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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此案有欠条为何输官司?/徐英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33:59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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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此案有欠条为何输官司?

徐英杰 王道然


有欠条是否一定赢官司?这在司法实践中,一度成为争论的话题,总结出来的结论是:有欠条照样输官司。比如,因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非权利人而冒名诉讼等等。但,在有欠条的情况下,究竟权利人是否该输官司,作为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是非常慎重的。下面笔者就一起有欠条而输了官司的民间借贷案,浅谈一下自已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原告起诉要借款
李某于2002年7月10日立给史某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史(名)人民币4000元,李(名)。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同年7月29日,史某持此欠条起诉至法院,称李某借其4000元经催要未还,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还款。
被告辩称不应还
庭审中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欠条是其骗我写的,我不欠其钱。真实情况是:在2002年5-6月份,原告多次到我家找我,说其有个亲戚给其在烟台接了个工程,其找我,要求我带一、二十个会砌墙、抹灰的技术工到烟台去施工。我因原先并不认识原告,就说我与你没有交往,如带人去没工程干怎么办?你得预付点工资给我带去的人。原告又保证决不骗人等。到了7月10日,原告拿了4000元钱到我家,说凡是去烟台的人,每人预付300元,如到烟台没工程,你们转脸就走,来回车票算其的,预支的4000元也作废;如有工程就用这4000元抵工资。当时我就对原告说,这钱是你的,应该你发给大家,原告不同意,坚持要把钱交给我,叫我给他打个欠条,并说等到了工地,把支钱人的花名单交给他,就冲抵这4000元钱了,因此,我就按原告所说打了这张欠条。7月11日,我和其他的10名工人跟原告到了烟台,到了之后才知上当,根本没有工程,我就向原告索要欠条,原告说欠条留在家中了,我又叫其写个字据给我,但他不写,我就和他争吵起来,后来他就保证决不会向我要这个钱。7月16日,我们十一个人在烟台没有吃的,实在无法生活,而原告一去不回头,不知去向,不顾我们死活。万般无奈,我只得卖了身上佩带的一块玉佛,千方百计地带着同去的十人回到老家。综上,原告欺骗了我们,使我们蒙受了很大损失,他的4000元也均被我们去烟台的人取走,所以,原告起诉我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出示了去烟台施工人员支钱花名册,并申请了十位证人出庭作证。
一审判原告败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被告辩称的主张,认为被告李某为原告史某出具的虽然是4000元的欠据,但原、被告之间并非是借贷关系,原告委托被告招集十余名工人去烟台施工,此款应认定为系原告为去烟台人员预付的工资和路费,且此款事实上也已被李某等十余名去烟台施工的人分别支取。而到烟台却并无原告事先许诺的施工工程,被告对此并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而上诉
原告上诉称: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上诉人借款4000元,有欠条为证,证人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推翻原始书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维持
二审法院查明:2002年7月史某通过他人介绍找李某带人去烟台施工,李某同意并要求史先支付路费。7月10日,史到李家将4000元交给李某,李某先向史出具了内容为:“烟台工程史(名)付工资(4000元)预付肆仟元,接收人李(名),2000.10/7号”的收条一张,史不同意写成收条,要求李写欠条,为此,李又书写内容为:“今欠史(名)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李(名),2002年.10/7号”的欠条一张。当日,李某将4000元支付给10名工人,7月11日,李带领该10人到烟台。到烟台后得知史并没有工程,此后在烟台也未找到工程。7月17日,李某等11人返回老家。2002年7月29日,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欠款4000元,结果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史某于2002年7月10日交给李某4000元,李某给其出具了收烟台工程预付工资的收据,史不同意,要求李给其出欠条,李按史要求为其出具了欠条,并将4000元支付给去烟台的人。现有11名工人的领款记录、证言及李某出具的收条相互印证,且史某也认可找李某带人到烟台施工的事实。现史某以李某出具的欠条为据,要求李某偿还欠款的理由不足,李某收到史某的款也已支付给同去的工人,因而,李某不应将4000元再退还给史某。史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案件的性质问题,即本案是借贷纠纷,还是返还预付款纠纷,还是其他纠纷。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双方是一种借贷关系或欠款关系;而根据被告的陈述和举证,双方是一种建立在劳务合同基础上产生的预付款纠纷。
笔者认为,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知道自已行为的后果。从被告的辩称,可以证明被告立欠条并非是在原告的强迫或威胁下立的。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一二审法院均以借贷纠纷予以判决,而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却又认定双方并非是借贷关系,从其分析的意见表明,其认定双方之间应为一种预付款纠纷,鉴于预付款已被工人领取,且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即原告并未提供工程给被告干,故,原告要求偿还该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从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中又查明了,被告是在给原告立收条被原告拒绝后才立的欠条,而原告在此前不欠被告款,原告给被告款时又明确了要立欠据,笔者认为,这足以证明本案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关于被告提出的施工问题,原告没有否认找其带人施工,但从上诉理由看,却没有承认同意被告将所借款分给他人,从被告辩称的其让原告将钱分给工人而原告不同意看,亦表明原告是不愿意与其他人发生事务关系的。所以,即便被告将从原告手拿到的钱支付给了随其去施工的工人,这也只是被告个人与其他工人之间基于雇佣关系(被告找的人)而产生的付款行为。这不应成为被告拒付借款的理由。退一步说,本案若非为借贷关系,而为原、被告之间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返还预付款纠纷,那么,在原告没有提供工程供被告施工后,因此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从预付款中扣除,如有剩余,则应退还原告,如不够弥补损失,被告还可要求原告赔偿。而从本案的一二审查明看,并没有查明被告因原告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数额,而均笼统地认定原告违约且款已分给工人,故不应再退还,从而驳回原告的请求。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假若此预付款不是4000元,而是10万元,难道基于原告的违约和款已被分,就无权要求退还了吗?从《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之规定看,作为违约方只应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的数额是需要有效、合法的证据证明的。就本案而言,被告所受的损失应为带工人前往烟台的交通、食宿和误工损失,而这些损失是否等于或超过4000元是不清楚的。从事实上看,被告等人的实际损失也是不足4000元的,所以,被告至少应将扣除损失之外的余款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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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道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串联成网,供市民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慢行道路。绿道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一)省立绿道,是指纳入广东省绿道总体规划,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绿地保护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市域主要节点并与省立绿道相连通的绿道;

