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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3:56  浏览:8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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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图书出版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图书出版产业现状相适应的图书出版管理体制,引导出版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推动图书出版产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将对图书出版单位进行评估,实施分级管理。现将《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图书出版产业现状相适应的图书出版管理体制,引导出版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进一步繁荣发展图书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和宏观调控。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等级评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对图书出版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有利于建立以“企业(法人)准入、市场准入、职业准入、岗位准入”为基础的行业管理体系;有利于出版行政部门把握全局、掌握主动、提高决策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对图书出版单位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确保图书出版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推动出版体制改革。深化出版体制改革,迫切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等级评估,既可引导出版单位进一步规范出版行为和行业秩序,又可充分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重塑图书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有利于推动出版业深化改革,增强出版单位的活力和竞争力,进一步解放出版生产力。

  (三)有利于促进出版业繁荣发展。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等级评估,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图书出版单位完善运行机制,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图书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进产业不断升级,培育更多导向正确、核心竞争力强的名社大社,产生更多“专、精、特”的中小图书出版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精神食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

  各地的人民出版社被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划分为经营性出版单位的,适用于本办法。

  三、评估原则

  (一)坚持“两个效益”相统一。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等级评估,应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鼓励图书出版单位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等级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估,做到标准公平、评估公正、程序公开。

  (三)坚持分类评估。根据各图书出版单位的办社宗旨、专业特色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分类,实施分类评估,增强同类图书出版单位之间的可比性。

  (四)坚持量化评估。将各项评估指标予以量化,实行定量评估,增强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体系由图书出版能力、基础建设能力、资产运营能力、违规记录及附加项目五个方面组成。选取能反映图书出版单位真实水平的、有代表性的25项要素为评估指标,组成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评估指标体系。

  (一)图书出版能力

  1.图书内容质量。确保导向,提高质量是图书出版的基本要求。评价出版的图书是否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是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是否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2.专业特色。引导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按照专业分工,或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出版特色。评价出版的图书是否符合办社宗旨和新闻出版总署核定的出书范围,或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有影响的图书品牌和特色版块。

  3.重点图书出版情况。重点图书的出版体现了图书出版单位对社会的贡献和出版社的综合实力。评估列入及完成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情况,完成总署组织的重点图书情况和推荐优秀图书的入选情况,完成总署组织的原创图书工程项目的情况。

  4.获奖图书情况。获奖图书体现了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精品图书的能力和水平。评估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图书)奖和经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国际奖项的情况。

  5.图书再版重印率。图书再版、重印率的高低反映了读者和市场对图书的认可程度及图书出版单位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衡量图书出版单位平均每年再版重印图书占其总图书品种的比重(中小学教辅、各类考试培训用书不进入统计)。

  6.图书销售。图书销售体现了图书出版单位的图书策划能力、市场推广能力以及读者认知度。根据各图书出版单位在年检中报送的年检数据,评估出版图书的单品种销售排序情况,鼓励图书出版单位扩大图书的市场占有率。

  7.版权输出。为鼓励图书出版单位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扩大我国图书在世界的影响,提高中华文化的影响力,衡量图书出版单位向境外输出中文版和外文版图书的能力。

  8.图书编校质量。依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省级新闻出版局检查的图书质量结果,评价图书出版单位图书编校质量情况。

  9.图书印装质量。依据国家有关图书印装质量标准和图书印装质量检测部门对图书进行抽查检测的结果,评价图书的印装质量。

  (二)基础建设能力

  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出版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创新出版手段,应对信息化时代的挑战,是图书出版单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1.社领导岗位培训。为进一步提高图书出版单位领导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确保正确出书导向,评估图书出版单位领导成员参加新闻出版岗位培训的情况。

  2.主业人员持证上岗。为进一步提高图书出版单位队伍整体素质,评估图书出版单位从事主营业务的编校人员和营销、发行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3.编校人员职称。为使出版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适应出版业发展的新形势,评价图书出版单位编校人员中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情况。

  4.从业人员受表彰情况。优秀人才是图书出版业发展的宝贵资源,为了更好地鼓励图书出版单位留住人才,发挥人才的作用,评价图书出版单位现有从业人员中曾获“全国劳动模范”、“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韬奋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出版百佳工作者”、“中青年优秀编辑”和评估期间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全国优秀出版人物奖”、“韬奋新人奖”等奖项的情况。

  5.制度建设。为更好地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规范出版行为,评价图书出版单位规范管理、建章立制以及落实和执行的情况。

