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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研究/于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15:16  浏览:8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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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研究

于朝(yuxllg@sina.com)


 司法会计学是法学中研究司法会计活动的规律、机制、方法和对策的一门边缘学科。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就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情况、现状及如何发展这一教育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能有所促进。

一、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及教育的回顾

“司法会计” (Judicial accounting)一词是外来词,来源于大陆法系,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传入我国。在英美法系中,司法会计一般称之为法庭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有译为“法务会计”)。

  我国的司法会计理论最先是从前苏联引进的。1954年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法学分支学科《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后由政法学院主管部门(高等教育部)于1956年将其列为法律专业的选修课。从此,我国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教育活动。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式较为单一,法律事务很少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因而除少量会计人员的贪污案件外,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应用。受司法实践发展的制约,至70年代末,我国几乎没有人对该学科进行专门研究。

  1981年7月,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基于开设课程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的何联升、许兆铭同志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研究,并于80年代中期在法学专业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之后,又有一批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学人员、财经院校的会计教学人员和检察机关的干部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90年至92年期间,司法会计专业出版物的发表达到一个鼎盛时期。除一些政法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编教材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司法会计学概要》、司法学校教材《司法会计基础教程》。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首先是基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需要而开展的。这不免对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我国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路线,大都是直接借用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总结诉讼中的一些做法。这种研究路线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出现两大失误:一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二是,受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所限,一则是将司法会计活动仅限于某些个别案件,例如: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司法会计鉴定解释为“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二则,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有些司法会计学或司法鉴定学教科书中,甚至直接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这些理论研究的成果,被长期运用于司法会计学教学和职业教育,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由于理论上将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混为一谈,我国诉讼法中至今没有关于查账的具体规定。再如:因受这类观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财务会计问题的范围出具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应出具有罪证据但实际出具了无罪证据(但法官仍作为有罪证据采信)等混乱局面。

  笔者从1984年开始研究司法会计的学科体系。通过研究认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科学性、合法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因此,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学原理为指导,借鉴法医学等学科的体例,采用了先进行基本原理研究后建立实务操作理论系统的研究路线。通过十多年的业余研究,完成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课题。提出了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的“二元”立科思想。在理论体系方面,提出并建立了以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为基本结构的“二元”理论模式;在研究成果方面,从学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了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分科的所需的一些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逐步推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别主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回答财务会计问题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995年起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运用于司法会计专业的职业教育。

  从司法会计活动看,在笔者接触到的文献中,尚未发现建国前有关司法会计活动的具体记载。但我国唐朝将管理百官俸料、赃赎的比部司置于刑部管辖,宋朝有过延续。这一做法与刑部处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比部司协助查帐是否有关尚不得所知。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诉讼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受政法院校开展司法会计学教学活动的启发,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万余件,在协助侦查部门查账、提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工作,全国举办了18期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和两期侦查人员培训。80年代后期以来,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近年来,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并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培训。

  二、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现状

  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司法会计学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至今几乎没有开课(或以会计学课替代)。我国目前已有几所学校开设了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有几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亦有博士研究生涉猎该专业研究。为了开拓教育领域及适应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有的财经院校曾试办过司法会计学专业证书班,有些财经院校的会计专业则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课。

职业教育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除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需要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外,对侦查、起诉等业务人员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已从99年开始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进行司法会计业务培训;法院系统虽尚未将司法会计学单列为职业教育的内容,但在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已涉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部目前正考虑编写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教材,以并酝酿在律师及司法会计学鉴定人中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

应当说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已近40年,但到目前为止的教育内容、教育的普及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较大。影响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主、客观因素主要有:

(一)从主观方面讲,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足,导致司法实践及司法会计学研究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司法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多数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尚不掌握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和可以解决那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出现这样一些情形:(1)遇有需要收集财会资料证据问题时,不会收集或不能正确收集,导致许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案件无法侦破;(2)涉及利用财会资料证据证明问题时,不能正确利用这类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含义进而将有罪证据作为无罪证据使用或反之,有的则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进而以假当真,这是造成一些案件错诉错判的原因之一;(3)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4)不会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至使一些鉴定无法进行,等等。如何使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掌握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这是法学教育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为数不多同志在兼职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从诉讼业务的需要讲,全国至少需配备两万人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而全国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人才缺乏所造成的后果是:首先,已造成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被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受到司法会计技术方面的限制;第三,即使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一些诉讼机关,也出现了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三是,现有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我国目前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以经济法学专业人士为主,大多缺乏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必要理论基础;诉讼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则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在应付诉讼的阶段。由于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给专业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一则,我国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历史虽不长,但已经走了许多弯路,一些研究成果的运用已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危害,究其原因,司法会计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当属主要因素之一;二则,许多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司法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司法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技能,因而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的情形。

