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1:20  浏览:9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旅发[2007]62号 (2007-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有关部署,结合旅游业实际,现就全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正确把握旅游业发展方向
  十七大报告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回答了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我们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的重大问题。强调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于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全面小康的极端重要性。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赋予了旅游业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只有继续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落实十七大的一系列方针路线和战略部署,才能实现旅游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始终不渝地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始终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大力发展旅游生产力;就是根据新形势下发展的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始终不渝地坚持改革开放。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党和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和源泉。要按照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顺应时代潮流的要求,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全行业,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以改革的思维和方法,研究解决影响旅游业发展的各种问题,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要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把“引进来”和“走出去”、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努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旅游体制机制。
  始终不渝地推动科学发展。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义,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观念。要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的自觉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把发展作为做大做强旅游产业的根本动力。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产业自身优势,积极为改善民生做贡献。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导向,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始终不渝地坚持立足基本国情。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最基本的国情。立足基本国情,就是一切从基本国情出发,把基本国情作为旅游业推进改革、谋求发展的基本依据;就是客观估计旅游业发展现状和水平,充分认识旅游业的发展成就,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与旅游发达国家的明显差距;就是科学预测旅游业发展趋势,充分预见旅游消费需求和市场供应的极大潜力,同时也要理性地看到旅游业满足消费需求的能力还不够强,市场供求矛盾仍是旅游业发展的主要矛盾。
  始终不渝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就是要认真贯彻和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上来;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总体战略目标,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圆满完成国家赋予旅游业的工作任务,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要充分发挥旅游产业自身优势,主动参与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积极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方针,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全面推进旅游业的转型升级,是当前全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的工作任务,是实现旅游业科学发展、全面增强产业素质、切实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根本要求,是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好”的保证和关键。转型,就是转变旅游业的发展观念、发展模式、发展形态;升级,就是提升旅游产业的发展机制、产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要明确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作重点。全行业必须牢固树立自主创新、集约发展和精品意识,建立反映集约化发展的指标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旅游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化发展转变,由数量扩张向素质提升转变,由满足旅游消费基本需求向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转变,由注重经济功能向积极发挥综合功能转变。
  要重点处理好产业素质与产业规模的关系。规模是产业发展的基础,素质是产业发展的保障。只有产业规模与产业素质相协调,才能实现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无论是旅游业发展起步较晚的地区,还是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地区,都要统筹处理产业素质与产业规模的关系,既要大力推进产业素质的提升,也要保持必要和适当的发展速度。
  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牢固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坚持保护第一、开发服从保护,认真贯彻资源、环保的法律法规,科学、环保、永续地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要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深入研究旅游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优势,避免旅游开发的趋同化、雷同化。要积极推动和深化区域旅游协作,推动客源共有、市场共享和优势互补,促进旅游产业区域性协调发展。
  要进一步强化旅游公共服务。进一步争取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创新旅游公共服务体制,强化旅游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自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旅游产业发展、服务于广大企业和海内外旅游者。要着力转变工作职能和服务方式,由具体性、事务性为主的管理服务,转向加强旅游宏观发展环境的改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拓展服务于企业和便民利民的领域与深度。
  三、综合发挥旅游产业功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到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这既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关键阶段。旅游业要积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依托性、关联性、带动性突出的产业优势,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充分发挥综合性的关联带动功能,积极促进国民经济统筹协调发展。要深刻理解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积极把握国家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所带来的重大机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发挥旅游消费所具有的产业优势,积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要抓住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的机遇,进一步做大做强旅游产业,促进三大产业结构的优化。要抓住国家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机遇,发挥旅游业促进生产要素跨区域流动和配置的优势,在推动东中西部、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老少边穷地区、资源枯竭地区、经济特区、城市化进程等国家战略部署中发挥积极作用。