  (三)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居民服务的绿道。

  绿道类型划定后,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绿道显著位置予以标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省立绿道、城市绿道及其控制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社区绿道的管理依照现行绿化和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社区绿道纳入绿道专项规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控制区,是指沿绿道路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和保护的区域。

  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是指对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绿化、路面、标识、服务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及省立绿道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人居环境部门统筹全市绿道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绿道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开展绿道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通报,协调解决绿道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绿道的管理,负责省立绿道的建设,对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绿道管理部门开展绿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务、文体旅游、农业、口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七条 各区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的建设,负责辖区内绿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绿道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

  第九条 绿道建设和管理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鼓励社会和个人通过各种捐助形式参与绿道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文体旅游设施、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

  第十五条 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

  (一)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停车设施;

  (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提供饮料食品和自行车租赁服务的驿站、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三)基础设施:水、电、燃气、通讯、防灾等设施;

  (四)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

  第十六条 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

  (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大中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

  (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

  (三)其他与绿道建设和养护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八条 绿道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指引,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省立绿道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绿道建设,其他绿道建设由各区绿道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

  各绿道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绿道信息资源共享,及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市人居环境部门及各区绿道管理部门通报绿道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绿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采用可再生能源,配建雨水收集系统。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绿道管理部门负责;与道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加强对各区绿道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考评和监管。