(二)从客观方面看,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偏颇、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要求不高、教育机制方面的欠缺以及缺乏必要的客观环境等,也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形成了障碍。

首先,从已发表并投入法学学历教育的司法会计学研究成果看,过于偏重对会计学的介绍和审计理论的移植,缺乏对司法会计学的许多基本理论的揭示,是我国多数司法会计学书籍的共性。这些研究成果给人们以多方面的误导:一是,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必须会计学教育为前提,似乎法学教育中无法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这是导致法学教育中忽视对司法会计学的教育的原因之一;二是,认为司法会计仅指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司法会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不需要学习和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无用”;三是,认为司法会计与审计无技术上的差异,大量地引用审计学的内容,给人以司法会计学完全可以由审计学取而代之的印象。这些偏颇理论的误导,致使人们对在法学教育中是否需要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疑问,而这一疑问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就难以讨论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

其次,从法律诉讼实践看,我国历史上一直采用以言词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的诉讼模式,法官对口供、当事人陈述及证言比较重视,对其他证据都显得不太重视;在通过技术活动取得的证据中对法医活动所形成的证据比较认同,对司法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证据常常显得不太重视。在这一背景下,司法会计活动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例如:目前许多案件在缺乏必要的书证情况下,案子却照常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些刑事案件都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才想到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常常因事过境迁无法获取检材,司法会计鉴定也无法进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视程度不高,因而对法学教育中的司法会计学教育也必然产生不良影响。举个例子:目前法医活动在各类诉讼中的应用量不足司法会计活动应用量的一半,但由于法医活动在诉讼中被重视的程度远远高于司法会计活动,所以,几乎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学历教育中都有法医学选修课,但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院系都没有开设司法会计学课程。

第三、教育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计划教育机制对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司法会计学教育有跨学科教育的特点,而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是专科教育机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跨学科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司法会计学教育包括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两类,其中,普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立法、法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人员,而专业教育的对象的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学研究、教学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教育机制,司法会计学的普及教育应当由法学教育部门承担,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育需要会计学教育部门承担。但实际上,由于法学教育部门对司法会计学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师资、课程设置方面都不愿意做适当的投入;而大部分会计学教育部门因目前尚未受到学生就业困难的困扰,所以也不愿意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投入。

第四、司法会计学教学人才的匮乏,也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需要复合型教学人才,教学人员既要熟悉法学又要熟悉会计学。这种复合型教学人才理应由大学负责培养,但按现行的教育体制也很难完成这类教育人才的培养。

另外,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我国于1992年便筹备成立的司法会计标准化委员会至今尚未果,致使司法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专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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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建委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是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的真实记录,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
凡在南京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均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全市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有城建档案的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第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的主管机构和存储中心。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
二、指导、检查有关档案业务;
三、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与咨询服务;
四、汇编、出版有关资料。
第四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视任务大小,设置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领导的档案室或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有关的主管局、公司应有分工管理城建档案的职能部门,各县、区应设置城建档案室,接收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有关技术专业和档案专业的知识。对合格者,应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的专业职称,保证他们的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形成与归档
第六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把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列为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归档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做到纸质优良,图样清晰,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并有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八条 凡属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一份:
一、勘察测量方面:全市和局部地区的地持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综合成果;等级控制、摄影测量、综合管网测量的成果;小于一比五千比例的地形图,各种编绘图籍等。
二、城市规划方面:历史沿革、地名、经济、资源、人口、测绘、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全市和局部地区及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现状图,规划成果和有关资料。
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有关城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建设用地及工程执照的有关资料。
四、市政、水利方面:
干道、广场、沿干道及其它直径五百毫米以上的下水道、污水处理场、大中型桥梁、隧道、水闸、泵站、河湖整治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五、公用事业方面:城市给水净水厂、储水库、增压站,煤制气厂及煤气柜、液化气储灌场站,发电厂、地区变电所,市区和长途有线电信中心枢纽及分支枢纽,无线电信、广播、电视中心及其收发电台(站),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站、整流站,路灯控制中心,区级以上环境卫生设
施,以及上述各专业的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线(给水管道在直径三百毫米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在三十五千伏以上、地下输电电缆在十千伏以上)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六、交通运输方面:三级以上公路(包括沿线大中型桥梁)及市级以上客货运站(场),铁路干、支线及主要站(场),长江及内河港口陆域、水域的主要设施,航空站、场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七、房屋建筑方面:各种建筑群体(包括大中型企业、住宅小区)的总平面布置的有关资料,高度超过二十四米(住宅为十层以上),或面积超过四千平方米的六层以上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公共建筑的竣工图。
八、名胜古迹、园林绿化方面:市级以上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及其它有保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公园绿化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及重要设施的有关资料及竣工图。
九、环境保护方面:属全市或地区性和产生污染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其附近范围的环境质量调查、评价资料,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图。
十、人民防空方面:五级以上人防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十一、经市级以上主管机关正式组织鉴定或研究通过的城建科研成果、创造发明、技术革新资料;有关单位编写的城市建设史、发展史等汇编资料。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上述范围城建档案。