  6.信息化及数字化建设。为更好地应对信息化时代对传统出版的挑战,提高现代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数字出版的发展,推动多种媒体的互动和经营,衡量图书出版单位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及跨媒体出版的能力。

  7.办公条件。为促进图书出版单位改善办公条件,确保正常出版,评估图书出版单位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改善办公条件的情况。

  8.单位受表彰情况。出版单位受到表彰反映了图书出版单位的整体实力及突出成绩,为鼓励先进,评估图书出版单位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先进单位奖)和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等受表彰的情况。

  (三)资产运营能力

  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使图书出版产业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从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图书单品种平均利润、速动比率和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

  1.净资产收益率。为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图书出版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值能力,衡量图书出版单位图书的盈利能力。

  2.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增长率。为引导图书出版单位重视主业,以主业带动出版产业的发展,评估图书出版单位主营业务的销售收入增长情况。

  3.图书单品种平均利润。为促进图书出版单位优化产品结构和增强图书选题策划能力出版适销对路的图书,衡量图书出版单位单品种图书的盈利能力。

  4.速动比率。为增强图书出版单位抗风险能力,评估图书出版单位的偿还债务能力。

  5.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为鼓励图书出版单位做大图书出版主营业务,评估图书出版单位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状况。

  (四)违规记录。严肃出版纪律,规范出版行为,对出版单位违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1.违纪违规。反映图书出版单位在评估期内因违纪违规被查处的情况。

  2. 降级项。为确保正确的图书出版方向,对图书单位出版有重大政治问题图书、有重大违规行为,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作降级处理。

  (五)附加项目

  公益事业。为引导图书出版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强化出版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评估图书出版单位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五、评估办法

   (一)图书出版单位分类

  为体现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增强图书出版单位之间的可比性,将图书出版单位划分为社科类、科技类、教育类、少儿类、文艺类、美术类、古籍类、大学类八个类别,分别按类进行评估。

  各副牌社不单独评估。具体分类情况参见《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分类表》。

  (二)评估等级

  图书出版单位的评估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评为一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20%;

  2.评为二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30%;

  3.评为三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40%;

  4.评为四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的比例不超过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10%。

   (三)各类别图书出版单位等级比例

  各类图书出版单位在各评估等级中的数量,原则上按照其类别所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比例确定。

  (四)记分和排序

  1.等级评估的最高分数为1000分(不含附加项目30分)。根据各项指标在图书出版中的不同作用,赋予不同的权重。详见《经营性出版单位等级评估指标体系》。

  2.按照图书出版单位所得分数,按类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上述第(三)款比例分别确定等级。

  3、因出版有严重内容问题的图书或严重违规被处以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图书出版单位,直接作降两级处理。

  (五)评估期限

  对图书出版单位的等级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评估。

  六、组织领导

  为使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工作顺利实施,设立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由新闻出版总署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总署有关司局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整个评估工作的领导工作。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图书出版管理司。
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具体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和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所辖出版单位材料审核及部分评估指标分值核定等相关工作。

  七、评估程序

  (一)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有关评估数据。

  (二)地方和解放军系统的图书出版单位填报的数据分别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和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省级新闻出版局和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经过审核并对部分项目进行初步计分后,报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填报的数据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主管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样检查。

  (四)按照核定的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类别划分等级。

  (五)评估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经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评估结果。

  八、纪律要求

  (一)各图书出版单位须本着诚实、守信、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填报有关评估数据。对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图书出版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予以降级。

  (二)评估工作要严格遵守等级评估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评估。

  九、有关政策

  对被评为一级的100家图书出版单位,授予“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

  被评为一级的图书出版单位,在出版资源的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

  对被评为四级的图书出版单位,要求其主管、主办单位加强管理,促进其完善各项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综合实力。

  对少数综合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或有严重出版违规问题的图书出版单位,给予警示或托管;对连续两个评估期被警示的且不具备办社条件的图书出版单位,按行政和法律程序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出版资格。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新闻出版总署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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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审批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工商局


喀什地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审批办法

 

