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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0:02  浏览:9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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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4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有财产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责任追究对象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企业生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核销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融资、赊帐经营、进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出售国有资产的、折股或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隐瞒、截留、转移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滥发钱物,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
(六)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第五条对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引咎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三)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由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赔偿金额;同时追回原给予的奖励(包括股权、奖金、实物等)。以上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资产损失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部分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挽回全部损失的,可以减轻、免予处理。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故意瞒报资产损失,弄虚作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调查,包庇相关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条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离任以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条国资监管机构发现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时,应立即开展对该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调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避免进一步损失,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或通报。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应及时提请国资监管机构展开调查。
第十二条市纪委、监察、组织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受理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报告,并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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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水污染”诉讼案件新闻二则

北京中济律师所医药法律主任律师:李洪奇选译
010-88083116;86187836

第一则:科赫工业公司为石油泄漏水污染支付创纪录的民事处罚
Koch Industries to pay record fine for oil spills in six states

科赫工业公司(Koch Industries Inc)是美国第二大石油公司,总部设在堪萨斯州,公司拥有庞大的地上和地下输油管线,将原油和石油产品源源不断输往中西部地区。

然而在1990年到1997年期间,由于输油管线生锈腐蚀(corrosion),频频发生石油泄漏(spills)事故,特别是在偏远乡村地区。政府接到大量投诉,指责科赫公司放任300多万加仑的原油和石油产品非法泄漏到临近水塘、湖泊、溪流或海岸。

大多数泄漏发生在俄克拉荷马、得克萨斯和堪萨斯三个州。其中最严重一次发生在德州,10万加仑的原油在纽埃西斯河及科珀斯克里斯蒂湾上形成了一条长12英里的油带。

联邦和各州政府同声谴责科赫公司未尽管理义务,认为如果公司操作适当、保养合理(prope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输油管线腐蚀损坏的问题完全可以预防和避免。

1999年联邦政府在俄克拉荷马州塔尔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科赫公司非法泄漏原油和石油产品,造成德克萨斯、俄克拉荷马、堪萨斯、密苏里、路易斯安那和阿拉巴马州的水土污染。德克萨斯州政府也在休斯顿地方法院起诉科赫公司。

针对上述两个诉讼案件,2000年2月原告德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一起与被告在休斯顿地方法院达成调解协议(settlement),主要内容是科赫公司愿意支付3000万美元的民事处罚(civil fine);保证进一步完善防漏项目(leak-prevention programs);投入500万美元用于环境保护工程。调解协议签署候,美国司法部和环保署联合在声明中指出,这是美国历史上对环境污染案件最高额的民事处罚(civil penalty)。

《调解协议》规定,科赫公司应当检查评估正在使用的2500英里输油管线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应当贯彻执行改进后的防漏检测、保养核查以及防漏培训等制度;还应当聘请一名独立审计员每年对公司进行审计,至少三年,并向联邦政府和德州政府汇报科赫公司是否达到了《和解协议》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除了改善业务运营制度,科赫公司还须投入500万美元用于受害各州的环境保护工程,包括投入150万美元在堪萨斯州和俄克拉荷马州购置湿地或者是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地并加以保护;投入100万美元开展输油管线安全性研究,目的是为石油天然气工业同行们提供培训,教育他们如何预防油气泄漏;因为科珀斯克里斯蒂湾地区受灾最重,所以德州政府将获得250万美元由于改善本地区水源质量以及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能力。

鉴于1990年埃克森(Exxon)石油公司在阿拉斯加瓦尔迪兹发生泄漏事件后,联邦政府设立了“石油泄漏责任信托基金”,旨在帮助支付损害赔偿金、污染物清除费以及某些相关费用。《调解协议》还规定科赫公司要把3000万美元民事处罚中的1500万付入“信托基金”,剩余1500万由联邦政府和德州政府平分。

第二则:法官裁定“水污染”案件不适于共同诉讼
Court bars Redlands water contamination class-action suit

2003年3月,一起代表800名居民共同起诉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水污染”的诉讼被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法官裁定驳回。

这800多名原告生活在洛杉矶以东70英里出的Redlands市,靠近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火箭发动机试验场,他们诉称火箭燃料中的高氯酸盐(Perchlorate)已经渗入他们的生活用水,造成居民罹患癌症和其他疾病,因此要求洛克希德.马丁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费用监测居民的健康状况。被告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否认一切指控。

法官表示本案不能合并成共同诉讼(class actions),因为各居民接触污染物的量不同,遭受的身体损害程度有差异,诉讼请求也不一样,所以应该单独起诉,证明各自的实际损失或要求被告监测将来可能发生的疾病。

法官没有谈及诉讼的事实问题。现在还不清楚高等法院的意见会不会对类似案件产生影响。


参考:
http://www.uswaternews.com/archives/arcrights/arcrights.html

警车管理规定(废止)

公安部


警车管理规定

1995年6月29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第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领取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需先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条 警车车型限制:汽车为大小型客车和紧急救援专用(货)车;摩托车为两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六条 警车车身应当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
警车车身底色为白色。汽车在驾驶室车窗以下车身范围的下半截喷涂周边框型的蓝色装饰漆。两轮摩托车在油箱和配箱两侧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三轮摩托车在油箱和边车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蓝漆颜色使用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卡》规定的PB02号蓝色。
第七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应当分别喷涂白色简称汉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检察”。
汽车喷涂在驾驶室两侧车门的蓝色装饰漆上;两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蓝色装饰漆上;三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和边车外侧的蓝色装饰漆上。
汉字字型为长黑体,字高为蓝色装饰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条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灯,其中汽车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顶檐支撑式固定警灯;摩托车在后轮右侧安装杆连接式固定警灯。警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车标志灯具》的规定。
第九条 警车应当安装紧急调频调或者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条 警车号牌分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负责监制。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安装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号牌不得弯折、打孔。汽车号牌应当悬挂一副两面;摩托车号牌悬挂一副一面。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车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增加以下项目:
(一)车身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警灯、警报器是否符合本规定;
(二)警车行驶证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车实际状况。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
第十四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警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五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四)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六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现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
第十七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遇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条 警车及其牌证严禁冒领、转借、挪用。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对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并没收警灯、警报器和警车牌证,责令其取消警车外观标志。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证件以及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警车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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