第三章 竣工图的编报
第九条 竣工图是基建工程技术档案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按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单位或其他技术力量在建设过程中认真积累、汇总竣工资料,编制出准确的竣工图。凡竣工资料不完整的工程不能验收,更不
得列为全优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本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属城建档案馆接受档案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派员参加。
第十条 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写明编制竣工图各自所承担的仅利、义务和编制要求。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图的,建设单位在领取执照时应交纳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三(地上部分百分之一
,地下部分百分之三,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作为编制竣工图的保证金。竣工图报送后,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六个月不报竣工图的,市城建档案馆可将保证金用作该项工程竣工图的编制经费,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 竣工图的形成可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变更原设计的,利用原设计图;变更较小的,凭变更通知在原设计图上用绘图墨水修改;变更较大的,应重新绘制。以上不同形式,均需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图纸上签字,并加盖“竣工图”标志。
第十二条 为保持竣工图与现状相符,凡因扩建、改建和维修而变更或废弃原工程设施的,均应同时变更竣工图。
对无竣工图的重要工程,有关单位应组织力量补测、补绘,特别是重点工程设施的关键部分以及地下管线,应尽快补齐。
以上变更和补编的竣工图,需市城建档案馆保管的,由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在三个月内负责报送。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按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对城建档案确定密级,并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及配置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制定完善的借阅制度,做到既确保档案的安全,又使档案得到有效的利用。
第十四条 根据档案的 要程度和保存价值,按永久、长期、定期三类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并按期做好鉴定工作,把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剔除销毁。销毁档案,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并上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 必须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工作,各尖有安全存放城建档案的库房和设备,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湿度、温度,并备有防火、防盗、防晒、防潮、防蛀、防尘等设施。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及时为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服务。
凡获准专利或有偿转让的勘测、设计、科研成果等,原则上由产生单位按照保密及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凡单位撤销、变动或工程停建、缓建,其档案应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接受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县、区档案室及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6年1月28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0年“林业生态站等监测运行补助”项目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科发〔2010〕19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0年“林业生态站等监测运行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批复201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林规发〔2010〕91号)精神,结合我局林业生态站、重点实验室和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运行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林业生态站等监测运行补助”项目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2、3),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经费支出内容
林业生态站等监测运行补助费用主要用于已建成的国家林业局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与研究站、重点实验室和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等林业科技平台的运行补助,包括用于维持正常的观测(监测)与实验、数据采集与处理,仪器设备及其辅助设施的运行与维护,部分耗材、软件的购置,数据网络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等。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据此合理安排项目经费支出。
二、关于项目与资金管理
项目执行期为1年。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按照项目要求,保障各个平台正常高效运转;要严格按照财政经费使用要求,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使用效益;各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和质量。
三、关于项目总结验收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研究分析,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将项目开展情况总结成文字材料,按照程序逐级上报我局科技司。

附件:1. 2010年度国家林业局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与研究站运行补助项目
2. 2010年度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项目
3. 2010年度国家林业局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运行补助项目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0-8/file/2010-8-164b35c7b98d6f4c82b97e7cbc4bc41c5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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