  各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绿道的监管、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绿道维护和运营中的问题,确保绿道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绿道维护及运营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各区绿道管理部门可以将绿道委托给产权单位维护及运营,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护及运营单位。

  绿道维护及运营单位应当保持绿道及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之前,应当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市民登录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各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介绍绿道的线路、开放时间、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驶。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绿道管理实际需要,划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通行时段并设置配套道路标识,允许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驶。

  在绿道上设置前款道路标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设置并维护。但在与道路重合的绿道上设置前款道路标识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设置并维护。

  第二十七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当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自行车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制定自行车骑行准则,引导、规范自行车骑行者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绿道。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绿道的,依绿化管理法规和规章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临时占用、挖掘绿道的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申请临时占用、挖掘绿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挖掘与道路重合的绿道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依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占用绿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绿道及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绿道设施;

  (二)堆放物品或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三)养殖禽畜;

  (四)生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五)挖沙、采石、取土。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企业通过公益植树、认捐、认养、认管和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参与绿道管理与维护。

  对于通过捐赠形式参与绿道维护的企业,可以在绿道设施上冠名或者增加企业标识和宣传语。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相关绿道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依法提供便民服务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绿道维护及运营单位未能保持绿道及设施完好的,应当自接到城市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3日内组织修复;逾期未组织修复的,每逾期1日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在绿道禁行区间和禁行时段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绿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挖掘绿道超过规定期限未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与道路重合的绿道的,按照道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占用绿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所占用绿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违反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在绿道及其控制区内有其他违反市容环卫、绿化、道路和规划管理的行为,依照市容环卫、绿化、道路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了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现代农业劳动者队伍,强化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人才支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要求,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现将《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生产稳定发展,大力提升广大务农农民的从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在总结近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转型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培训需求,结合农业产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大力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专项技术培训,进一步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着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培训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和农民受益。

  二、培训任务、对象和内容

  2012年安排全国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330万人,其中,农业职业技能培训140万人,农业创业培训2万人,农业专项技术培训188万人(各省任务分配见附件1)。具体对象和内容如下。

  (一)农业职业技能培训

  结合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农机购置补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农业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对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以及从事农业经营和农村社会管理的农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对象为种养大户等农业农村生产和经营人才(详见附件2)。培训内容以农业生产及管理技术、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机操作及维修技术、沼气建设及维护技术、农业经营管理及农村社会管理知识等为重点,提高农民职业技能,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培训采取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时间一般累计约4天。

  在开展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以国家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农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营管理常识、道德素质、艾滋病防治、农村消防安全、科普知识等农业农村公共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农业创业培训

  主要针对在农业领域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基础的青年农民,特别是对农村初中、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学的两后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以激发创业热情、教授创业技能和相关农业知识为主要内容开展系统培训,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创业就业或扩大产业经营规模。培训采取连续培训与分段培训相结合,理论教学、案例和实际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时间一般累计约14天。

  (三)农业专项技术培训

  首先,要满足今年全国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需要,以高产创建万亩示范方为单位,对示范方内的从业农民开展技术培训,每方培训骨干农民约100人,全年培训不少于2次。其次,要结合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地方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在关键农时季节对社员和从业农民开展专项技术培训,以村为单位,每村培训不少于50人,全年培训不少于2次。农业专项技术培训内容要紧紧围绕项目和产业发展,以主推品种、种植养殖技术、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为主,开展面对面、手把手的现场示范指导,注重同现代传媒手段相结合。

  三、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按人均600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农业创业培训按人均3000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农业专项技术培训按人均100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专业培训的实际成本,对参训农民实行差别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培训任务下达

  农业部、财政部综合全国农业产业发展布局、相关农业工程项目安排、农村劳动力状况,以及今年各省(区、市)申报的培训任务需求等情况下达培训任务。

  各省(区、市)要根据各县的阳光工程培训需求调研报告、上一年度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本省(区、市)今年农业生产布局和要求,尽快将培训任务按职业技能、农业创业和专项技术三大类别分解下达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后者再下达至培训机构。其中,农业创业培训任务可由各省(区、市)直接下达至培训机构。