  充分发挥旅游市场优势,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旅游是文化的载体,文化是旅游的灵魂。要充分发挥旅游业对文化的承载与传播功能,加强对文化、文物、非物质遗产和红色旅游资源的科学开发,使旅游业成为展示中华文明和中华民族精神风貌的重要平台。要充分发挥旅游业对文化的创新和提升功能,深入挖掘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的文化内涵,促进文化产品更好更快地进入旅游市场。要充分发挥旅游对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功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训,更好地体现和发挥旅游活动寓教于游、寓教于乐的功能,促进国民文明素质和道德情操的提升。要充分发挥旅游对提升国家软实力的功能,通过大力发展入境旅游,不断提高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文明素质,向全世界展示和宣传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推动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
  积极发挥乡村旅游的重要促进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大力发展乡村旅游,要坚持服从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发展目标;坚持按照农村实际和旅游经济规律办事;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充分开发利用农村旅游资源的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文物古迹、民俗文化的保护;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农民为主体,最大程度地致富农民;坚持搞好服务工作,创新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努力发挥旅游拉动就业的功能,积极促进社会就业和再就业。旅游业是服务大众、惠及民生的产业,要发挥其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优势,努力拓展就业层次,扩大就业范围。要鼓励小型旅游企业发展,扩大旅游服务网点覆盖面,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旅游业投资兴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要积极推动新业态、新产品开发,鼓励扩展季节性就业、临时性就业、隐性就业等。
  主动发挥桥梁和使者作用,积极服务于外交和台港澳工作。要主动配合国家外交战略大局,加强双边和多边旅游合作交流,促进世界和平与睦邻友好。充分发挥旅游促进交流、增强互信的功能,通过规范开展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不断增进与各国人民的友谊。要加强同港澳地区的旅游交流与合作,促进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要积极推动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的工作,积极开展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为满足海峡两岸居民的旅游需求做出不懈努力。
  四、继续深化改革开放,提高旅游业市场化、国际化水平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近30年的发展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不仅是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旅游业发展的一条最重要经验,也是在新形势新阶段,旅游业发展必须坚定不移遵循的方向和原则。
  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就是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逐步健全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继续深化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旅游业,鼓励各类民营旅游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其他行业和各种社会资金参与旅游企业改组、改造,进一步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促进旅游经济大发展的新格局。要根据旅游产业特征,继续推动建设国际竞争力强的旅游企业集团,积极促进个体、私营和中小旅游企业的发展,建立专业化分工、网络化发展、产业要素齐全、服务网点密集、体制机制完善的旅游产业体系。
  坚定不移地实行开放,就是按照国际化的要求,为适应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机遇新挑战,进一步推进国内外市场一体化,全面加强与国际市场、国际规则、国际水平的接轨。要创新旅游业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围绕国家扩大开放的战略部署,加强吸引国外大型旅游企业和旅游投资商,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机制和服务模式,加速提升旅游业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要加大“走出去”力度,鼓励国内旅游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发展出境旅游中实行旅游企业跟进服务战略,要积极配合国家外贸战略,进一步发挥出境旅游在缓解经贸摩擦、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方面的作用,逐步提高旅游经济的国际化水平。
  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开放,就是要进一步重视研究新形势新问题,以改革的精神解决旅游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旅游体制的改革创新,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步伐,化解旅游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要进一步破除体制障碍、行政分割和地区壁垒,大力推进旅游市场的公平准入,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旅游领域,都要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尽快建立公平、开放、统一的旅游大市场。
  五、振奋精神,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旅游业发展新局面
  全行业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实质,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勇于开拓,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努力开辟我国旅游业发展新局面。
  加强旅游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行政能力。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深入开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分析、观察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全面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促进旅游行业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倡导和强化改革开放意识、市场经济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大局意识、学习意识、开拓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忧患意识、节俭意识,加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培养,全面加强和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行政能力。
  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要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创新旅游人才工作机制,健全人才使用机制、激励机制和流动机制,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要全面实施旅游业“十一五”人才规划,培育一支由多层次、多专业组成的,以应用型和高技能型人才为重点的旅游人才队伍。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着力改善旅游行风。要按照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扎实开展和切实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制度的运行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要从旅游业的实际出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实行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提高政务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着力倡导务实精神。要大兴刻苦学习、调查研究之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反对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改进学风和文风;倡导埋头苦干、戒骄戒躁的作风,力戒虚假浮夸、人浮于事;要大力培养奋发进取、锐意开拓、勇于创新、务实高效的作风,以良好的精神状态,为开创旅游业的新局面,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应有贡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已经2002年5月13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杜世成
二○○二年六月十日


