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四川省调整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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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四川省调整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区划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四川省调整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区划的批复
民函〔2009〕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县行政区划调整及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川府〔2008〕52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将安县的安昌镇、永安镇,黄土镇的常乐、红岩、顺义、红旗、温泉、东鱼6个村划归北川羌族自治县管辖。
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曲山镇迁至安昌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搬迁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二○○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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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4〕116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完善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合理形成,经研究决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统一的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请你单位做好相应的软件开发等技术准备工作,并将计算标准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成员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词解释
在本通知中,下列名词具有以下含义:
(一)零息债券:债券发行人在债券期限内不支付任何利息,至到期兑付日按债券面值进行偿付的债券。
(二)固定利率债券:债券发行人按固定票面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债券。
(三)浮动利率债券: 债券发行人根据一定规则调整票面利率,并依此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债券。
(四)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发行时规定票面利率、但是在到期兑付日前不支付利息,全部利息至到期兑付日和本金一同偿付的债券。
(五)日计数基准:债券市场中计算应计利息天数和付息区间天数时采用的基准,如“实际天数/实际天数”、“实际天数/365”、 “30/360”等。
(六)理论付息日:对零息债券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债券期限内每年与到期兑付日相同的日期。如零息债券A到期兑付日为2008年8月10日,则债券期限内每年的8月10日为债券A的理论付息日。
二、日计数基准
银行间债券市场(包括债券回购交易)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365”,即应计利息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一年按365天计算。
三、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
(一)债券全价中内含应计利息的计算
到期收益率是将债券未来现金流折算为债券全价的贴现率,债券全价等于债券净价与债券应计利息之和,应计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1.对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每百元面值的应计利息额为:
C
365
AI= ×t (1)
其中:
AI: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应计利息额;
C:每百元面值年利息,对浮动利率债券,C根据当前付息期的票面利率确定;
t:起息日或上一付息日至结算日的实际天数。
2.对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每百元债券的应计利息额为:
C
365
AI= K×C + ×t (2)
其中:
AI: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应计利息;
C:每百元面值年利息;
k:债券起息日至结算日的整年数;
t:起息日或上一理论付息日至结算日的实际天数。
3.对零息债券,每百元债券的应计利息额为:
100-Pd
T
AI= ×t (3)
其中:
AI: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应计利息;
Pd:债券发行价;
T:起息日至到期兑付日的实际天数;
t:起息日至结算日的实际天数。
(二)债券全价与到期收益率的互算
1.对处于最后付息周期的固定利率债券、待偿期在一年及以内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和零息债券,到期收益率按单利计算。计算公式为:
FV-PV
PV
D
365
y = ÷ (4)
其中:
y:到期收益率;
FV:到期兑付日债券本息和,固定利率债券为M+C/f,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为M+N×C,零息债券为M;
PV:债券全价;
D:债券结算日至到期兑付日的实际天数;
M:债券面值;
N:债券期限(年),即从起息日至到期兑付日的整年数;
C:债券票面年利息;
f:年付息频率。
2.对待偿期在一年以上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和零息债券,到期收益率按复利计算。计算公式为:
FV
(1+y)
d
365
PV =
+m
其中:
PV:债券全价;
FV:到期兑付日债券本息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为M+N×C,零息债券为M;
y:到期收益率;
d:结算日至下一最近理论付息日的实际天数;
m:结算日至到期兑付日的整年数;
M:债券面值;
N:债券期限(年),即从起息日至到期兑付日的整年数;
C:债券票面年利息。
3.对不处于最后付息周期的固定利率债券,到期收益率按复利计算。计算公式为:
C/f
d
(365/f)
(1+y/f)
C/f
d
(365/f) +1
(1+y/f)
PV = + +…
C/f
d
(365/f) +n-1
(1+y/f)
M
d
(365/f) +n-1
(1+y/f)
+ (6)
其中:
PV:债券全价;
C:票面年利息;
f:年付息频率;
y:到期收益率;
d:债券结算日至下一最近付息日的实际天数;
n:结算日至到期兑付日的债券付息次数;
M:债券面值。
4.对于浮动利率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可参考公式(4)和(6)中固定利率债券算法,假定未来各期票面利率与当前付息期票面利率相同进行计算(注:此算法只作参考,不作计算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统一采用债券收益率计算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货政〔2001〕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六月二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NO:SC102161)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认定。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或者调整;
(四)撤销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五)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授予或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申报;
(四)行政监察和审计的重大措施;
(五)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
(六)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措施;
(七)其他事项。
第五条 前条所列的事项,依照以下程序认定为重大事项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
依照前款规定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条规定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任会议认为属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可以建议其自行决定。
第七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提请的事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并组织实施的,不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但主任会议认为该事项的实施已经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犯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除外。
第八条 依照第五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提请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决定作为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拟订草案时,应当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可以事先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分析论证报告、有关的统计数据;
(四)主要分歧意见等;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讨论中对重要问题有重大分歧意见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暂不付表决,会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组织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对议案或者报告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审议。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后,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根据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可以不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书面告知有关国家机关。
第十五条有关国家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并在要求时限内报告实施结果。
有关国家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办理。
第十六条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