一、放宽企业设立条件
(一)实行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
允许公司制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3年内)到位。申办注册资本金50万以下的中小型企业,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5万元以上;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3万元以上,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司注册满两年注册资本金应到位50%以上,公司注册满三年,注册资本金应足额到位。
(二)放宽注册金最低限额
在县一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在市、地、州一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组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先准予母公司注册登记,条件成熟后再发集团登记证。其母公司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逐步达到集团条件的承诺书。
放宽广告公司设立审批条件,综合性广告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由50万减少到10万。
(三)放宽外地来喀投资条件
1、外地来喀投资,高新技术作投资入股的,经合作双方约定,其投资比例最高不超过25%。 
2、凡在喀什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跟踪办理有关手续。
3、自然人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吸纳下岗工人达到30%的,在参加年度检验时给予免检。 
(四)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投资
科技入员可以自然人名义举办科技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科技经营,也可以投资入股方式从事科技咨询开发经营活动。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和其他智力形式投资入股,做为无形资产投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
(五)改革前置审批办法
继续执行国家工商局、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和自治区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和各项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二、支持企业深化改革
(一)支持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组建企业集团。
(二)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原企业的经营范围允许新公司继续保留。需要增加新的经营范围,除国家限制经营的项目外,根据公司章程和经营条件,从宽核定经营范围。允许跨类别、跨行业经营。
(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限额的,允许以社团法人或内部职工持股参股。
(四)企业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时,属于国家专项规定的,可办理一次性审批手续;属于国家鼓励放开经营的,可先从事经营,然后补办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五)放宽投资比例限制,对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大型企业集团投资符合我区投资产业政策的,可不受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

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提高办事效率,对申办企业,要主动宣传,随到随办。具备条件的名称登记、变更登记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业登记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确因特殊情况(如路途远等)暂无法提供全部文件(证明),只要不是登记要件,由企业承诺后先登记,以后补办。对各级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可采取特事特办。
(二)各级登记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乱收费用,不得强迫企业购书订报或向企业拉赞助。对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登记费可酌情减免。破产企业免费在《新疆市场导报》上刊登公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三年内免收管理费。
(三)对一些守法经营的企业试行免检制度。除有举报的和发现案件线索及上级机关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原则不得进入企业检查。

附件一:
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办法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哩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放宽经营范围和注册登记条件。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凡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比例达20%的,工商行政性收费减免一半;吸纳扶帮对象比例达50%的,工商行政性收费全部减免,期限3年。
(四)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办事“绿色通道”,简化工作程序,特事特办。
(五)下岗职工开办的企业,经营中两年无违章违法记录的,在企业年检时,可予免检。
(六)建立下岗失业人员投资信息库,免费提供投资、用工等信息服务。
(七)落实“政务承诺”对前来办事人员做到“一次办结,避免两次,杜绝三次”。对工作中有不作为行为的,将按《喀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作为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八)建立由各审批部门参与的并联审批组织机构,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原则,规范操作流程,实行一个场所办公、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一站式”服务。

附件二:
扶持喀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园区办法
凡进入喀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园区(新怡发二类口岸国际商贸城)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三资”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外,其他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授权喀什市工商局办理,以方便投资者。
(二)企业开业、变更登记、年检以及合同鉴证备案、动产抵押登记、商标广告登记备案等,可实行电话申请,工商部门现场办公。
(三)企业生产经营满两年以上且无违章违法记录的,年检时可免予一次年度检验。
(四)凡工商部门牵头组织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企业、“消费者协会推荐产品”、“光彩之星”等评先。

附件三:
政务承诺
一、办理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承诺期限内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1、办理各类企业、个体经营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由原法定的30个工作日提前到7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手续。
2、商标的申请、注册、转让、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核转上报完毕。
3、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县(市)工商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地区工商局审批,地区工商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店堂广告登记证》、《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办理合同鉴证,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办理《展销会登记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以上须报经自治区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明确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现对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职务发明奖收入征税问题
在专利批准和实施后,对职务发明人从单位取得的奖金收入,能与其他收入划清界限的,其税负应与非职务发明人相同,可比照《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征税。
二、关于个体行医、私人办学收入征税问题
对劳务报酬收入项目中的医疗、办学收入,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机关核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征税。纳税人如兼有其他按综合收入计算征税的项目,应并为综合收入征税。
三、关于对承包风险金征税问题
对承包人存在企业的风险基金,在还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归承包人所有的,可暂不征税;但承包期满后已明确归承包人所有时,应按规定征税,具体计算办法可比照1988年1月20日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
调节税问题的通知》办理。附注:1988年1月22日财政部《关于对个人在国际比赛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为鼓励个人参加各种国际比赛,扩大我国的对外交流和影响,今后对个人参加国际性比赛所得的奖金收入,一律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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