治疗有优势的病种,通过专家共识、临床路径、诊疗方案等方式,找准中医药切入点和介入时机,明确中医药参与治疗的方案;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把中医药服务拓展到其它临床科室。中医临床科室要主动参与医院常见病和重点病种的治疗,发挥中医药在优势病种和优势环节上的作用。其它临床科室要主动邀请中医临床科室参与本科室病种的治疗;要根据中医药理论合理应用中成药;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应用中医适宜技术。
(六)综合医院要根据《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的发展思路、原则和重点任务,以提高临床疗效为目标,充分利用医院西医人才、技术、学术以及现代设施设备条件,在坚持中医药自身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注重多学科参与,结合医院最具优势的现代医学相关领域,积极开展中医药科研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创新和优化临床诊疗方案。
三、加强中医药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七)综合医院要根据当地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形成结构合理的中医药人才队伍。要以强化中医药基本功、提升中医药临床技能为重点,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造就一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积极开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整理工作,通过临床跟师、名中医工作室等方式,系统总结并传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鼓励有条件的老中医药专家著书立说,带好接班人。要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对西医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学习,了解西医及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重点,更好地开展中西医的交流与合作。
(八)综合医院要充分利用医院的中医药资源,组织开展西医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并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要求中予以考核。中成药合理应用以及针灸、推拿等中医适宜技术要作为培训重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设立高级西医师学习中医培训专项,每年主要从综合医院中遴选一批高级职称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进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专门培训。
(九)综合医院要开展中医临床科室护理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使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全面掌握中医护理常规、操作规程,开展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护理,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中医药服务条件
(十)综合医院要依照满足临床需求、方便病人就医的原则,合理设置中医门诊和病房,并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要求。要按照《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要求加强中药房建设,保证中药质量和调剂水平。有条件的医院还要设置中药制剂室,积极研制开发医院中药制剂。《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另行制定。
(十一)综合医院中医药科室要积极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中医药文化氛围,门诊、病房和中药房等区域内的设施和内部装修、标识、科室简介等要体现中医药文化风格与特色,便于人民群众了解中医药知识,提高对中医药的认知度。要将中医药文化融入中医药科室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从语言、举止、礼仪以及服务方式、服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具有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促进服务价值、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提升。通过中医药文化建设,使人民群众从诊疗环境、就诊方式、服务态度等方面切实感受到独特的中医药服务。
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为
(十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军队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综合医院中医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把中医药服务质量情况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作为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评价。
(十三)综合医院要切实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制定完善中医医疗质量控制措施与方法,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不断提高中医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十四)综合医院要加强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质量管理,严格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煎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设有中药制剂室的综合医院要加强医院中药制剂的质量控制与监测。要建立中药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对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指导临床合理使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中医药工作的发展提供保障
(十五)推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军队各级卫生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保障和促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具体措施,为中医药科室的发展提供和创造条件。要支持并督促综合医院建设好中医药科室。要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建设发展目标和管理评价体系以及院长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中。要将中医诊疗科目作为综合医院执业登记及校验的必要条件之一。要将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中医诊疗科目核定到中医科所属二级科目。
(十六)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纳入到整个中医药工作当中,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切实加强对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强化对综合医院中医药业务管理的培训,督促综合医院严格执行中医药行业的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要切实加大对综合医院中医药业务建设的支持力度,在中医药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项目中,把综合医院纳入实施范围,统筹考虑。要建立与卫生行政部门和综合医院沟通协调机制,主动关心和支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为综合医院中医药科室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十七)综合医院要将中医药的发展纳入到医院整体发展规划中,根据自身实际确定中医药业务重点发展方向,统筹规划中医药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中医药科室诊疗设施设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费投入,改善中医药科室的工作条件,保证中医药科室与其它科室同步发展。
要注重从中医药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等方面对中医药科室进行绩效考核,避免以单一的经济效益作为考核依据,以鼓励综合医院中医药科室开展中医药服务。
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医临床科室与其它临床科室开展合作,建立协作机制,为中医药服务拓展到医院其它临床科室提供制度保障。
要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等方面为中医药人员创造条件,保证与西医药人员同等待遇。对中医药人员技术职称的评聘要实行同行评议,以中医药理论掌握程度和运用中医理、法、方、药处理疾病的实际能力为主要指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情:左某欲注册汇盛煤炭有限公司,需注册资金500万元,但其没有资金用于验资注册。恒信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知道后,与左某约定,由恒信达公司负责垫资500万元、进行工商注册,垫资利息按每天1.5厘计算。2011年2月23日,黄某指使其公司工商部经理王某将恒信达公司垫资的500万元存入拟成立的汇盛煤炭有限公司设立的验资账户,次日验资结束,又将该500万元及利息转到黄某个人账户。汇盛煤炭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顺利注册。