  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业务厅局及本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处室充分协商,配合重大农业工程项目实施和产业发展分解落实培训任务,与各项目和工作形成合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效果。

  省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省(区、市)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连同《阳光工程任务分解表》(附件3),于6月30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二)培训机构确定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别的培训任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除外);

  2.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3.具备必要的教学实训条件和专业教师,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

  4.具备较强的组织招生能力和培训经验;

  5.近五年无不良记录。

  各地要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机构在农民培训中的作用。加强阳光工程实训条件建设,特别要注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技推广示范县科技实验示范基地等重大农业项目实施场所作为重要的实习实训基地。

  承担农业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其余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农业部备案。

  (三)培训工作开展

  1.制订培训计划。培训机构要根据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类别、专业和任务数量,精心编制培训计划,报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计划实施,确保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落到实处。

  2.遴选培训师资。各地要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机构要聘请了解农村、熟悉农业,贴近农民,具有一定资质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培训教师、专家特别是基层农业技术人员作为阳光工程培训师资。

  3.编发培训教材。各地要加强培训教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采取省、县统分结合的办法组织编写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免费发放给参训农民,确保每人一套。除专项技术培训外,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不得以简单的讲义、明白纸等代替培训教材。

  4.实施班级管理。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建立规范的班级管理制度,各培训班要选好配强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要成立班委会,加强学员之间的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顺畅有序;要组织学员填写《阳光工程参训学员满意度测评表》(附件4)。

  5.组织培训考核。对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培训机构要组织参训农民进行考试。有条件的,鼓励进行现场技能测试。各地要加强与相关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的协调,鼓励和引导受训农民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促进提高培训质量。

  6.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应逐班次建立真实、完整和规范的培训档案(具体要求见附件5)。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档案制度。

  7.项目管理和验收。对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派人逐班次讲解阳光工程政策,核实学员情况,听取学员建议,公布联系电话,发动学员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培训结束后,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检查培训档案、学员抽查等方式逐班次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附件6)。验收不合格的,要出具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配套。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强对阳光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阳光工程新的培训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和充实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协调好各行业的关系,逐级落实责任。要加大阳光工程资金配套力度,增强项目实施效果,扩大项目覆盖面。

  (二)强化信息公开。各级阳光工程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面和权威的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内容,同时鼓励通过电视、报刊等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阳光工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监管系统,以及互联网、电话和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管,确保培训项目规范实施。对培训进展缓慢、管理不力的地区和培训机构,要及时调整其培训任务,向社会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发现违规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要积极邀请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和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农业部、财政部组织阳光工程培训项目抽查。农业部将根据今年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监管、资金使用、信息报送、制度建设、培训方式创新等情况,对各省(区、市)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任务安排的重要依据,引导培训资金和任务向监管有力、实施效果良好的地区倾斜。

  (四)规范经费使用。阳光工程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机构对农民开展免费培训的相关支出。各省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培训工作实际制定阳光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开支内容和报账程序。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农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报账过程中应出具《阳光工程培训台账》(附件7-1)和《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承担农业专项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报账过程中应出具教学计划,教材讲义,《阳光工程培训台账》(附件7-2)和培训现场照片。各地要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骗取、套取、挪用、贪污等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发生。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强化业务培训。农业部将举办项目管理培训班,对各省(区、市)管理人员和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各地要及时对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帮助其了解新的政策和要求;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切实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各地要积极开展师资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六)完善信息报送。各省(区、市)要加强阳光工程监管系统的管理。每月10日前,完成对各地录入培训信息的审核工作;随时报送培训工作简讯、先进典型等宣传信息;8月份报送阶段工作总结;12月15日前报送全年培训工作总结。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阳光工程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党的惠农政策,积极主动参加阳光工程培训,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增加收入。


附件:
农办财(2012)72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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