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保护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是以风险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受风险投资者的委托,并为其提供风险投资咨询服务和管理的非金融性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是指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并列入本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企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投资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市科技风险投资工作领导机构,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应当全部为货币资金,且最低不少于100万元;(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与设立本公司相适应的理论知识,并具备相应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三)有明确的项目筛选、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必要的程序和机制;(四)有定期向出资人披露信息和风险的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风险投资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项目;(二)直接投资或参与科技产业园区或孵化器的建设;(三)风险投资的咨询业务;(四)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风险投资者的风险资本或风险投资项目;(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风险投资的咨询业务;(二)受托管理和经营风险投资者的风险资本或风险投资项目;(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可在公司名称中冠以“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公司可以用全额资本金投资。
  风险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分期缴付,分期缴付的时间和金额,由出资人在公司章程中确定。但首批到位资金应不低于全部注册资本金的50%,其余注册资本金自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风险投资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其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额占其投资总额70%以上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外,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可按不超过5%的比例在投资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当年和以前年度形成的投资性损失,但其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
  (二)对年审合格的风险投资机构,政府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政府担保基金优先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三)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风险投资机构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退出时,如退出时的收入加上以前年度投资收益低于其原始投入的,可用当年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收益抵补,当年不足以抵补的,可从其以后的投资收益中抵补。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年审,年审合格的可继续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待遇的风险投资机构,除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追回其因享受优惠政策而获得的利益。
  第十六条 鼓励设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风险投资可通过上市、企业购并、股权回购、清算等方式撤出。
  第十九条 风险投资机构变更或终止,应当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制定并完善行业规范和服务体系,不断加强行业服务和指导,抵御行业风险。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4〕76号

贵池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市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市居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而导致生活困难问题,推进为民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设立池州市城区居民大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简称大病救助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先城区后农村、分级分步实施、逐步扩大完善的原则,先在城区低标准启动;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量力而行,救助急助困,重点解决城区低保对象及城区其他困难居民大病高额费用的救助,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与救助范围、标准

第三条 大病救助专项资金的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及接受社会各界个人和团体捐赠。
第四条 大病救助对象:城区(仅限城内20个社区)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家庭成员、城区超出医疗保障范围个人仍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困难居民和职工。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患有以下类型病的,适用以下救助标准:
1、一类病人:指患有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重要肉脏器官植术后排斥等三种疾病,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500元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二类病人: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中度以上)、高血压病Ⅱ期及以上、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部分慢精神病维持治疗期(①器质性精神障碍②精神分裂症③无自杀行为的抑郁病)、结核病活动期、帕金森氏病、慢性肾炎、子宫内膜异位病、运动神经元病等14种疾病人员,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5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但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城区其他困难居民患重病,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达5000元以上,超过部分按30%救助,但救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
(三)其他重症疾病或因病确需病前救助的,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审定救助金额。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实行年度申请制,逐级申报。
2、重病人或病人家属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向贵池区民政局提出附有居委会、办事处签署意见的申请,填写《池州市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受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限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或由此三所医院建议转院治疗的其他二甲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书、转院治疗建议书、住院证明、正式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史资料。区民政局初步核实后,每月集中报市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市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到区民政局汇总申请表及报告后,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
4、救助对象及金额确定后,通知所在社区居委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一周,必要时民政部门可入户调查,如无异议即通知救助对象到市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救助金。
第七条 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中止救助,依法追回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池州市城区居民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慈善机构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大病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拨至市民政局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部分滚存结转下年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接受市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财政部门每年将大病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为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大病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费用,并对特困人群实行一定范围内的费用减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试行一年。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池州市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