分歧意见:对左某和黄某、王某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左某和黄某、王某均不构成抽逃出资罪。2006年1月实施的公司法大幅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就是为了民间资本能顺利进入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目前该种行为较为普遍,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左某构成抽逃出资罪,黄某、王某不构成犯罪。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该规定看,法律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其他机构的法人代表不符合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王某与左某构成抽逃出资罪的共犯。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左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看,左某符合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没有异议。从企业注册流程看,审计部门以及登记主管部门对于成立公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到位证明、银行交款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这些均为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定形式。对于注册资本的使用和去向,法律明确设置了禁止性条款,即禁止随意减少、抽回注册资本,目的在于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维护其他股东或交易相对方等社会公众的利益。左某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全部注册资本500万元,违反了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属于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应构成抽逃出资罪。

其次,黄某、王某与左某在抽逃出资行为中系分工不同的共同犯罪行为。黄某为收取高额利息和防范资金风险,指使王某负责配合左某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全程运作和整个资金的流转,是抽逃出资的直接实行犯。左某与黄某、王某在整个抽逃出资过程中虽分工不同,但他们的行为目的一致,相互配合实施。黄某、王某垫资注册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与左某抽逃出资构成共同犯罪。

(马光禹 张 楠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政治处主任)

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

(1963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中央批示:保护军人婚姻问题,需要各级党委督促有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认真对待,共同负责作好工作。办法主要是,对干部、群众进行提高共产主义道德观念的教育和拥军优属、尊重革命军人、巩固人民军队的教育。人民法院负有从司法方面保护军人婚姻的重要职责,应当正确地执行法律、法令,严肃认真地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处理的原则是尽各种可能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在法律上,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的规定办理。对于情节恶劣的破坏军人婚姻的分子,应当进行严肃的处理。对于可能和解的,应当劝军人配偶改正错误,夫妻和好,处理的方式,应尽可能采用个别谈话方式,不要乱传播,不要无事生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中,所提各项意见基本上是可行的,现发给你们。

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
关于加强保护军人婚姻的问题,中央已于8月13日批转了内务部党组的报告,我们当督促各级法院贯彻执行。为了制止破坏军婚犯罪,我们曾于1962年6月和12月发过两个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除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社会主义教育和巩固国防的教育外,一定要严肃认真地处理破坏军婚的案件,使军人婚姻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据了解,各级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较前更为重视。今年上半年,全国判处了破坏军婚犯罪分子七千五百九十名,办案质量有所提高。但是,目前有些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作几条规定:
一、不论自诉、代诉、公诉的破坏军婚案件,法院均应受理,非亲告不理的态度是不对的。凡是告到法院的就要一律认真处理,不要采取敷衍迁就,不了了之的态度,但是,代诉的案件,必须征得军人同意,才能处理。对破坏军婚案件的处理必须及时,不要拖延,结案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去函征求部队或军人意见的时间不算在内),到期不能结案的,要向中级法院报告,半年以上还结不了案的,要向高级法院报告。
二、破坏军婚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处理上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该法办的法办,该用其他办法处理的用其他办法处理。务必做到既严肃认真、毫不姑息,又实事求是、讲究政策。
(一)对于只是一般的挑拨军人婚姻家庭关系,没有发生通奸行为的;虽有过通奸行为,但已经悔改的;或者军人本人不愿意追究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办法处理。如果犯错误的人是党员、团员和干部,建议党、团、行政组织酌予处分。
(二)对于与军属通奸,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利用职权威胁、利诱成奸的;或者明知为军人未婚妻子而与之结婚、姘居的,都应给予刑事处分。
(三)对于霸占军人妻子的;与军人妻子通奸而又唆使女方离婚、溺婴,以及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利用军属困难,迫使军人妻子外流与人重婚、姘居从中谋利的,都应当从重惩办。
(四)对于强奸军人妻子的,因奸杀伤军人、军人亲属的,以强奸罪、杀人罪、伤害罪和破坏军婚罪合并论处。
(五)地富反坏分子,流氓分子和蜕化变质的坏干部,犯破坏军婚罪的,应当严厉惩办。
上述要法办的,一般不要判处缓刑,更不应判处罚金。
三、关于军人婚姻的范围,需要加以明确。根据兵役法的精神,军人婚姻应当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其中包括人民公安部队干部、士兵的婚姻在内。退役和转业的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和军事机关没有军籍的雇员的婚姻不包括在这个范围之内。对于破坏这些人的婚姻家庭案件,应按一般的破坏婚姻家庭案件处理。但对破坏残废军人婚姻的案件应该比一般的破坏婚姻家庭案件,从重处理。
军人婚姻的概念,系指军人同已经结婚的妻子和已经订婚的未婚妻的婚姻关系而言。已订婚的未婚妻,一般是指群众和亲属都已公认的同军人有婚约关系的人。
四、对于造成杀害人命恶果,情节特别恶劣,军人和家属要求公开处理的破坏军婚案件,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宣判,以打击邪气,教育群众。除上述情况外,对这类案件一般不宜公开审判,不宜宣扬,也不宜让干部、群众在群众集会上公开进行检讨和揭发。
以上意见,如果中央认为可行,请批转各地党委督促各级法院贯彻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